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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車贈與

發布時間: 2021-09-06 21:18:40

❶ 房地產企業買房送車如何開具發票,涉及什麼稅

追問: 買一贈一發票怎麼開 回答: 應分別開具國稅的貨物銷售發票和地稅的房屋銷售發票。 追問: 假如房款100萬,車款13萬,兩張發票各開多少,還有房地產企業能開機動車銷售發票嗎 回答: 國稅函(2008)875號明確"企業以買一贈一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所以,以總的銷售額計入所得額交所得稅.其次,增值稅屬於流轉稅,不屬於所得稅范疇,所得稅上對「買一贈一」中贈與行為的認定,不會影響流轉稅——增值稅中對該行為的影響,因此,「贈與商品」仍需視同銷售,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關於開票問題,我認為應把房車價全部納入房屋銷售收入,機動車銷售發票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僅供參考! 追問: 那豈不是業主就沒有汽車發票了。 回答: 辦理過戶手續後業主不就有發票了 追問: 1.成了二手車,2.過戶產生的費用房地產企業是無法入賬的

❷ 家有按揭房車離婚怎麼分

第一,如果這里提到的「房車」屬於雙方婚後購買的,那麼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平均分割。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二,這里未還清的「按揭」部分應該按照雙方的共同債務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也就是說,在雙方離婚時,如果關於財產和債務問題,不能協商處理的,可以選擇起訴。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❸ 別人給我買的東西。名字寫的我的。是不是就是贈予完成了。

那肯定是啊,你說的應該是比較貴重的東西吧,對方寫你的名字也是真心誠意的想送你的,不過要是房車之類的你們應該有價值交換吧,都應該信守承諾,貴重的東西也不能白拿的!

❹ 如果知道老公給小三買房車,可以上法院要回嗎

不行,這屬於贈與

❺ 婚姻存續期間房車都為一方出資 離婚如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❻ 房車是我花錢買的,寫我名字應該的,為了兒子好娶兒媳婦,不都是為了他們,叫他們還債憑什麼過戶給他們

你這個問題比較模糊,還債?還什麼債?是車貸嗎?還是本來原生家庭的債?

❼ 女方提出離婚房車是父母給的怎麼分配

一.婚前有一方父母出資為自己子女所有,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為自己子女所有,登記在雙方名下,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❽ 結婚後我父母出資購買的房車歸雙我自己還是夫妻雙方,房車都是我自己的名字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❾ 婚姻法離婚房車分割怎麼規定的

一般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的歸共同所有,
1,具體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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