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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車子不讓停小區法律明文

發布時間: 2021-08-09 03:32:28

Ⅰ 小區只允許一家門口停一輛車 家裡有兩輛車 物業就攔住不讓停 甚至不讓進小區 合法嗎

首先是你有沒有車庫,你們在小區門口停車是買房就規定的嗎,你想想車多了路就沒了,小區不讓進那就不對了。你可以在交多一個停車位的錢。

Ⅱ 小區物業收業主停車費是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嗎,在買房子的時候可沒有規定呀!只規定交物業管理費。請問

各地政策不一致,北京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就是有法律依據的。

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一、為規范居住小區停車秩序,保障居住小區停車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包括地面停車場、路邊劃線停車位、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的機動車停車服務等)統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提供或由物業管理企業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由房屋管理單位或委託專業停車管理單位負責。
三、停車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收取停車費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車行業經營管理服務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臨時)公約等;
2.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停車管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停車管理方的職責、停車位的管理分配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3.有專人對進出停車場的車輛進行登記,進門發放停車憑證,出門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4.維護小區停車秩序,指定停車區域,保證車輛停放整齊,行使通暢;
5.24小時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防範措施,防止車輛丟失;
6.保證交通設施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四、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投遞郵件的郵政車輛需要進入小區的,停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其入內,進入小區的郵政車輛應遵守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對臨時進出車輛實行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車輛進門時發放臨時停車憑證,出門時驗證收費放行。
禁止停車管理單位在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停車費用。
五、居住小區內機動車停放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臨時)公約和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服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2.按照規定或約定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
3.禁止佔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
六、除臨時進出小區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應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業主;建設單位、停車管理單位在未滿足本居住小區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小區車位難以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措施提高現有車位利用率。
八、停車管理單位在小區內部道路上施劃停車位,應當符合交通設施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設置停車位,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九、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居住小區內道路、停車場地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十、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小區公共安全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按照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決議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停放人承擔。
十一、各級國土房管部門應加強對居住小區停車管理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處理停車管理糾紛。
十二、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原《關於加強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國土房管物[2002]973號)同時廢止。

Ⅲ 小區地面都不讓停車,住戶都把車停到小區外路邊,導致路上擁堵,小區物業有權這么做嗎

小區內公用面積已經攤入買房成本,業主公攤面積里已經含有小區內公共面積!在公共面積內畫有停車位,業主應自覺停車入位!物業公司無權干涉,更無權收取停車費用,而且物業有責任指導業主停車入位維護秩序!如果沒有公攤停車位面積,那就沒有位置可停!屬於小區建設規劃的失誤!物業責任是指導業主按序停放路邊!
另外,開發商設計建房時建設的車庫造價,如果攤入購房面積成本內,根本無權再賣車位!如果沒有攤入住房面積成本,可以另行賣給業主!這是公平和理的!

Ⅳ 小區物業禁止沒買停車位和車庫的業主開車進小區,具體是違反哪條法律

違反了《物權法》,《物權法》中規定了佔有業主共有道路的汽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4)買房車子不讓停小區法律明文擴展閱讀

法律明確規定物業是無權佔用公共區域的: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Ⅳ 法律有明文規定不讓小型貨車停放小區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讓小型貨車停放小區,一般是小區業主公約約定。

業主公約一般是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維護全體業主的共同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安全與合理使用,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全體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

因此,如果物業不讓小型貨車停放小區可以協商解決,必要時讓他們出示小區物業的管理規章制度是否明文禁止小區內不得停放貨車,最後禁止業主貨車停進小區是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四十八條規定,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買房車子不讓停小區法律明文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Ⅵ 小區停車位收費法律有明文規定嗎

小區里的停車位收費是合法的。但是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 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包括地上專有車位、地下車庫等。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產權人是開發商,能按物價局規定收費;
第二種: 就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說了算。『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實際上是受業戶委員會委託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務成本(比如設置道閘、劃線、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超過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這部分收益按理來說應該用來維修養護或者搞社區建設,但是由於公共收益缺乏監管,這部分要麼是被物業企業拿來補貼物業費的虧損虧空,要麼就是被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共同侵佔了。

Ⅶ 法律咨詢:小區物業是否權利讓沒有車庫的業主不得將車進入小區停放

不可以。

《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建築區劃內根據規劃文件規定專屬於個人的綠地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明示屬於個人的」綠地。
建築區劃內除道路、綠地以外,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根據其功能應當為業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場所、廣場、園林等場所,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於業主共有的「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
建築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牆、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於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其他權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沒有確保每一戶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後四年內,能夠按照規劃文件中有關車位、車庫配比的規定,通過購買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個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者車庫的情況下,將其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的,應當認定為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 建設單位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業主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所以,小區的道路和綠地只要不是屬於個人的,就是屬於小區所有業主共有的。在業主無法停在車庫或者不選擇停在車庫的情形下,有權在不影響他們通行、使用小區公共道路及綠地的前提下停車,物業公司物權讓業主把車停在外面。

物業對業主是服務,不是管理。小區的路和地是所有業主的,不是物業的。

Ⅷ 買房子時沒買車庫或者車位,現在不讓車進小區,合法嗎

應該是合理的要不大家都停進去車怎麼走啊有管理才有秩序啊要不怎麼在道上怎麼會有交警呢我們小區但是有卡就能進天天堵的鬧心回家晚了還沒地方停個人看法(你們有人管的小區真幸福)

Ⅸ 封閉小區業主不買停車位,不讓停車或要收取停車費,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嗎

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業主沒有購買取得所有權,收取停車費的做法就是合法的;但如果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就是不合法的,因為這類的車位本身就屬於業主共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9)買房車子不讓停小區法律明文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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