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拖掛拖斗的冷藏車
1. 汽車加拖斗要什麼手續
汽車加拖斗屬於非法改裝,不能辦理任何正規手續。這是不允許的。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2. 問下大家,房車是上黃牌還是藍牌
關於房車上牌的問題,主要分為自行式房車和拖掛房車,不同類型不同長度要求也不同。
自行式房車上牌
自行式房車又稱旅居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36-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規定:藍牌車(即上藍底白字白框線)適用於中型以下的載客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輕便摩托車。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規定:C1的准駕車型是指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輕型、微型專項作業車。
而在交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中,自行式房車有小型專項作業車、小型專用客車、專用客車、小型客車、特種車等等稱呼,因此自行式房車長度在6000mm以內的需C1駕照,掛藍牌;房車長度大於6米,需A1駕照,掛黃牌。
但是目前國內的自行式房車普遍車長均在6米以內,所以基本上藍牌就沒問題了,C1駕照就可以開了。
3. 越野車在高速上掛拖斗違法嗎
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3)能拖掛拖斗的冷藏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法條: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2、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3、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4. 1、拖掛在全國范圍能上牌照嗎2、什麼駕駛證才能開什麼樣的拖掛車3、放寬拖掛車上高速的規定。
一、車輛符合要求可以上牌照。
二、拖掛車屬於牽引車,需要A2駕照。
三、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不可以上高速。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對一些車輛不予上牌照:走私、販私車輛和贓車,不能上牌落戶,並按有關規定沒收。右置方向盤汽車,根據公安部規定,一律不予核發牌證,已領取牌證的不辦理轉籍、變更登證手續。
車架無標號汽車,按照車輛管理規定,車架上不列印底盤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汽車,不予核發牌證。未獲國家汽車產品《公告》的國產車不能上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4)能拖掛拖斗的冷藏車擴展閱讀: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1.申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駛證。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5. 航空器活動區駕駛手冊
4.2.1已申領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機動車車輛號牌的機動車應接受飛行區管理部組織的年度檢驗或臨時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車輛檢驗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的標准執行。
4.3.1民航車輛不得駛出飛行區(食品車、加餐車、垃圾車、污水車、航空郵件運輸車以及消防車除外)。
4.3.2除下述有特殊說明的路段外,機尾行車道只允許配餐車、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貨運/行李拖盤車、垃圾清運車、清水/污水車、加油管線車、油罐車及其他經批準的車輛通行。
允許所有車輛通行的機尾行車道為:
4.3.2.1 103-116機尾行車道;
4.3.2.2 214-217機尾行車道;
4.3.2.3 315-318、319-322機尾行車道;
4.3.2.4 501-504、535-536機尾行車道;
4.3.2.5 602-612機位機尾行車道;
4.3.2.6 701-711機位機尾行車道;
4.3.3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配餐車、貨運/行李拖車、油罐車、傳送帶車等設計時速低於30km/h的車輛在雙向四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只允許在最外側車道行駛;需向左轉彎時,可提前50米進入內側車道。
4.3.4車輛在雙向四車道上行駛,當道路中央為黃色實線時,不允許跨越實線超車、轉向或掉頭;當道路中央為黃色虛線時,可穿越虛線左轉彎進入停機位或停車位,但不允許掉頭進入對面車道行駛。
