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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掛車銘牌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52:03

❶ 半掛車國家規定多長多寬多高

規定寬是兩米三,最長是車廂是十四米吧,實際廠家製造標准有兩米四到兩米四五之間,有些加寬的甚至達到寬三米二。規定寬是兩米三,最長是車廂是十四米吧,實際廠家製造標准有兩米四到兩米四五之間,有些加寬的甚至達到寬三米二。

廂式半掛車11米、12米、13米、14.6米。倉柵式半掛車9.5米10.5米11米、11.5米12.5米12米、13米尺寸規格。集裝箱式半掛車包括平板式集裝箱半掛車和骨架式集裝箱半掛車集裝箱運輸半掛車20英尺30英尺40英尺45英尺(三軸7.3米8.5米9.2米9.6米12米12.5米13.5米13.9米。低平板半掛車包括鵝頸式低平板半掛車和特種低平板半掛車系列尺寸有9.5米10.5米11米11.5米12米12.5米13米13.75米14米15米16米,超底板平板半掛車,寬度2.8米-3米

(1)拖掛車銘牌規范擴展閱讀:

半掛車是車軸置於車輛重心(當車輛均勻受載時)後面,並且裝有可將水平和垂直力傳遞到牽引車的聯結裝置的掛車。半掛車一般是三軸半掛車,其種類分為十一米倉欄半掛車,十三米倉欄,低平板半掛車等好多種類。是通過牽引銷與半掛車頭相連接的一種重型的運輸交通工具。

❷ 拖掛式房車國內的生產標准

《拖掛式房車和拖鉤的規范標准》
2007年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制定了中國有關拖掛式房車和拖鉤的標准:《QC 757-2006-T 乘用車列車通用技術條件》。
其中關於汽車拖鉤的規范性標准與歐式拖鉤完全一致。

A.1 球頭型式及尺寸要求

球頭型式和尺寸應符合如圖的要求

A.2 性能要求
A.2.1 連接裝置必須遵照完善的技術規程製造和安裝,操作必須安全。
A.2.2 應保證一個人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連接車輛或斷開車輛。
A.2.3 連接裝置應及時維修並及時更換磨損部件,以保證能正常使用。
A.2.4 連接裝置應配備安裝和操作說明,提供足夠的安裝和操作信息。如果連接裝置提供給主車長,那麼主車廠應向用戶提供有關安裝說明和操作說明的條款。此說明可由主車廠和連接裝置的生產廠協商後提出。
A.2.5 機械連接裝置中,凡是由於損壞可能導致兩輛車分離的部件,一律為鋼制。其他材料應由製造商驗證其是否具備相同強度。
A.2.6 連接球頭和牽引支架的固定點位置應滿足主車廠的要求。
A.2.7 連接球頭承受的縱向牽引力和連接點上垂直載荷以及連接點位置由主車廠提供。
A.2.8 機械連接裝置應配備安全鏈,其安裝位置應保證在使用時不阻礙連接裝置正常連接,不幹涉制動系統的正常使用。
A.3 試驗要求
A.3.1 連接裝置應進行強度試驗和功能試驗。
試驗時,連接裝置應像實際使用那樣,剛性地安裝在試驗台上。固定裝置由製造商規定,是用於安裝到車輛上的,且具有相同的力學性能。
A.3.2 連接裝置的強度必須經過動力學試驗和靜態試驗。
A.3.2.1 動力學試驗是儀近似於正弦波載荷載入一定量的應力循環來完成,試驗後不應出現裂紋,試驗頻率不得超過35Hz。
如果作用在球頭上的垂直靜態載荷(S)≤120×水平力(D),試驗載荷應以(﹣15±1)。作用在連接球頭中心線上。
如果作用在球頭上的垂直靜態載荷(S)>120×水平力(D),試驗載荷應以20。作用在連接球頭中心線上。
A.3.2.2 靜態試驗的試驗力為gX(掛車質量X垂直靜載荷/100),保持10s。
提升試驗後,連接頭不能從球頭分離,塑性變形不得超出最大變形的10%,或對功能有不利影響的任何永久變形。

