成都經濟適用房車位不賣
1. 法律是否出台拒絕買賣停車位
法律沒有出台拒絕買賣停車位的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也就是說,開發商選擇以出賣方式處分車位,但是沒有規定一定要業主購買停車位。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別的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有權可以使用,但是不一定要選擇購買。只要業主在使用的時候,不損害別的業主權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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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齊齊哈爾市建華區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2. 經濟適用房車位購買無產權,不得將車位轉租轉讓,這樣的強權是否合理。
還有強制購買車位的呢 這算啥啊
3. 軍隊經濟適用房的地下人防車位可以出售嗎
不管是不是軍隊的,地下人防車位都是不允許出售的,但是可以出租。
4. 經濟適用房的車位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能出售 單獨建立的地下車庫、停車樓等,開發商通過規劃和用地審批為獨立使用的地面車位的,可以出售。
法律依據:《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5. 經濟適用房車位開發商可以自行出售嗎
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能出售
單獨建立的地下車庫、停車樓等,開發商通過規劃和用地審批為獨立使用的地面車位的,可以出售。
地下車庫如果是人防工程兼車庫的,不能出售。獨立設計建設的地下車庫才可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