4.3.5通用車輛(機組車、VIP車輛、拖掛設備的車輛及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除外)不得經南機庫中路通行,去往701-711機位的上述車輛需經南機庫東路通行;去往711以南機位的通用車輛需繞行南機庫西路。
4.3.6二號航站樓國內遠機位出港大廳北側道路只允許自西向東單向行駛。
4.3.7二號航站樓行李分揀廳南、北兩側通道只允許行李拖車通行,其他車輛禁止通行。
4.3.8二號航站樓北指廊西垂頭消防通道為接送頭等艙旅客及晚到旅客的小型車輛單向專用行車道,其它車輛不得使用。
4.3.9 315-318、319-322機位前方道路只允許保障上述機位的車輛自南向北單向通行。
4.3.10 501-504、535-536機位前方道路只允許保障上述機位的車輛自北向南單向通行。
4.3.11二號航站樓內環路通行規則為:
4.3.11.1內環一路、內環二路遠機位登機口門前道路只允許旅客擺渡車、機組車通行
4.3.11.2內環一路東南口與西南口、東北口與西北口之間,內環二路東南口與西南口、東北口與西北口之間的路段允許除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行李/貨運拖車、客梯車、航空器加油罐車以外的其他車輛通行。
4.3.12環場路只允許圍界巡視車、驅鳥車、燈光及導航設備檢修車輛及其他經飛行區管理部批準的車輛行駛,其他車輛禁止駛入。
4.3.13車輛在跑道、滑行道作業的規則為:
4.3.13.1正常運行條件下,除查道車、掃道車、摩擦系數測試車、燈光檢修車、航空器引導車及正在拖曳航空器的牽引車外,所有車輛嚴禁駛入正在使用的跑道及滑行道。其他車輛如需進入跑道、滑行道,應徵得飛行區管理部同意,在引導車帶領下方可進入。
4.3.13.2在跑道、滑行道上作業的車輛必須配備能夠與塔台保持不間斷的雙向通信聯絡的設備。
4.3.13.3應急救援情況下,參與救援的車輛可根據機場運行監控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進入跑道、滑行道區域進行作業。
4.3.14通訊導航隊、武警二支隊、消防大隊和飛行區管理部的車輛在進入跑道外環場路兩端的導航敏感區時可通過對講機直接向塔台請示,其它臨時需要進入敏感區的人員須向飛行區運行控制中心申請。
4.3.14.1需要進入導航敏感區的車輛和人員得到許可後,應當快速通過;當有航空器降落時,車輛應當在敏感區外等候,不得強行通過,通過導航敏感區後告知塔台。
4.4車輛安全規定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進入航空器活動區以前,必須確保所駕駛車輛及移動設備適宜在道路上行駛,車輛符合民航總局«170號令》的相關要求。
4.4.1車輛外觀
凡是進入航空器活動區的車輛需在車輛兩側顯著位置噴塗所屬單位名稱或標志,在車輛頂端噴塗黃色警示顏色。
4.4.2黃色警示燈
凡在航空器活動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在車身前部頂端安裝黃色警示燈;警示燈的安裝必須滿足從前後左右(在平視的情況下)都可看到的位置,另外,燈光強度和轉動頻次必須滿足飛行區運作的要求。
4.4.5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其制動器、轉向器、刮水器、後視鏡、喇叭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4.4.6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並放置在易取之地。
•航空器活動區內發動機處於開啟狀態的車輛必須打開黃色警示大丁;
•夜間須開啟開車頭照明燈、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
在霧天或機 場實施II類運行時,車輛應開啟霧燈;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禁止使用遠光燈。
4.5一般駕駛規定
4.5.1車輛應按指定的通道口進入航空器活動區,並主動接受執勤人 員的檢查;進入航空器活動區後,自覺接受機坪監察員的檢查和指揮。
4.5.2車輛應按交通標志、標線通行,且應靠道路右側行駛。
4.5.3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麻醉葯品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4.5.4航空器活動區內嚴禁吸煙,此規定也適用於車內人員。
4.5.5駕駛員在機坪駕駛車輛時,須與前車有適當距離,確保安全。
4.5.6車輛、集裝箱及貨架運載貨物時需進行固定。
4.5.7未關掉發動機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隨車等候。
4.5.8駕駛員不允許在首都機場飛行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車輛。
4.5.9在航空器活動區行駛的車輛應避讓旅客擺渡車。
4.6嚴禁車輛與航空器搶行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車輛均必須讓路予航空器;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時,必須在航空器一側50米外避讓,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內穿行或50米內尾隨(如圖);