❸ 國家是否有關於貨車掛車及列車整車長度的標准或規定

貨車掛車及列車上牌和機動車行駛證最大限制規定如下:
①拖車汽車掛車前列長途到最後結束;
②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③當使用方向盤,由驅動軸傳遞,與駕駛室和駕駛員座位的椅子後功率被設計與
分別5200ram放置空間的物品,車輛的長度,車寬,車高限制, 1800毫米2200毫米;
④是指低速載貨汽車,前四輪農用運輸車,在相同的;
⑤車長的限制並不適用於運輸的特殊車輛的目的不工作;
⑥總量不超過最大設計質量26000公斤汽車起重機車長限制為13000;
⑦當貨物艙和貨艙從當整個封閉駕駛室分離,增加1000車長限制;
⑧進行整體封閉貨車的貨廂(含駕駛室和貨廂分隔),整體封閉廂式半掛車和全封閉廂式火車汽車,而汽車增長在11000ram巴士,汽車寬度上限為2550。
⑨對准高的最大限制4200。
⑩運送對象不能拆卸特別低平板半掛車車輛寬度的限制3000毫米;車長限制並不適用於標的物交付不能拆卸特殊的低平板半掛車,掛車專用運載工具(列車長度和拖拉機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然而,組成)和交貨比集裝箱框架集裝箱拖車的單箱12.2米(40英尺)長;
⑩上半年整體封閉廂式半掛車,集裝箱拖車,以及五節車廂罐拖車組成,為13000毫米車長最大限值:
⑥自2008年1月1日,為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全封閉廂式半掛車,最高限額為車長14600毫米:
⑩運送對象不能被拆卸並運送火車低平單箱長度大於12.2米(40英尺),除了容器架集裝箱班列;自自2008年1月1日,與使用在高速公路封閉廂式半掛車的整體構成鉸接列車,車長最大限制18100毫米;
⑩交付不能拆卸低平板半掛車列車反對寬度限制3000毫米:
⑩拖車集裝箱班列,是指設備在空箱的高度。 2007年1月1日之前,集裝箱車廂拖車高度上限為4200毫米。

❹ 關於汽車掛車銘牌的規定

國產車輛的VIN編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在世界范圍內建立統一的道路車輛識別系統,以便簡化車輛識別信息檢索,提高車輛故障 信息反饋的准確性和效率,特製定本管理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則適用於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各種類型的汽車,掛車,摩托車的輕便摩托車。

第三條 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公司依據國際代理機構的授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車輛識別代號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受理有關「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的申請和對申請的標准。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經權負責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第四條 定義

1、車輛識別代號(VIN):是製造廠為了識別而給一輛車指定的一組字碼。

2、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L是VIN代號的第一部分,用以標示車輛的製造廠時就能使該廠識 別標志,在與VIN代號具有唯一性。

3、車輛說明部分(VDS)是VIN代號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說明車輛一般特性的資料。

4、車輛指示部分(VIS)是VIN代號最後部分,製造廠為區別不同車輛而指定的一組字碼。這組字 碼連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證每個製造廠在30年之內生產的每輛車的識別代號具有唯一性。

5、完整車輛:指除了添易於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 補漆)外,不需要進行製造作業就能完成其預期的功能的車輛。

6、非完整車輛:指至少包括車架/動力裝置/轉向裝置,懸架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總成的車輛。車輛裝配到這樣的程即除了增添易於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還需要進行製造作業才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7、製造廠:是指負責使某種車輛經過裝配工序而成為即可使用的產品的廠商或公司。製造廠對VIN代號的唯一性負責。

