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安置房車位不給
1. 請問政府的安置房,安排在商品房小區裡面,車位需要個人購買嗎還是會配套送謝謝
可以肯定的是:車位不會配套送的。可以購買也可以租賃。
2. 買了套安置房,三證齊全了。後來聽說小區當時建的時候每戶有配一個車位,請問現在車位是不是也歸我了呢
除了原有買房合同以外,車位這塊應該有相應的材料備檔的。所以說你應該把原先的房屋合同再看看,再咨詢一下原有開發商,具體車位規劃這塊是否完全下來了~~~這個事情不能拖的,到最後會出問題的……
3. 拆遷安置房地下停車位只租不賣,所有權是國有的
一般地方好像都這樣,就是租不賣,你說一個車位買它做什麼,回頭遇到事,還退不了,有那錢花個幾十萬,都不如換台車
4. 安置房的車位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 您好我買的安置房和停車位,村裡可以隨便拿走嗎,合同上簽約屬於我的
朋友你好。
當然是不可以的。
你已經買下的安置房和停車位。
而且合同上簽約是屬於你的。
就具有法律效力。
村裡是無權剝奪的。
6. 政府蓋的安置房地下車位怎麼處理
要根據法律文件來進行處理。
7. 你好,我租的是安置房小區,物業沒有設置停車費,車位,但不讓我們外地車輛進入小區停放,找房東也沒用。
一切看物業合同和你與房東合同,按照合同辦事,簽合同之前也要了解清楚,不然,誰都無法幫你。除非合同中有類似於「嚴禁外地車輛進入」等不合理條款,否則,合同或規定就有效。
8. 你好,請問我們小區屬於安置房,現在小區里露天停車位不讓停車,說要先解決原住居民的停車位,這合理嗎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及管理、使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的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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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