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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拖掛的載貨汽車使用期限為

發布時間: 2021-08-25 22:31:56

❶ 現在貨運汽車是實行幾年報廢啊

相關規定:
《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根據以上規定,樓主的貨車應該是十年報廢期限,十年以後,如果還繼續使用,每半年年檢一次,合格即可繼續使用。

❷ 貨運車輛報廢年限

一、輕、微型載貨汽車(合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其它車輛使用10年;
三、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
四、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五、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准規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七、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除19座以下計程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便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准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還可根據實際使用年限。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分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2000年12月18日,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公安部、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全文如下: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現決定將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准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周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注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❸ 貨運貨車是多少年報廢

跑物流的9.6米貨車15年報廢,貨車屬不屬於營運,要看上戶手續辦的是營運性質還是非營運性質。貨車的報廢年限與營運和非營運沒有關系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參考鏈接:《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❹ 救護車之類的特種作業車有報廢年限嗎

吊車、消防車及特種作業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0年,延長報廢每年檢查2-3次。12月31日 《關於調整汽車報費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規定: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適當延緩報廢。

對於吊車、消防車、高空作業車、道路清障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可根據實際使用年限延長使用年限,但是需要增加至每年檢驗2-3次,若不符合國家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❺ 大型貨車規定可以使用多少年限

1、九座以下(含九座)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5年,可以延緩報廢;九座以上非營運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報廢年限為10年。

15、輕便、邊、正三輪摩托車報廢年限為8年。

16、其他汽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❻ 載貨汽車報廢年限

2、旅遊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10年 3、營運(非出租)客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4、輕貨、大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5、微貨、19座以下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 6、20座以上計程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7、帶拖掛貨車、礦山作業車報廢年限為8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4年。 8、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專用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適當延緩報廢。 9、全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0、半掛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1、半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0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5年。 12、三輪汽車報廢年限為6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3、低速載貨汽車報廢年限為9年,可以延緩報廢,最高不超過3年。 14、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報廢年限為10年。 15、輕便、邊、正三輪摩托車報廢年限為8年。

❼ 汽車使用年限及報廢的相關規定

汽車使用年限報廢標准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准》,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准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准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延緩報廢申報材料 (一)填寫《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 (二)行駛證正、副本(復印件); (三)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復印件。 (五)對於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延長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須按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經省汽更新辦或省轄市汽更辦審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況不得申請機動車延緩報廢: 1、微型載貨汽車(總質量小於1.8噸,含越野型)、帶拖掛的(全掛汽車列車)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19座以下)。 2、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 3、右置方向盤汽車,達到十年使用期。 4、達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時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5、一個檢驗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環保排汽污染物檢測不合格),不得申請延期使用。
辦理程序及期限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志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辦理依據
1、《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修訂)》國經貿經〔1997〕456號;
2、《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407號);
3、《江蘇省汽車報廢標准》(1997年擬訂)蘇計經市發〔1997〕1700號文印發;
4、《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5、《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
6、國家環保總局第33號聯合令《摩托車報廢標准暫行規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號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8、公安部72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
參考資料:http://www.njjg.net/readcode.asp?code_id=42

❽ 大型貨車滿十五年還能上路行駛嗎可以延長使用年限嗎

大型貨車滿十五年不能上路行駛不可以延長使用年限。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參考鏈接:《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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