7-1、非完整車輛製造廠:指把一些部件裝配起來製成非完整車輛的製造廠,這些部件沒有一件能單獨構成一輛非完整車輛。

7-2、最後階段製造廠:指在非完整車輛進行製造作業使其變成完整車輛的製造廠。

7-3、中間製造廠:指在非完整車輛上進行製造作業,但既不是非完整車輛製造廠,又不是最後階段製造廠。

8、車輛類型:指車輛的一種型式,它以車輛的普通特徵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區別。如轎車/載貨 汽車/客車/掛車/非完整車輛和摩托車等都是單獨的類型。

9、年份:是指製造車輛的公歷年份,或製造廠決定的車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種可用以分隔VIN代號的各個部分或用以規定VIN代號的界限(開始和終止)的 符號、字碼或實際界限。分隔符不能與阿拉拍數字或羅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車輛識別代號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基本內容

1、車輛識別代號由三個部分組成(如圖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 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必需經過申請,批准和備案後方能使用。

a、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一位字碼是標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b、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製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字母或數字。第 二、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製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c、對於年產量>或=500輛的製造廠,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由三位字碼組成。對於年產時<500輛 的製造廠,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將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

3、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製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選定的字母或數字佔位。此部分應能識別車輛一般特徵,其代號順序中製造廠決定。

4、第三部--車輛指示部分由八字碼組成,其最後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a、第一位字碼指示年份。年份代碼按表1規定使用。 表1標示年份的字碼

b、第二位字碼可用來指示裝配廠,若無裝配廠,製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內容。

c、如果製造廠生產的年產量>或=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製造廠的年產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一個車輛製造廠。

5、車輛識別代號中僅能採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6、車輛識別代號在文件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列印在車輛上或車輛標牌上時也應標示在一行,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與終止外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於車輛識別代號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

第六條 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有車輛識別代號。

2、在30年內生產的任何車輛的識別號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於車輛的前半部分、易於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於或等於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於 儀錶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辯出車輛識別代號。

5、每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別代號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標牌上,此標牌不損壞則不能拆 掉。如果製造廠願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採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6、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 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列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mm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第三章 對車輛製造廠的要求

第七條 對條類車輛製造廠的要求

1、每個完整車輛(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造完成的車輛除外)製造廠應在每輛車上標示一個車輛識別代號。

2、對於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製造完成的車輛,非完整車輛製造廠 在車輛的適當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

3、非完整車輛廠在交貨時,應在隨車文件中包含對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解釋、位置與標示方式說明。

4、最後階段製造廠應保留非完整車輛製造廠所規定的車輛識別代號,並按第六條規定的位置和形式標示自己的車輛識別代號,還應在隨車文件中加以說明。

5、對於在完整車輛上再進行作業的製造廠,應保留原車標示的車輛識別代號,並不再重新規定識別代號。
第八條 「世界製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准

第八條 「世界製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准

1、凡編製造廠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製造廠,應在編制車輛識別代號前向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司申請「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獲得批准後方可使用。

2、凡申請「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車輛製造廠,應填寫《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申請 表》(見附件2),同時需提供;營業折照復印件、所生產產品的類型、每種類型的年產量。

3.汽車工業司在收到申請的兩個月內,確定是否予以批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

4、製造廠的名稱或申請表上的其他內容有任何變動均應再次申請。

5、永久中止製造車輛的製造廠應通知汽車工業司,並交向「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1、編制和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製造廠必須在首次使用車輛識別代號前至少一個月, 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後方可使用。備案時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車工業司批准 的「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證書復印件,車輛類型,帶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識別代號的標示位置或區域說明及圖片,對車輛識別代號的解釋文 件。

2、若已申報過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變,都應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識別代號的此種車輛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重新備案。
第五章 實施

第十條 實施日期

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24個月,1999年1月1日後,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新生產車必須使 用車輛識別代號。

❺ 目前掛車的尺寸(長和寬)最大標準是多少

目前掛車的尺寸,最大標準是:長13000mm,即13米,寬2500mm,即2.5米。

國家規定的掛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如下:

