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車位是誰的
Ⅰ 回遷小區車位歸屬問題
法律分析:根據小區車位的不同分類,將其歸屬分為以下三類:
1.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的類型:
①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
②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和地上車位。
2.車位產權歸開發商的類型:
未公攤的地下車位歸開發商所有,但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
3.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所有的類型:
地下人防車位的產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業主,其歸於國家所有。其不可用於出售,只能用於出租且期限一般不可超過2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
Ⅱ 回遷房停車位到底該不該收費
1、停車位收費需要經過 業主委員會 同意,佔用公共道路停車的停車位歸所有業主共同共有。 2、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4、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5、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Ⅲ 東_回遷房有配車位嗎
回遷安置房車位,在規劃回遷安置房時政府規定開發商必須規劃有地下車位,每戶有一個車位的規劃。
1、如果建設單位將規劃的整個停車場以車位形式出售或贈送給業主,則各個車位屬於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有,停車場內的公共部分,如車道,屬於所有擁有車位所有權的業主共有。
2、如果建設單位將停車場的車位出租給業主,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建設單位享有,而使用權歸承租車位的業主享有,業主交納的費用是車位的使用費,該費用的標准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3、如果建設單位在出售房屋時,將停車場的建設費用分攤到每個業主,即業主所付的房價中實際包含了停車場的分攤費用,則停車場的所有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對於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准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但應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要。停車場的收益應歸全體業主共有,主要用於停車場的維修養護,也可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Ⅳ 回遷房強制購買地下車位
法律分析:你要先確認該車位產權歸屬問題。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目前有3種類型,小區業主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車位的產權歸屬問題。
第一種情況,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第二種情況,如果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此外
第三種情況是,部分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Ⅳ 回遷房地下車庫產權歸屬
法律分析:對於小區地下車庫車位的權屬,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小區里的車位並非都屬於全體業主,有些車位,開發商、物業是有權處置。地下車位所佔用的面積如果沒有被計入業主的公攤面積之中,那麼這部分車位的產權就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可以出售、計程車位,但只能給本小區的業主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