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車位銷售條件
㈠ 商品房車位有什麼政策
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現如今家庭擁有車輛的數量也在日益增加,因此陪鬧車位逐漸成了家庭的必需品,特別是在一二線城市中。那麼,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了解商品房車位有什麼政策以及哪些車位不能買。
商品房車位有什麼政策
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對於商品房構築區劃內,籌劃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住、車庫都必襪巧須先滿足業主的需求,並且其歸屬則由當事人來出門議決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告亂鍵同時,對於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來停放車輛的車位,也都屬於業主所有。
哪些車位不能買
1、小區的公共空地
現在很多開發商或是物業公司,都會將小區內的空地或是綠地畫線並收費。其中有一部分則會作價轉賣給業主,二有的就按月來出租。但要知道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是歸全體業主的,因此開發商及物業公司是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若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沒有進行分攤,加上開發商有單獨取得車庫的產權,那麼開發商就能對購房人出售此車位的產權,但這類型的地下車庫的預售對象只限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若是開發商有事先申明該小區內的地下車位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跟隨房子一起賣。若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那麼該小區的地下車位也是歸業主所有的,而收入也是歸業主的。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對於有些開發商賣的地下車位,很多業主都不清楚這地下車位的買賣是否屬於合法的。若是地下車位面積已納入公攤面積且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開發商則無權出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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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樣確認開發商是否合法銷售無產權車位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
2、開發商把建在地下車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位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位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位。具體來說,開發商沒有初始產權的車位(庫),不能出售,即使又的開發商變相出售,購買者無法辦理所有產權證,購買這類車位(庫),必須謹慎,不能聽開發商忽悠。
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項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車位。這時購買方可以要求該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位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位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在地下車位的權屬登記方面,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地下空間車位能夠獲得政府單獨頒發的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它們在房地產權證「房屋類型」一欄,記載的是「其他」,或者只是在房地產權證的附記里,標注部位和建築面積等信息。
一、地下停車位作為商品房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的商品房產不得銷售。
二,我國《物權法》第 74條對車位的歸屬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出租或者附贈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三、如果地下車位屬人防工程,則來自該車位的收益全部歸投資者。我國《人民防空法》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其收益權屬於投資者。如果開發商未將地下車位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出售房屋的公攤面積內,地下車位的成本未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則應將開發商視為投資者,由其獲取收益,否則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四、由於房地產商為車位購買者辦理銷售許可證存在諸多的法律障礙等原因,很多房地產開發商採取以租代賣的方式將車位長期租給業主使用。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業主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20年最長租賃期,超出法定最長租賃期的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㈢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買賣嗎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出售,具體出售辦法各地規定不同。
根據亳州市房產局《關於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位(庫)銷售(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二、住宅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需要。
佔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得銷售、附贈。人防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不得銷售、附贈,經人防部門批准,可以進行出租,租期不得超過三年。
三、開發企業按車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購房人銷售(出租)車位,應在銷售現場公示車位(庫)規劃配置和銷售實時情況。車位(庫)買賣(出租)合同中應註明購房人購買該小區房屋的具體房號。
(3)商品房車位銷售條件擴展閱讀:
《防空法》、《物權法》等法律未明確界定防空地下室所有權歸屬。因所有權歸屬尚不確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出售所有權,違規出售所有權的,可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防空法》第5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進行分攤。
據此一般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是防空地下室投資者,可以和購房人簽訂「車位使用協議」,約定防空地下室范圍內車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費、使用費用、使用年限等內容,該行為屬於市場行為、合同行為。
來電人如對防空地下室投資主體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如對車位使用協議書登載內容有異議,可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合同主管部門咨詢解決,也可提起訴訟由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