一軸半掛車:車長86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二軸半掛車:車長100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三軸半掛車:車長130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中置軸(旅居)掛車:車長8000mm,車寬2500mm,車高4000mm。

(5)拖掛車銘牌規范擴展閱讀

關於車輛尺寸的注意事項:

1.掛車車長為掛車最前端至最後端的距離;

2.即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3.當採用方向盤轉向、由傳動軸傳遞動力、具有駕駛室且駕駛員座椅後設計有物品放置空間時,車長、車寬、車高的限值分別為5200mm、1800mm、2200 mm;

4.指低速載貨汽車,即原四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5.車長限值不適用於不以運輸為目的的專用作業車;

6.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26000kg的汽車起重機的車長限值為13000mm;

7.當貨廂與駕駛室分離且貨廂為整體封閉式時,車長限值增加1000mm;

8.對於貨廂為整體封閉式的廂式貨車(且貨廂與駕駛室分離)、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及整體封閉式廂式汽車列車,以及車長大於11000mm的客車,車寬最大限值為2550mm;

9.定線行駛的雙層客車車高最大限值為4200mm;

10.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車寬限值3000mm;車長限值不適用於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專用半掛車、運送車輛的專用半掛車(但與牽引車組成的列車長度需符合本標准規定)和運送單箱長度大於12.2m(40英尺)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半掛車;

11.對於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集裝箱半掛車,以及組成五軸汽車列車的罐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3000mm;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的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車長最大限值為14600mm;

13.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列車和運送單箱長度大於12.2m(40英尺)集裝箱的框架式集裝箱列車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與整體封閉式廂式半掛車組成的鉸接列車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時,車長最大限值為18100mm;

14.運送不可拆解物體的低平板掛車列車車寬限值3000mm。

❻ 國家重型掛車上牌標准

①拖車汽車掛車前列長途到最後結束;
②原三輪農用運輸車,下同;
③當使用方向盤,由驅動軸傳遞,與駕駛室和駕駛員座位的椅子後功率被設計與
分別5200ram放置空間的物品,車輛的長度,車寬,車高限制, 1800毫米2200毫米;
④是指低速載貨汽車,前四輪農用運輸車,在相同的;
⑤車長的限制並不適用於運輸的特殊車輛的目的不工作;
⑥總量不超過最大設計質量26000公斤汽車起重機車長限制為13000。 。 :
⑦當貨物艙和貨艙從當整個封閉駕駛室分離,增加1000車長限制。 。 :
⑧進行整體封閉貨車的貨廂(含駕駛室和貨廂分隔),整體封閉廂式半掛車和全封閉廂式
火車汽車,而汽車增長在11000ram巴士,汽車寬度上限為2550。 ;雙層巴士車
⑨對准高的最大限制4200。 :
⑩運送對象不能拆卸特別低平板半掛車車輛寬度的限制3000毫米;車長限制並不適用於標的物交付不能拆卸
特殊的低平板半掛車,掛車專用運載工具(列車長度和拖拉機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然而,組成)和交貨比集裝箱框架集裝箱拖車的單箱
12.2米(40英尺)長;
⑩上半年整體封閉廂式半掛車,集裝箱拖車,以及五節車廂罐拖車組成,為
13000毫米車長最大限值:
⑥自2008年1月1日,為在高速公路上使用的全封閉廂式半掛車,最高限額為車長14600毫米:
⑩運送對象不能被拆卸並運送火車低平單箱長度大於12.2米(40英尺),除了容器架集裝箱班列;自
自2008年1月1日,與使用在高速公路封閉廂式半掛車的整體構成鉸接列車,車長最大限制
18100毫米;
⑩交付不能拆卸低平板半掛車列車反對寬度限制3000毫米:
⑩拖車集裝箱班列,是指設備在空箱的高度。 2007年1月1日之前,集裝箱車廂拖車高度上限為
4200毫米。

