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怎麼合法的加後拖掛
『壹』 小型客車怎麼加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拖掛裝置
1、懸掛機動車號牌:拖掛房車屬於機動車,機動車上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2、必須上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3、需要A2本才可以牽引房車:A2本准駕「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不含「輕型」,而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屬於輕型汽車列車,是有關部門制定A2駕照準駕車型時明確規避的車型。因此駕照種類還是按拖掛的主車分類。
『貳』 11月30號國家出台關於小型客車如何合法加裝拖掛
根據查詢,11月30號國家出台關於小型客車加裝拖掛是合法的,但是要辦理車輛變更備案手續。車輛改裝拖掛,會造成車輛平衡性,穩定性以及動力性能產生變化,並使車輛外觀發生改變,所以說,不能私自進行改裝,必須要辦理車輛變更備案手續,獲得車輛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的。
『叄』 中國的轎車可不可以加拖掛房車或後斗
中國的轎車是可以加拖掛車的,但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且掛車不得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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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2、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4、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5、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肆』 小車後面掛拖車合法嗎
一、小車後面掛拖車合法嗎
1、小車後面掛拖車是否合法,視情況而定:
(1)拖車可以掛在車後,但只能掛700公斤以下沒有人的拖車,此時是合法的;
(2)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則不合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二、橋車掛拖車行駛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在掛置牽引繩時一定要注意,要保證牽引繩不會發生脫落的情況;
2、對於分體式拖車掛鉤需要正確組裝,以免造成行車過程中拖車掛鉤脫落,牽引車與被牽引車脫離;
3、盡量不要使用硬性的拖車公路,鋼性連接容易受力過大,而軟性繩索連接時要注意不要打死結,採用活性節能解;
4、牽引速度不宜過大,盡量採用低檔大扭矩行駛。
『伍』 私家車可以加裝拖掛車嗎
私家車可以加裝拖掛車,但需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5)汽車怎麼合法的加後拖掛擴展閱讀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移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