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租房車輛要求
『壹』 西安公租房申請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建議咨詢當地房管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貳』 公租房名下能否有汽車
公租房一般是在房管局查詢名下是否有房。對於車的要求各個地方政策不一樣,有的地方不限制車,有的地方說車的價格不能超過10萬。建議如果是公租房還是不要買太貴的車車。身邊有朋友申請到公租房,而且名下也有車,並沒有受到影響。
『叄』 西安市公租房申請條件
西安市公租房申請條件如下:
1、西安城六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線為西安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標准;
2、外來務工人員指年滿18周歲,具有就業地城鎮暫住證(居住證),在就業城鎮居住6個月以上,
3、勞動關系穩定,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外來人員;
4、新就業職工指18周歲至35周歲,未婚,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或城鎮暫住證(居住證),
5、在所在單位工作未滿5年;在就業城市勞動關系穩定,並有手續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
6、且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7、由社區組織住戶領表填報,駐社區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
8、新就業職工填報並統一提交到社區。未設立社區的,直接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9、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統一到縣(區)領取調查表和宣傳資料並發放至社區或村委會。
10、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由社區將調查表統一發放至單位,由所在單位組織,本人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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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第84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肆』 西安公租房申請條件
西安公祖放的申請條件為需要有當地戶籍或暫住證,且住房困難等條件。
以西安國際港務區為例,根據《西安國際港務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七條 公租房申請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西安國際港務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難的人員。
(一)區內用工單位就業人員作為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具有西安市城鎮戶籍或暫住證(居住證),並與區內用工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已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對於區內用工單位開發建設的集中式商貿物流場所的穩定就業人員需具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產權所有人提供的經營證明文件。
(二)住房困難指:
1、申請人及配偶(如已婚)在西安市主城區(西安市城六區和長安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或私有產權住房建築面積不足人均17平方米;
2、申請人之前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申請人居住在危險房屋或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等不適合居住的房屋。
(4)西安市公租房車輛要求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伍』 在西安名下有車可以申請公租房嗎
可以的,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很寬松。但是費用較廉租房高不少,大約15元每平米每月。
『陸』 公租房購車標準是多
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申請公租房不可以購車,但是如果購買的汽車的檔次過高則會影響公租房的承租。
『柒』 名下有車可以申請公租房嗎,申請公租房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所以只要您滿足公租房規定的條件,即使有車,也是不影響您申請公租房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7)西安市公租房車輛要求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准予續租,並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參考資料來源:金華市住房保障專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捌』 我目前已經公租房已經下來了,我想問一下,購買車輛價格上面有什麼要求
因為城市經濟不同,各地對公租房購車價格的要求也不同。購車價格在當地公租房申請管理辦法中應該有具體要求,比如不得高於10萬12萬甚至更高等等。可咨詢房產部門,或者參照公租房申請細則,一定以當地的要求為准。
『玖』 住公租房能買車嗎買車有什麼條件
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申請公租房不可以購車,但是如果購買的汽車的檔次過高則會影響公租房的承租。
公租房申請的相關步驟: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9)西安市公租房車輛要求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