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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車驗車幾年一次

發布時間: 2021-06-14 06:51:19

拖掛房車幾年一審


拖掛式房車在辦理執照時與機動車相似,按照新車上牌程序,先交購置稅、上交強險,驗車上牌,上黃牌;拖掛房車每年年檢一次;拖掛房車長度小於6米,總質量小於4500kg,需C1駕照;拖掛房車長度大於6米,需B1駕照;房車車長大於6米,需B2駕照。

拓展資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中規定「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雖然交法中明文規定小轎車可以牽引拖掛式房車,但並沒有明確指出小轎車等牽引拖掛式房車後能否進入高速行駛。

在實際的道路行駛過程中,小轎車牽引房車上高速行駛基本都會被攔截或者是不予放行發卡。例如北京六環路、G4京港澳高速、京藏高速、京津高速等不予通行或者需要經過一番周折才發卡放行。




⑵ 車輛年審幾年一次

不同車輛年審次數不一樣,不同車輛的年審次數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房車驗車幾年一次擴展閱讀

機動車年檢類型共有三類

(一)、9座以下非營運小客車,直接到檢測站參加檢驗,檢驗合格後,檢測站在行駛證副本列印檢驗憑證,交還車主;

(二)、9座以上客車、貨車,車主應先到轄區交通大隊預檢點進行外觀檢測,項目有:客車座椅是否符合要求、貨車是否按規定粘貼了反游標志和側後部防護裝置等。預檢合格後,持憑證到檢測站檢測;

(三)、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屬於人工檢測范圍。車主到轄區交通大隊預檢點進行人工檢測,檢測合格後到大隊車管窗口列印檢驗憑證。

⑶ 新車幾年年檢一次

新車根據車型不同,年檢要求也不同,普通家用轎車新車每兩年年檢一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3)房車驗車幾年一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⑷ 汽車是否都是每年年檢一次,使用多少年以後是半年一次

一、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汽車年檢的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4)房車驗車幾年一次擴展閱讀

車輛參加年檢前的注意事項:

1、車輛狀況與行駛證、檔案記載相符;

2、號牌、行駛證真實、齊全、字跡清晰;

3、已辦理車輛改裝、改型、技術改造審批和變更手續;

4、按照規定噴寫單位名稱和號牌放大字樣;

5、按照規定安裝警報器、標志燈。

6、已按照規定繳納養路費和保險者。

7、已繳清各項違章罰款、違章記錄已清零。

⑸ 驗車幾年一次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詳見如下規定

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其中規定公安、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自9月1日起,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不得指定檢驗機構,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
車輛年檢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驗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注銷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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