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於拖掛車保險的規定
❶ 掛車要不要單獨購買保險
掛車是不需要買保險的。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里就明確規定了:「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而即使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也是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根據其投保的交強險的合同約定來進行賠償的。至於不足的部分,則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就行了。
所以掛車是沒有太大必要去買保險的。而且當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出險的話,保險公司通常都是視為一體來進行賠償的。
拓展資料:
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方式一般為修復,但如果車輛重置價格比修理費用是便宜的話,保險公司很可能宣稱這輛車全損。
(1)保險標的出險率高。機動車輛屬於交通工具,常態即是不停運動,所以很容易出現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失。
(2)業務多,投保率高。 正由於機動車輛出險率高,所以機動車輛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門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所以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增多,投保率高。
(3)險種復雜,專業性強,消費者易產生誤解。
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
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三責險)、車輛損失險(車損險);
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盜搶險)、車上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4)不確定性
由於機動車輛在陸上行駛、流動性大、行程不固定,對保險人而言,無疑增加了危險事故與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性。
(5)擴大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已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
(6)無賠款優待
無賠款優待是機動車輛保險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為了解決在風險不均勻分布的情況下,使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
(7)維護公眾利益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與機動車輛密不可分的責任保險業務,在絕大多數國家均採用強制原則實施,從而是一種法定保險業務,各國之所以對這種業務特殊對待,其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即確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夠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
❷ 交通事故牽引車和掛車責任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牽引車與掛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視為一個整體,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牽引車與掛車承擔責任的方式,應當區分情況對待:
一、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掛車投保了商業三者險。先由牽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牽引車與掛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比例分攤,仍有不足,由牽引車駕駛員、牽引車車主、掛車車主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二、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商業險,掛車未投保保險先由牽引車交強險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牽引車與掛車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按照比例分攤,仍有不足,由牽引車駕駛員、牽引車車主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掛車無過錯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實踐中,牽引車保險公司會以掛車未投保保險為由,主張扣除相應比例,該主張並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