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建房車位租賃年限規定
1. 長期租用車位是和開發商簽合同還是物業,合同上沒有寫期限,寫的就是長期租用,有年限嗎,長期怎麼解釋謝
和開放商簽合同 但是應該有使用年限的 通常50年
如果原業主委託物業計程車位 應該是和原業主簽合同
長期這個詞太含糊不清了 這樣的合同沒法簽
2. 停車位產權多少年
一般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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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
貸款條件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3. 地下車位使用權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住宅的話是70年的使用權,如果是車位的話,車位是屬於商業范圍,只有40年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年限如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 小區車位租賃法規
如果該屬性的停車空間出租:
1不合理
2,通州區房屋管理局物業科投訴的??財產
如果開發商租區分做出租,或租代售。物業每年的租金事宜或要求
一般月租停車位很少,至少所有的包年。
5. 車位產權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
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就是指開放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
從土地性質方面看。只要是車位獨用的土地,就可以辦理產權。獨用的土地是商用性質與住宅性質都可以辦理產權。但是公用的土地車位不能辦理產權。
從交易性質來看。地下車位進行出售的時候,可以辦理產權證。地下車位出租,並不做出售獲利,不可以辦理產權證。
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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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產權住宅,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並不完全一致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產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 物業只是其中的一種。
在房地產市場上,還存在著其他的類似情況,例如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6. 物業停車位租用收費是否有標准租賃年限有否具體法律規定
你到底是向物業管理者(物業公司)還是向停車位的所有權人(私人)租賃? 你指的物主是車位的所有人(私人)?如果是物業管理者收取的停車費是有標準的,標准由物價局規定,亂收費可向物價局舉報。但如果車位是私人擁有的,你向他承租車位,收費則沒有一個強制性的標准了。不過租賃期限倒有規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不過車位所有人是否把車位租賃給你,這個就是他的自由了。
7. 車位有幾年的產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來能使用多少年
如果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只能算是一種租賃行為。本質上講是停車位的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銷售使用權),最長得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後不受法律保護。即使你掏了這個車位的錢,還簽了合同,物業還說你有無限期的使用權,但是,20年後,你所簽的合同就沒有法律效益了,不換物業還好,一旦物業更換了,你的車位就會陷入糾紛,到時候就算打官司也贏不了。
如果是小區沒產權的地下車位,產權屬於人防辦,物業先和人防辦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租期最長是20年,簽完合同後,再轉賣給業主,說是賣的,其實沒有過戶手續,業主沒有產權,更沒有產權證,只有個發票,車位的流轉就能靠發票的交換,再去物業登個記。
如果20年期滿後,物業可以重新續簽租賃合同,這時候你的車位還是你的車位,沒什麼影響。
如果期間發生了戰爭、地震之類的天災人禍,人防辦有權收回車位。
如果期間物業換了,那麼,你的車位很可能就有糾紛。
如果業主和物業干起來了,主張車位是小區的公共資源,物業無權出售,那麼就尷尬了。
綜合起來,個人建議,如果是新小區,租賃期還有18-20年,價格合理,可以考慮購買(雖然本質是租的,但是國情就這樣,大家也都在租)
如果是老小區,還有幾年就到20年期限了, 那還是先等等吧。
8. 租賃車位合同60年,但法律規定只能20年最長租賃期,如果合同糾紛,無效合同怎麼判決
租賃車位合同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視為無效合同,該合同確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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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9. 我買了個車位,合同規定租賃期20年,20年後無償使用至70年,這樣有沒有法律保護,20年後我就不能使用了嗎
正式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9)集資建房車位租賃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