當航空器人工引導入位時,嚴禁車輛從協調人員與航空器之間穿越。
4.7航空器尾流
航空器啟動發動機、在進入停機位及離開停機位時,均會產生尾流而造成危險,在停機坪操作的駕駛人員必須保持警覺,與前面未關掉發動機的航空器保持安全距離。
4.8車輛停放規則
•車輛應當按飛行區管理部劃定的停車位及停車方向進行停放,車輛停放以不影響其它車輛的正常行駛和作業為原則;
•臨時停車位只供車輛臨時停放、上下客使用,不得長時間佔用,停放時駕駛員應隨車等候,擺渡車具有優先使用權;
•專用停車位專供某一類車輛停放,其他車輛禁止佔用;
•保障車輛在航班到達前,可以進入機位作業等待區,但不得長期佔用;車輛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時,必須關問發動機,且駕駛員必須隨車等候(如圖);
•裝卸區供裝卸貨物的車輛臨時停放使用,不得長期佔用;
•車輛不得停放在油井及消防井的區域內。
4.9.1車速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的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應當遵守路段限速,不得超速行駛(具體的路段限速見附錄2一首都機場飛行區道路命名及限速規定);
•在機坪運作區行駛及進行保障作業時,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車輛對接航空器的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4.9.2指定行車道
除了在停機位內進行保障作業的車輛外,其它車輛必須沿著地面指定的行車道行駛,不得穿越停機位。
4.9.3靠右行駛
在行車道上行駛的車輛須靠右行駛。若要超越前面的車輛,必須從前面車輛的左邊超車,禁止從右側超車。
4.9.4車輛讓行
•車輛在機尾輔助服務車行道行駛時,沿虛線一側前進的車輛需讓行於沿實線前進的車輛,沿實線前進的車輛嚴禁越線行駛;
•輔助服務車行道內車輛應主動讓行給主服務車道內車輛,不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車輛讓行給影響航空器運行的車輛;
•在輔助服務車行道內行駛的車輛應當隨時觀察周圍航空器動態, 當航空器發動機正在開動或防撞燈亮起時,行駛的車輛應當停車等待,避讓進出停機位的航空器;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行駛的車輛須讓路予擺渡車、要客車輛、護衛車隊以及處理緊急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和消防車,不得爭道搶行或緊隨尾追,不得穿插、超越護衛車隊;
•應急車輛在執行救援任務時,可以不按線行駛(包括橫過滑行道) ,但應注意避讓航空器;在執行完救援任務後,應急車輛應按線行駛。
4.10在滑行道附近行駛或穿越滑行道須知
4.10.1穿越滑行道車輛在穿越滑行道時,遇有"STOP"標志時,必須停車觀察,在確定安全後,方可通過; 如需讓行予航空器時,車輛必須在"STOP"標志前停車等待。
4.10.2與航空器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無論行車道在什麼位置,車輛必須與航空器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
4.10.3不得在滑行道停車駕駛員嚴禁在滑行道上停車。
4.11在停機位內駕駛車輛須知
4.11.1駛進停機位
•除了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務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進入或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
•當航空器正在進入停機位時,嚴禁車輛進入機位安全區;
•無人看管的車輛禁止停放在保障作業等待區和機位安全區內;
•為航班提供服務的保障車輛在機位安全區和保障作業等待區運作時,應當注意避讓航空器旁的地勤人員。
4.11.2航空器到達前的車輛停放位置
准備為到達航空器提供服務的車輛,必須停放在專用位置或保障作業等待區內,直至航空器處於安全靠泊狀態。
安全靠泊狀態的四個要素:
•發動機關問; •
防撞燈關閉;
•輪擋正確放置,兩個後起落架外側機輪前後和前輪前後擋上輪擋; •
航空器剎車松開(輪擋放好後,機務應向駕駛艙發出松剎車信號)。
4.11.3航空器旁的車輛停放位置
•車輛對接航空器前,必須在距航空器10米以外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時方可對接;
•駕駛員在航空器旁停放車輛時,必須確保車輛與航空器及鄰近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嚴格按規定的操作程序工作;
•車輛和航空器處於停靠狀態時,車輛應當使用制動、輪擋,駕駛員應隨車等候
•駕駛液壓裝置車輛應當保持液壓升降筒和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再鳴號通知工作人員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裝卸貨物(如上右圖)。
4.11.4不得在機翼或機身下穿行 無論任何車輛(除加油車外) ,嚴禁在機翼或機身下穿行。
4.11.5特定區域的保護
