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人房車位臟亂差
『壹』 小區地下車庫車位有產權嗎人防車位有產權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依據《人民防空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以及《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人防資產作為國防資產的組成部分,產權性質應為國家所有。盡管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但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等政策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屬於國家在城市建設中,出於維護公共利益考慮,對開發商附加的住宅開發中必須承擔的法定強制性、公益性義務,與國家直接用財政資金修建具有相同意義,國家是否出資不應影響產權歸國家所有。
其次,從法理分析的角度來看,依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權的取得包括生產、孳息、轉讓、繼承、遺贈、遺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取得、添附及國有化和徵收等方式。根據《物權法》的一般理論,通過生產的方式創造出新的所有權,生產者當然原始取得所有權,但人防工程屬於與國防安全、群眾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關的財產,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同時,也應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國家利益保護」等公法優先原則,對人防工程其產權歸屬的判定,不應僅從一般追逐短期經濟利益的純私法視角進行考量。如果確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由國家予以保留,則人防工程在戰時危險時期就能夠由國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進行管理使用,而無需通過任何徵收或徵用的繁瑣途徑,無疑將是最有利於保障國防安全這一目的的。
盡管人防工程產權應歸國家所有,但並不影響投資人的使用收益權的行使,並不違背市場經濟法治中「誰投資、誰受益」的損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因此,經人防機關批准,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車庫進行經營管理並取得收益。
收益實際歸屬方面,人防工程開始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相應的經營管理及收益應歸開發商享有,但小區商品房售完後,管理及收益權是否還屬開發商需要具體分析,關鍵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資是否已攤入出賣的房價之中而隨房屋轉移。如果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隨著房屋產權的轉移,投資者也就隨之變成了購買房屋的業主,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依法轉由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小區全體業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銷售價格沒有將人防工程開發成本納入,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仍歸開發商所有。
商品住宅價格構成方面,根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宅價格的構成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並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因此,筆者認為,除非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載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設成本沒有納入住宅銷售價格,一般情況下,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車庫的成功判例也證明了以上觀點。
綜上分析,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在房屋銷售給業主後,應依法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管從人防工程產權歸屬還是從管理收益歸屬來看,開發商均無權出售人防地下車庫。
『貳』 人防工程地下車位的產權問題以及使用年限問題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叄』 的小區地下車位性質是人防車位,為什麼還能在房管局
只有房管局才能辦理產權登記。即便是人防車位,如果當地政府想讓開發商多掙錢,就可以把人防工程的產權給開發商,然後辦理產權登記。
『肆』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沒有產權,有部分是人防車位,開發商出賣車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是否合法
你好,您的提問現在在很多地方都有發生,以下是一個案例你可以參考。隨著城市的發展,私家車擁有量在不斷增加,城市停車空間緊缺問題日益突出。記者了解到,如今,一些小區開發商將小區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車位,並將其出售給業主,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停車難問題。不過,不少市民對開發商出售人防停車位的行為表示了質疑。
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開發商能賣嗎?一位網友也詢問了相似的問題,據這名網友介紹,魯興古槐廣廈小區內的地下人防工程被開發商改建成了停車位,並向業主出售。對於周先生的疑問,人防辦工程科科長柴廬峰解釋說,王府景人防工程現已經過人防辦審批,不過,由於該工程尚未竣工,目前還沒進行驗收和備案。在驗收合格且備案後,硬體人防工程面積歸國家所有,居民出錢購買的,實際上是小區車位的使用權,與其說賣,倒不如說「租」更貼切。據了解,國家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允許開發商以使用權的形式出售這些人防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
此外,工程所在單位使用人防工程(包括使用權出售、轉讓等)必須到人防主管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只有在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情況下,人防部門才會頒發《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業主如想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與開發商簽訂協議時,最好確認一下,看看這個人防工程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
『伍』 小區內的人防地下車位能買賣嗎
通常不可以的,具體看是否有產權,如果有產權就可以買賣,如果沒有產權就不可以買賣的。
地下停車位為什麼只賣不租是因為地下停車位是人防工程車位,屬於國家,不能出售,所以沒有產權。
1、《物權法》對地下車位的權屬問題採納了「約定歸屬說」的觀點,即在目前現行法律沒有對車位、車庫的歸屬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約定車位、車庫的歸屬:「只要地下停車位不屬於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開發商投資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攤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車庫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車位的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那麼即使沒有產權證,該小區業主所購買的地下車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2、《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鼓勵、支持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3、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陸』 人防車位和普通車位有多大區別
人防的,政府收回時退錢。
普通車位理論上是可以辦理產證的,只是現在沒有推行,所以開發商與購買車位的業主簽訂的使用權轉讓協議,人防車位開發商在人防辦辦理相關手續後平時具有一定的使用權、收益權,與購買車位的業主簽訂的也是使用權轉讓協議,但有些開發商在協議上會特別註明是人防車位,人防車位在戰時要服從國家調配的需要。
『柒』 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請問能買嗎
人防車位就是指人防工程里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人防車位不可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二條的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
《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據此,居民小區修建的人防工程即使改建成車庫,產權也應歸國家所有。小區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即小區人防工程產權地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分離。
(7)小區地下人房車位臟亂差擴展閱讀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捌』 我買房時想同時購買一個車位,但開發商說我們這個小區的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不能出售,但可和我簽個6
問:我買房時想同時購買一個車位,但開發商說我們這個小區的地下車庫屬於人防工程,不能出售,但可和我簽個65年的租賃合同,這個租賃合同有效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簽訂租賃合同,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相關的事項盡可能在合同中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出來,任何口頭承諾均視為無效。日後發生糾紛也是需要按照租賃合同來處理,建議謹慎對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48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1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
『玖』 小區下面是地下車庫,人防卻是易地,這種做法合法嗎
現在的建築中,地下車庫都兼備人防使用功能,這是國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