❼ 符合國家標準的掛車是多少米

國標掛車:貨總重最高不能超過55噸。普通掛車總長不超過16.5米,掛車長度最大13米,高度4米,寬度2.5米。對於封閉廂式車,總長限制為18.1米,掛車總長14.6米,高度4.2米,寬度2.55米。

❽ 轎車拖掛車有什麼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 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2.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3.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4.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2.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3.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4.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5.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6.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8)拖掛車銘牌規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

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❾ 汽車製造業對銘牌有哪些規定

國產車輛的VIN編碼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了在世界范圍內建立統一的道路車輛識別系統,以便簡化車輛識別信息檢索,提高車輛故障
信息反饋的准確性和效率,特製定本管理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規則適用於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各種類型的汽車,掛車,摩托車的輕便摩托車。
第三條
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公司依據國際代理機構的授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
車輛識別代號實行統一管理,負責受理有關「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的申請和對申請的標准。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經權負責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第四條
定義
1、車輛識別代號(VIN):是製造廠為了識別而給一輛車指定的一組字碼。
2、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L是VIN代號的第一部分,用以標示車輛的製造廠時就能使該廠識
別標志,在與VIN代號具有唯一性。
3、車輛說明部分(VDS)是VIN代號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說明車輛一般特性的資料。
4、車輛指示部分(VIS)是VIN代號最後部分,製造廠為區別不同車輛而指定的一組字碼。這組字
碼連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證每個製造廠在30年之內生產的每輛車的識別代號具有唯一性。
5、完整車輛:指除了添易於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
補漆)外,不需要進行製造作業就能完成其預期的功能的車輛。
6、非完整車輛:指至少包括車架/動力裝置/轉向裝置,懸架系統和制動系統等總成的車輛。車輛裝配到這樣的程即除了增添易於安裝的部件(如後視鏡或輪胎與輪輞總成)或進行小的精整作業(如補漆)外還需要進行製造作業才能成為具有預期功能的車輛。
7、製造廠:是指負責使某種車輛經過裝配工序而成為即可使用的產品的廠商或公司。製造廠對VIN代號的唯一性負責。
7-1、非完整車輛製造廠:指把一些部件裝配起來製成非完整車輛的製造廠,這些部件沒有一件能單獨構成一輛非完整車輛。
7-2、最後階段製造廠:指在非完整車輛進行製造作業使其變成完整車輛的製造廠。
7-3、中間製造廠:指在非完整車輛上進行製造作業,但既不是非完整車輛製造廠,又不是最後階段製造廠。
8、車輛類型:指車輛的一種型式,它以車輛的普通特徵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區別。如轎車/載貨
汽車/客車/掛車/非完整車輛和摩托車等都是單獨的類型。
9、年份:是指製造車輛的公歷年份,或製造廠決定的車型年份。
10、分隔符:是一種可用以分隔VIN代號的各個部分或用以規定VIN代號的界限(開始和終止)的
符號、字碼或實際界限。分隔符不能與阿拉拍數字或羅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車輛識別代號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基本內容
1、車輛識別代號由三個部分組成(如圖1所示)第一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第二部
分,車輛說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車輛指示部分(VIS)。
2、第一部分----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必需經過申請,批准和備案後方能使用。
a、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一位字碼是標明一個地理區域的字母數字,第二位是標明一個特定地區內的一個國家的字母或數字。第二位字碼的組合將能保證國家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b、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第三位字碼是標明某個特定製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字母或數字。第
二、二、三位字碼的組合能保證製造廠識別標志的唯一性。
c、對於年產量>或=500輛的製造廠,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由三位字碼組成。對於年產時<500輛
的製造廠,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將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作為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
