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車庫單獨的嗎
1. 我買的二手安置房配套要另購是什麼意思,車庫不都是應該是配套嗎
車庫分兩種,一種是產權車位,一種是無產權車位。產權車位是需要購買的,而且是有產權證的。
我見過的安置房車位數是房子數的一半,也就是1:2,那車位算誰的,兩家一個車位。甚至安置房小區很多都是沒有產權的,車位是租物業的。
配套車位(產權或非產權)一般都是一手開發商的銷售手段,賣房子送車位那種。
2. 拆遷安置房的地下車庫。所有權是全體業主的,還是物業的,還是政府的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所以就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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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1、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2、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3、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4、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5、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
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2、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3、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3. 安置房公攤面積怎麼算
公攤面積演算法總體公式:分攤面積=各單元的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分攤系數=共有建築面積總和/參加分攤的各單元的建築面積總和);
高層公攤面積計算方法:公攤面積=建築面積—實用面積(所謂的公攤系數,也就是房屋的得房率)。
公攤面積范圍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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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是不能直接測算公攤面積,必須委託給測繪部門獨立測算、測繪部門向開發商出具測算報告後、開發商再告知購房者公攤比例是多少。
一般來說,普通的多層住宅樓在沒有地下設備用房、沒有底層商鋪、底層架空的情況下,公攤系數大約在10%-15%;帶電梯的小高層住宅,公攤系數大約在15%-20%。
高層住宅相對來說更高一些,大約在20%-25%。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合同上都註明房屋的公攤系數范圍。房屋面積以房地產交易權屬登記核心測繪部的測繪結果為准,房產證上標注的面積也以此為准。
4. 安置房的負一層停車場 歸屬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對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相關規定是: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故安置房的地面停車位如屬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則屬於業主共有。 對安置房(劃撥土地)的地下車庫的權屬,法律法規及我市的規范性文件均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5. 請教一下各位大神,房東在一個小區有兩套安置房,每套房帶一個車庫,
如果是獨立產權的車庫,是可以單獨辦房產證的,如果不是獨立產權的話,就是必須和房子一起賣掉的。
6. 安置房和車庫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底是誰。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7. 安置房的車庫
現在車庫都是不帶產權的,都是出租的。物業在國家那租過來,業主再從物業組過來。這個寫得是防空地下室的意思是不是用途是防空地下室,而不是車庫
8. 拆遷安置房車庫是拆遷戶拿錢買的可以辦產權嗎
拆遷安置房車庫是拆遷戶拿錢買的應該是可以辦產權
問題問的挺好的
很高興為你回答
9. 安置房車庫
車庫是不是公攤要看當初開發商在請測繪中心做實測報告時是否將地下車庫計入公攤范圍,如果計入了公攤范圍你的房產證上的得房率就會減少,一般的開發商是不會把車庫算入公攤的
10. 安置房車庫歸屬政策有規定嗎
沒有,政策沒有細化到如此地步,當然當地拆遷政策可能會有約定,只能說看你的拆遷安置協議是如何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