車輛嚴禁駛入廊橋移動區、廊橋擺放區、人行步道、高桿燈保護區、機位電源保護區及加油井保護區(如圖)。 加油車前方的緊急出口通道,同時加油車輛車頭不允許正對機身。
航空器推出停機位時,除了拖車外,任何車輛不得侵入機位安全區。
4.12拖曳須知
4.12.1行李拖車拖掛托盤時,大托盤不得超過4節;小托盤不得超過6節;行李拖斗拖掛不得超過4節。
4.12.2行李拖車在拖曳拖盤/拖斗時不得倒開。
4.12.3拖曳千斤頂及服務梯時速20公里/小時
4.13低能見度(II/III類運行)時的安全措施
4.13.1車輛行駛 車輛須盡量減少在停機坪上的行駛。
4.13.2航空器運轉區嚴禁任何車輛駛進航空器運轉區、II / III類運行敏感區及臨界區。
4.13.3滑行道與服務車道相交處為保障航空器往來的安全,飛行區管理部門將派人在車行道穿越滑行道入口處,進行交通管制。
4.13.4車速
最高車速限制減至每小時20公里,但隨著能見度減低,駕駛員必須按當時的情況,適當減低車速,以確保安全。
4.13.5安全距離
駕駛員須與飛機及其他車輛保持比平常更大的安全距離。
4.14飛行區車輛流動加油
4.14.1加油車輛要求
•航空器牽引車、平台車、傳送帶車、客梯車、旅客擺渡車、電源車及氣源車可以進行定點加油,其他特種車輛及通用車輛不得進行定點加油。
•平台車、航空器牽引車、電源車及氣源車可在各機位前方的特種車停放區進行定點加油,但該機位停放航空器時不得進行加油作業。
5、車輛故障及意外報告
5.1車輛故障
5.1.1報告
若車輛在滑行道、滑行支道或停機位內發生故障,駕駛員必須立即報告飛行區控制中心和塔台,並迅速將故障車輛移至不影響飛行安全的區域。發生故障的車輛必須把危險警告燈亮起,有警示牌的應設置警示牌。
5.1.2移離車輛
接報後,故障車輛單位必須及時到場進行處置,服從飛行區管理部門的指揮,迅速把故障車輛移離現場或移至不影響航空器運作的安全區域。
5.1.3禁止檢修車輛
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禁止檢查或修理車輛。
5.2交通意外
5.2.1報告
若在航空器活動區內發生交通意外,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向飛行區控制中心報告情況,並聽從飛行區管理部門的指揮。
5.2.2傷亡事件
若有人員傷亡,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向醫療部門、飛行區控制中心及機場公安分局報告,並對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
5.2.3留在現場
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除必要的救護及止損措施外,相關人員應留在原地,保護現場,而且肇事車輛不應被移動。
5.2.4事故調查和處理
飛行區內車輛交通意外由飛行區管理部會同機場交通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和協調處理;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意外事件交由機場公安分局調查、取證。
首都機場飛行區道路命名及限速規定
一、分區限速原則限速區域劃分以下列原則進行:
1、與航空器進位或離位路線無交叉的雙向四車道外側道路限速25km/h,內側道路限速50km/h;
2、與航空器進位或離位路線無交叉的雙向雙車道道路限速 40km/h (T1樓前道路限速25km/h );
3、各機位機尾行車道限速25km/h;
4、自滑出港的遠機位機頭方向行車道限速25km/h;
5、T3航站樓樓內環路限速25km/h;
6、連接東西區的道路限速50km/h;
7、環場路限速50km/h;
說明:穿越滑行道的路段,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限速50km/ho
6. 小汽車可以帶拖斗嗎,是不是違法,
小汽車屬於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就不違法,可以帶拖斗,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6)能拖掛拖斗的冷藏車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
7. 家用越野車後面帶個小拖斗,算是全掛車嗎如果上路交警管嗎
家用越野車後面帶個小拖斗是不算全掛車的。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屬於合法的情況下交警是不會查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7)能拖掛拖斗的冷藏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2、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4、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5、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8. suv可以掛拖斗車上路嗎
suv可以掛拖斗車上路,但只能拖掛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8)能拖掛拖斗的冷藏車擴展閱讀:
suv掛拖斗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