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車庫是否配套設施
❶ 房地產開發地下車庫屬於附屬設施嗎
目前本市房屋附屬地下車庫共有四大類:1、根據《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民防工程的投資者可以按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權。因此,開發商可以取得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車庫的所有權。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開發商可以轉讓和出租。但由於該《管理辦法》沒有規定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車庫所有權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長,所以有的開發商就打起了擦邊球,出售使用權70年,這等於是變相出售產權。
2、目前,小區業主車位產權之爭大部分就集中在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上。市房地資源局曾於2002年初發布《關於地下車庫預售申請及許可證發放等有關問題的操作口徑》中規定:「商品房項目附屬的地下車庫應優先滿足本地塊范圍內房地產權利人購買、租賃。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地下車庫,在預售期間僅可預售給本地塊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顯然,該規定並未禁止車位不可出售給小區以外的購買人。但是如給小區外投資者搶占後再高價出租或出售給小區內有實際需要的業主,顯然小區內業主的利益將受到損害。
在這樣的情況下,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於2003年1月6日發布了《關於商品房項目附屬地下車庫(位)租售問題的暫行規定》,並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關於地下車庫預售申請及許可證發放等有關問題的操作口徑》,使車位的買賣、轉讓趨於統一、規范。
3、開發商在立項設計時就將其作為小區配套設施,並且開發商將整個地下車庫的面積都分攤了。該類車庫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僅限用於對小區業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據《上海市房屋建築面積計算及共有建築面積分攤規則》,除非有合法產權的分攤協議,否則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如車庫、自行車庫、會所或俱樂部、倉庫、人防工程等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4、售後公房地下車庫及人防工程車庫。該類物業由於受當時技術要求及設計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地下車庫,絕大多數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門,有開旅館、加工廠、倉庫等等,其產權歸屬非常混亂。按照當時有關政策規定,這些車庫其實是作為房屋配套設施而建設的,承租人在購買公房時也未進行分攤,而且這部分面積國家相關政策也不允許進入分攤,因此,其所有人還是屬於原來的出資建造人。
❷ 商品房 配套設施標准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須納入城市自來水網:使用地下水的,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二、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路,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並經環保水利部門同意後,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與外界交通幹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聯系。
五、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六、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築設施;由於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築設施。
七、住宅周圍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設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區進行住宅開發建設項目,其煤氣設施的建設與其他市政、公用、電力設施一樣,必須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❸ 車位是否屬於必須的公建配套
車位屬於必須的公建配套。
1、地上停車庫及未與防空地下室結合建設的地下停車庫,已被列入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范圍。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否則歸開發商,開發商可出售、出租。
2、與防空地下室結合建設的地下停車庫,由於國家尚未對防空地下室的產權歸屬作出明確規定,故其產權歸屬不明確,但開發商依法享有防空地下室平時的使用權。開發商經向人防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可將此結合建設的地下停車庫出租,但不能出售。
3、法律依據《人民防空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但是,業主大會過雙半確認的車庫收費、分配方案,開發商必須執行。
(3)新建商品房車庫是否配套設施擴展閱讀
公建配套的判定方法
(一)基於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如配套中小學校,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其產權歸政府;配套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社區居委會用房,按武漢市有關規定,其產權歸全體業主;配套防空地下室,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具體看國防法 第三十七條: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於開發商及業主均具備法律約束力。如果出讓合同約定受讓人應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產權歸屬的,則按約定執行。
(三)上述情形外,屬於商品住宅從屬物的,其產權隨商品住宅產權一並轉移於全體業主。
❹ 房屋的配套設施包括哪幾項
配套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即與購房人所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電視系統、道路、綠化等設施。而公共配套建築,包括與購房人購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停車設施、娛樂設施及教育、商業、飲食等各種公共建築。
一般的房屋配套設施包括:
1、給、排水:
給水系統:關注水量、水質、水壓。
排水系統:包括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水系統;要求安裝正確、牢固、不滲不漏、管道運行正常。
2、用電:用電的便利與安全也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包括導線、配電箱、電開關、電表各部分的設計、使用狀況等。
(4)新建商品房車庫是否配套設施擴展閱讀:
住宅配套設施是由多系統組成的,按其服務層次應包括以下內容:
(1)住宅基本生活單元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應有居民服務站、小商店、文化室、兒童游樂場等;
(2)住宅小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1萬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設施包括托兒所、幼兒 園、小學、中學、儲蓄所、郵電所、運動場、糧店、煤店、百貨店、副食品店、菜店、飲食店、理發店、小修理門市部、綜合商店、自行車棚、廢物回收站、居委會、變電所、公共廁所、垃圾站等;
(3)住宅區的配套設施。人口規模在4至5萬人左右,其配套設施包括醫院、門診部、銀行、辦事處、郵電支局、電影院、科技文化館、青少年之家、運動場、多種與生活有關的商店、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商業管理機構、房屋管養段等。
❺ 什麼叫公共配套車庫\車位
就是屬於建設房產或者其他商鋪路面附屬的車位配套是只某個車位是公用的,不屬於任何私人的!是大家或者是某些企業的
❻ 地下車庫是公共配套設施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認定
《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托兒所、醫院、學校、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1.建成後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2.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3.建成後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並准予扣除成本、費用。
❼ 開發商在國有土地上面建造的配套設施比如車庫算是違法嗎
一般的小區的地下車庫都是作為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不能單獨進行買賣,但這種車庫可以租賃。只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批准建造的車庫才可以申領房產證。
❽ 商品房的配套設施指的是什麼
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電視系統、道路、綠化等設施。而公共配套建築,包括與購房人購買房屋所在小區建設相配套的停車設施、娛樂設施及教育、商業、飲食等各種公共建築。 按法律規定,房屋配套設施通常應在房屋交付時同時具備使用條件。
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按上述要求明確交付的配套設施的條件,以便在交付時有相關的依據。但是若未能達到要求,現行法律中並未明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目前主要依據合同約定來追究違約責任。
(8)新建商品房車庫是否配套設施擴展閱讀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
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❾ 住宅小區地下車庫屬於室外配套設施嗎
屬於小區配套設施。
既然知道它是位於「地下」的,那它一定是封閉式——有蓋、有四周的圍欄,你怎麼還會和「室外「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