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外面網點房車位
A. 小區門面房門口停車位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小區商鋪外的公共區域歸屬權,應以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如果是規劃紅線內的是屬於小區所有,如果是規劃紅線外的,則是市政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賣笑百中配含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賣如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B. 小區商鋪門口停車位收費合法嗎
不合法,一般來說,停車位在沒有滿足業主的需求的時候收費是不合法的。根據我國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居民小區地面車位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表,以劃線分割方式標明的停車設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頒發的《建設規劃許可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該條明確規定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通常來講,房地產開發商預售或現售商品房住宅小碧橘區建築房屋單元後,並辦理了初始登記及轉移登記,房屋單元所有人(即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擁有了該小區宗地號的全部土地使用權。由於地面停車位所在的地面面積包含在小區總土地使用權面積之內,因此,該種停車位的使用權顯然屬於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即業主。地面停車位只是通過劃線分割而成,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構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獨立性標准。但不管其性質如何,該種使用權所產生的收益必須歸全體區高檔分所有人享有。
小區停車收費標准: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停車位收取最高70元/車/月的管理服務費,臨時進入小區的社會車輛第一個小時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的按2元/時收取,連續停放24小時最高收取10元。
2、對於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產權車位,按業主與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准收取;對於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住宅小區內車位按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准,非住宅區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3、租用地下車位、車庫和機械化立體停車位、車庫的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4、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計時單位以價格公示牌公示的內容為准,無規定必須15分鍾,也可以是20分鍾、30分鍾、1個小時,停車時間多餘部分不超過計時單位的不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悔念團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C. 小區外面的停車位屬於誰
這類車位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性質:
1、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2、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3、佔有業主共有的場地或道路建設的停車位,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
4、小區規劃建設的車位,產權是歸開發商所有。
停車位就分為以下幾類:
一、地下車位
1、地下人防車物羨位:簡單的講就是利用非戰時狀態下小區內的人防工程而改造的地下停車庫,其停車位稱之為地下人防車位。它的所有權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所有,屬於國家所有。
依照規定,按誰投資誰受益原則來講,開發商享有其收益權,可將人防車位出租給業主或整體出租給停車管理公司,再由停車管理公司位租車位的業主停工專業的停車管理服務。乎螞迅租賃合同歲此最長只有20年。
2、產權屬於開發商的地下車位:開發商按規定投資建設的地下停車庫,未將地下停車庫按公攤面積分賣給全體業主的車庫,開發商擁有其所有權。開發商有權出租、出售或附贈。
3、地下公攤停車位:開發商在銷售小區內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庫按公攤面積分給全體小區業主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私自售賣。
D. 小區外商業停車位歸誰所有
法律主觀灶豎爛:
一、小區地面停車位纖含屬於公攤的,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只有管理權,所有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物權法》第71條明確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業主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組成的復合性產權。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之規定,案涉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因此其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隱漏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E. 小區門口的商鋪停車位業主可以停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敗培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扮局,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廳枯讓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F. 小區外圍車位屬於誰的
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已經規劃車位了,那就歸開發商,如果是後來添加的,就歸業主。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緩源飢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 民法典 》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擾返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裂御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G. 門面房門口的停車位歸誰管
一、門面房門口的停車位歸誰管
1、門面房門口的停車位歸誰管,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市政道路內的停車位,屬於公共資源,任何人不得私自佔用;
(2)若是屬於小區的公共場地,那其使用權歸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不屬於商鋪店主,也不屬於開發商,開發商無權將其使用權交給商鋪店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長期佔用公共停車位如何處理
長期佔用公共停車位的處理方法如下:
1、長期使用公共車位,若長期停放汽車,可向交警大隊投訴舉報;
2、若使用物品私占車位,找當地城管進行處理;
3、若在小區內私人長期佔用公共車位,找物業舉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