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經適房車位含稅
Ⅰ 請問國家經濟適用房對停車收費的標准
菁英告知你經濟適用房小區是否收停車費應由全體業主決定。停車費收取標准及方案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共同協商,報物價部門核定備案。
2、《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一些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區,在《物權法》出台前測算物業費總體收入並確定收費標准時,已把地面停車的收入計算在內測算的結果,實際上以此標准收取的物業費是偏低的。直接將停車收益歸業主所有,實際上不符合質價相符的原則,可能導致很多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入不敷出,無法維系正常的管理和服務。因此,《物權法》出台後,地面停車費不能簡單地歸業主,特別是經濟適用房小區。
Ⅱ 經濟適用房內的車位該不該收費!
經適房小區停車收費和普通小區基本一樣,沒有特殊照顧
PS,很多地方,申請家庭名下有汽車的都不批經適房。所以,理論上經適房小區的住戶都是沒有汽車的住戶。那麼,問題來了,這些住戶的汽車是哪裡來的?
Ⅲ 買車位要交多少稅費
車位屬於不動產,如果銷售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且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那麼稅率為10%,增值稅稅費就是不含稅買價乘以10%;如果銷售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銷售方為適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那麼稅率為5%,增值稅稅費就是不含稅買價乘以5%。
拓展資料: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徵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築物,視同銷售建築物。
Ⅳ 經濟適用房停車位規定a
政策規定,對於新政策出台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要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而對於新政策出台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由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Ⅳ 經濟適用房地面車位屬業主嗎
1、經濟適用房小區是否收停車費應由全體業主決定。停車費收取標准及方案應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共同協商,報物價部門核定備案。 2、《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Ⅵ 買經濟適用房需要繳納什麼費用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經濟適用房是政府為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而推出的帶有優惠政策的普通住宅。購買經濟適用房需交納如下費用:稅費 在交易過程中:
1、契稅:買方繳納房價款的4%;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減半即按2%收取;
2、買賣手續費:12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房屋買賣交易的手續費為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稅:買賣雙方各繳納房價款的0.5%;
4、公共維修基金:房價款的2%。
在申辦產權過程中:
5、登記費:每建築平方米0.3元;
6、房屋所有權工本費:每證收費4元;
7、印花稅:每件5元 如買方通過銀行貸款付款的,需支付的費用除利用公積金貸款不須支付評估費用外,其它與上述商品房所交費用一致。 物業管理費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試行)》(京價房字〔2000〕第163號)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收取。
Ⅶ 產權車位交易,稅費如何計算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7)西昌經適房車位含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徵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車輛的征管資料及電子信息按規定保存。
第十三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照相關要求分別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