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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車庫私搭

發布時間: 2021-06-02 11:44:19

① 安置房車

車庫是不是公攤要看當初開發商在請測繪中心做實測報告時是否將地下車庫計入公攤范圍,如果計入了公攤范圍你的房產證上的得房率就會減少,一般的開發商是不會把車庫算入公攤的

② 安置房和車庫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底是誰。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③ 安置房車庫被私自調換,找哪個部門解決

整倆王,四個二炸平它,誰他么都別要

④ 拆遷安置房的地下車庫。所有權是全體業主的,還是物業的,還是政府的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所以就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4)安置房車庫私搭擴展閱讀:

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1、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2、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3、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4、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5、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

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2、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3、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⑤ 安置房停車庫起用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安置房的停車場如何收費

安置房到底收不收費,具體要看你們簽署合同的規定,一般來說,雖然安置房是補貼住房,但是使用權是屬於居民的,因此居民享有停車位的權利,也當然有收取停車費用的權利。

二、安置房是什麼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⑥ 拆迀安置房要置在車庫里算違規嗎如是採用國家好政策,無論怎麼樣也絕不安排在車庫里生活。安全隱患很壞

拆遷安置房要安置在車庫里,哪有這樣的?車庫里怎麼住哇?那是放車的地方,不是人住的地方。

⑦ 我問下我分的安置房自己建可以建一層地下車庫嗎

我問一下我分的安置房自己建可以建一層地下車庫嗎?這個是不行的,得通過房產部門批准。

⑧ 安置房配套車庫是開發商任意分配的,我有權不收房嗎

你好,有幾種情況消費者可以拒絕收房:

一種就是達不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約定條件是指消費者與開發企業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在此情況下,法律更注意強調交易雙方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根據《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雙方當事人約定了退房的具體條件,且消費者又能證明該退房條件成立(例如開發企業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消費者就可以拒絕收房。如消費者可在合同中約定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宣傳、房屋交付後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退房條件,再如可約定基礎設施的交付使用條件,即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四條對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另外一種可以拒絕收房的條件是達不到法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應當驗收合格的項目———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測繪成果表》等「兩書一表」的樓房,以及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如果出現以上任一情況,消費者可以選擇拒收房屋,相關違約賠償責任應由開發企業承擔。

其中消費者最重視的、較難把握的是房屋的質量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質量問題分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和非房屋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在處理時,也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因為憑外表觀察往往很難確定房屋主體結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筆者建議消費者不要在此問題上過多糾纏,只要開發企業出示質量驗收合格證,在此點上便可先收樓,待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消費者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退房)並要求開發企業賠償經濟損失。另外,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費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退房)。這里所講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有以下幾類情況:室內有害氣體及放射性物質超標、雜訊超標等,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要由法院來認定。至於其他的一般性問題,如一般性的漏水、細小裂縫等,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要求開發企業在一定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望採納!

⑨ 拆遷安置房強制搭配的車庫可以退嗎

可以退,不過是錢多少的問題。給個好評吧

⑩ 鄰居侵佔我購買的安置房車庫且不肯搬出怎麼辦

可以勸他搬出,不行可以找警察解決,再不行可以去法院告他侵佔別人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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