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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置房車位權屬

發布時間: 2021-08-12 00:46:29

Ⅰ 安置房的負一層停車場 歸屬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對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屬的相關規定是: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故安置房的地面停車位如屬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則屬於業主共有。 對安置房(劃撥土地)的地下車庫的權屬,法律法規及我市的規范性文件均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Ⅱ 拆遷安置房的地下車庫。所有權是全體業主的,還是物業的,還是政府的

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所以就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於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於誰所有。

(2)北京市安置房車位權屬擴展閱讀:

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1、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2、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3、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4、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5、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二、當事人約定說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

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2、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3、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Ⅲ 拆遷安置房地下車庫歸誰所有

您好!拆遷安置房地下車庫歸國家所有。繳交停車費的業主可以獲得地下車庫某停車位的使用權。謝謝閱讀!

Ⅳ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屬於什麼產權

車位產權指的是 以人防工程名義修建的停車場。按法律,人防工程建設費用的都攤在業主身上了,收益應該不是開發商的開發商收取是違法的但沒人管。
需要過戶的,你可以選擇私下過戶,私下過戶的話你需要先去房屋管理局申請建立一個樓盤表,才能給分戶辦理車位產權,具體需要提交的資料各個地方會有區別,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房屋管理局;

產權也分兩種:

一、可以出賣車位產權,賣方需要繳納的稅費,主要有(按每個車位算):比如大概在10萬。營業稅及附加=10萬*5.5%=5500元契稅=10萬*3%=3000元印花稅=10萬*0.05%=50元二、不能分戶辦理車位產權,建議可以與租戶簽署20年的車位租賃合同,目前有很多開發商均採取此種辦法。這樣20年後,產權還屬於你們。( 還有就是無產權的車位不能買賣,即使買賣也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購買使用權,最多隻能購買20年的使用權,且可以在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轉租使用權。)

關於所得稅賣方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一般是買方交。

Ⅳ 關於安置房小區停車問題歸哪個政府部門管

其實這個事情的話是政府機關沒有主管部門的,而且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的自主行為,你可以向其他沒有車的業主購買車位或者尋租車位,這個會不會更容易解決你的問題?

Ⅵ 拆遷安置房地下停車位只租不賣,所有權是國有的

一般地方好像都這樣,就是租不賣,你說一個車位買它做什麼,回頭遇到事,還退不了,有那錢花個幾十萬,都不如換台車

Ⅶ 安置房車庫歸屬政策有規定嗎

沒有,政策沒有細化到如此地步,當然當地拆遷政策可能會有約定,只能說看你的拆遷安置協議是如何約定的,

Ⅷ 我們拆遷安置房地下車位屬於安置戶的還是政府的

你們協議裡面有產權車位,是你們的,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是開發商的,也可能是政府的。
如果你說的是人防車位,那是政府的,只不過平時你們可以使用。

Ⅸ 安置小區車位所有權

在小區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修建的停車位,修建人有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和經業主大會授權的對象。我國《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對這部分停車位的權利歸屬有一定的規定,開發商有規劃的停車位所有權歸開發商,沒有規劃的在小區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修建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

Ⅹ 買了套安置房,三證齊全了。後來聽說小區當時建的時候每戶有配一個車位,請問現在車位是不是也歸我了呢

除了原有買房合同以外,車位這塊應該有相應的材料備檔的。所以說你應該把原先的房屋合同再看看,再咨詢一下原有開發商,具體車位規劃這塊是否完全下來了~~~這個事情不能拖的,到最後會出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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