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適房車輛證明
㈠ 名下有車是不是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一般來講車跟經濟適用房的關聯不大,但是經濟適用房是國家性保障住房,如果開的車價位檔次較高的話,會影響經濟適用房的審批通過,具體可以咨詢相關的部門。
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含);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料:
1、 按要求填寫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表》(一式三份);
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3、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簿或戶籍卡復印件(驗原件),持戶籍卡的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應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復印件(驗原件);
5、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復印件(驗原件)、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復印件(驗原件)或離婚協議檔案及未再婚證明。喪偶帶子女的,提供喪偶的死亡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證明。未婚、離異未帶子女或喪偶未帶子女的視為單身,提供未婚證明;
6、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7、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住房證明(現住房證明:工作單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由工作單位出具證明,無工作單位及工作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身份證及戶口本地址證明:需由戶籍所在社區出具證明);
8、 特殊情況需另外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㈡ 洛陽市經濟適用房申請需要准備的材料
凡在洛陽市城市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2、中低收入家庭;
3、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4、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5、單身人員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外,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年齡需滿26周歲;
6、申請人家庭成員不能擁有10萬元以上消費性轎車;
7、個體經營者注冊資金不能超過10萬元的。
8、在役軍人,除應符合洛陽市就地安置條件外,還需滿足2、3款條件;如已婚,配偶戶口為洛陽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況下,可以配偶名義申請。
戶籍的認定
具有本市城市區常住戶口:包含?河區、老城區、西工區、澗西區、高新區、洛龍區、經貿開發區、伊濱區的非農業戶口;城中村和已劃入市區的居民;戶口遷至市區滿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雙方有一方是洛陽市市區非農業戶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辦理。
申請家庭人員數的認定
1、與申請家庭在同一戶口簿內的直系親屬(父母、未成年子女)認定為該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
2、寄住、寄養、寄讀、旁系親屬人員不計入家庭人員數。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入家庭人員數:
(1)戶口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
(2)未婚義務兵役的軍人;
(3)在勞動教養、勞動改造的人員。
4、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成員,不重復計算家庭人員
無房戶與住房困難戶的認定
1、無房戶:沒有享受過房改房政策(含單位集資建房)的家庭或個人。
2、住房困難戶:
(1)已購買過房改房(含集資房),但家庭人均建築面積低於18?的家庭或個人,包括含父母的四人戶或五人戶(父母沒有任何房屋產權且屬洛陽市區常住人口),住房面積不超過90?的;
(2)申請人家庭有繼承或贈予住房的,面積不計算在申請面積內的;
(3)離異兩年以上,婚前雙方共有一套80?以下的房改房,離異後產權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沒有住房的;
(4)申請人家庭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30?的。
(5)符合住房困難戶條件的,已有房屋建築面積允許有3%的誤差
申請家庭收入的核定
1、低收入家庭是指低於統計局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的家庭,收入標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項指標。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後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資、福利、獎金等)、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產。與申請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戶口簿內的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與申請家庭合並計算;申請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總收入作為核定依據。
2、有從業單位的申請人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需提供連續六個月以上工資發放明細,有工資卡的提供銀行出具的流水賬)並由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財務章;無從業單位的由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出具收入證明並經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離退休人員提供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收入證明。
3、從事個體經營的,在出具收入證明的同時,須提供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和上年度繳稅憑證。
4、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並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如有與其申報收入和財產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購置車輛、房產等)時,申請人應主動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說明,並配合相關部門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
認購程序如下:
(一)發布銷售公告。經濟適用房項目具備認購條件後,將在《洛陽晚報》、《洛陽日報》以及「市城建信息網」發布「銷售認購公告」,主要內容包括:小區名稱、建設單位、坐落位置、戶型面積、房源數量等;
(二)申請報名及審核。銷售公告發布後,申請人向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的戶籍所在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抽號、選房。領到《准購證》的申請人,根據本人所申請的經濟適用房小區,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抽號,在抽取選房順序號後,仍按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選房並交納「購房誠信金」。沒有抽中房源的申請人進入輪候管理。
申請人持下列材料由戶籍轄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進行初審:
(1)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
(2)戶口簿和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月收入證明;
(5)私家車狀況;
(6)住房情況證明;
(7)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信息在社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日。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復審。
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接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購房資格進行復審,復審無異議的,並在報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核發《洛陽市經濟適用住房准購證》(以下簡稱《准購證》)《准購證》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審核制。
有異議且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提出異議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或委託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重新進行調查、核實。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復審意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核發《准購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濟適用住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於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管部門、住房保障部門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
建立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檔案,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辦理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產權界定卡,憑產權界定卡辦理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