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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車位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5-25 04:14:09

㈠ 物權法對小區內的車庫(車位)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
,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

㈡ 物業法對車位的規定

沒有物業法這一說法,我國的《物權法》對小區車位規定:小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求,通過出售、附贈等形式約定使用;佔用業主共同公共用地修建的停車位屬業主共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隨意規劃停車位的,尤其是以下3種,私自出售屬於違法行為。尤其是以下3種,私自出售屬於違法行為。
1、小區的公共空地。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開發商劃幾道線就變成車位再賣給業主,這當然侵犯了業主的權益,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
2、地下人防車位。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律師認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如果地下車位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說,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

(2)商品房車位條例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的車位方面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也就是說如果物業利用公共空地劃定開式地上車位,這個地上車位的使用費用,是由小區全體業主在業主大會上定的,也就是小區業主自己定的,物業只不過是代為管理,這筆錢最後除去基本開銷,比如稅金、人工費外剩下的都要納入房屋維修資金。
參考資料:網路-物權法
參考資料: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㈢ 國家規定小區車位配比

對應停車位占建築面積的比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數字規定,只規定了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要。
按照慣例,小區車位配比(樓盤入住總戶數與總車位的比例)要達到1:1以上,才能在一段時間內有效保證「停車不難」。但事實是,越是高端的項目,車位配比也就越高,因為售房的利潤能夠填補車位的造價;相反,一些定位不高的項目,車位配比則較低,很多剛需項目的車位配比只有1:0.6至1:0.8,即每戶只配備了不足一個車位。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庭裝修大全》

㈣ 小區車位使用權歸誰是否有法律法規規定

使用權歸業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4)商品房車位條例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位

㈤ 有沒有法律規定,高層住宅車位最低配套比例!

這個問題和物權法無關

停車位的配套每個城市規劃部門一般都有自己的規定

《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准》
配建指標
3.0.1住宅根據住宅建築面積分為兩類。第一類:每戶建築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第二類:每戶建築面積小於或等於100平方米。具體指標見表3.0.1。居住區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5%
第一類 小車位/戶(機動車)1.0 輛/戶(非機動車)1.5
第二類 小車位/戶(機動車)0.7 輛/戶(非機動車)1.8

但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只是建議性條款,不具備強制力,也就是說各開發商可以自主決定

㈥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商品房車位條例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㈦ 國家規定小區車位一戶只能買一個嗎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擬出售車位、車庫數量少於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

因此國家規定小區車位一戶在車位不足時只能買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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