3、第二部分--車輛說明部分由六位字碼組成,如果製造廠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幾位字碼,應在該位置填入選定的字母或數字佔位。此部分應能識別車輛一般特徵,其代號順序中製造廠決定。
4、第三部--車輛指示部分由八字碼組成,其最後四位字碼應是數字。
a、第一位字碼指示年份。年份代碼按表1規定使用。
表1標示年份的字碼
b、第二位字碼可用來指示裝配廠,若無裝配廠,製造廠可規定其他的內容。
c、如果製造廠生產的年產量>或=500輛,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碼表示生產順序號;如果製造廠的年產量<500輛,則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碼應與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碼一起來表示一個車輛製造廠。
5、車輛識別代號中僅能採用下列阿拉伯數字和大寫羅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Q不能使用)
6、車輛識別代號在文件上表示時應寫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列印在車輛上或車輛標牌上時也應標示在一行,兩行之間不應有間隙,每行的開與終止外應選用一個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須是不同於車輛識別代號所用的任何字碼,且不易與車輛識別代號中的字碼混淆。
第六條
基本要求
1、每一輛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都必須有車輛識別代號。
2、在30年內生產的任何車輛的識別號不得相同。
3、車輛識別代號應盡量位於車輛的前半部分、易於看到且能防止磨損或替換的部位。
4、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車輛和最大總質量小於或等於3.5噸的載貨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於
儀錶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觀察者不需移動任一部件從車外即可分辯出車輛識別代號。
5、每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表示在車輛部件上(玻璃除外),該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車輛識別代號也可以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車輛部件上的一塊標牌上,此標牌不損壞則不能拆
掉。如果製造廠願意,允許在一輛車上同時採取以上兩種表示方法。
6、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在任何情況下都應是字跡清楚,
堅固耐入和不易替換的。
7、車輛識別代號的字碼高度;若直接列印在汽車和掛車(車架、車身等部件上),至少應為7mm高;其它情況至少應為4mm高。
第三章
對車輛製造廠的要求
第七條
對條類車輛製造廠的要求
1、每個完整車輛(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造完成的車輛除外)製造廠應在每輛車上標示一個車輛識別代號。
2、對於按兩階段或兩個以上階段製造完成的車輛,非完整車輛製造廠
在車輛的適當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
3、非完整車輛廠在交貨時,應在隨車文件中包含對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解釋、位置與標示方式說明。
4、最後階段製造廠應保留非完整車輛製造廠所規定的車輛識別代號,並按第六條規定的位置和形式標示自己的車輛識別代號,還應在隨車文件中加以說明。
5、對於在完整車輛上再進行作業的製造廠,應保留原車標示的車輛識別代號,並不再重新規定識別代號。
第八條
「世界製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准
第八條
「世界製造識別代號」的申請和批准
1、凡編製造廠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製造廠,應在編制車輛識別代號前向機械工業部汽車工業司申請「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獲得批准後方可使用。
2、凡申請「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車輛製造廠,應填寫《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WMI)申請
表》(見附件2),同時需提供;營業折照復印件、所生產產品的類型、每種類型的年產量。
3.汽車工業司在收到申請的兩個月內,確定是否予以批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者。
4、製造廠的名稱或申請表上的其他內容有任何變動均應再次申請。
5、永久中止製造車輛的製造廠應通知汽車工業司,並交向「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的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車輛識別代號的備案
1、編制和標示車輛識別代號的製造廠必須在首次使用車輛識別代號前至少一個月,
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備案,備案後方可使用。備案時需提供以下列文件:汽車工業司批准
的「世界製造廠識別代號」證書復印件,車輛類型,帶有車輛識別代號的標記的型式及圖片,車輛識別代號的標示位置或區域說明及圖片,對車輛識別代號的解釋文
件。
2、若已申報過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變,都應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識別代號的此種車輛前至少一個月,向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准化研究所重新備案。
第五章
實施
第十條
實施日期
從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24個月,1999年1月1日後,適用范圍內的所有新生產車必須使
用車輛識別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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