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房車位費標准
㈠ 商業住宅物業費和停車費的標准有法律規定么
這個標準是物業公司申報,當地物價局審核,各地不一樣,這個你最好直接咨詢當地物價局
㈡ 商住房車位多少錢一個月合理
我覺得分高檔小區和中檔小區和經濟小區,價格可分為300元,200元,100元!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車位管理費小區內車位管理費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物權法並沒有對小區車位管理費收費做規定和標准,小區內車位的收費標準是由物業管理公司擬定收費明細,報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依據物價局制定的物價標准審批同意後執行的收費標准。
《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收費的相關約定: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3)商住房車位費標准擴展閱讀
小區內的公共區域(臨時佔道停車位)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所以總有人認為這是業主的地盤,不應該收停車費。但是車位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包括地上專有車位、地下車庫等。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
第二種就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說了算,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實際上是受業戶委員會委託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務成本(比如設置道閘、劃線、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超過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這部分收益按理來說應該用來維修養護或者搞社區建設,但是由於公共收益缺乏監管,這部分要麼是被物業企業拿來補貼物業費的虧損虧空,要麼就是被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共同侵佔了。
㈣ 關於商住兩用房停車費問題
1、停車收費如果涉嫌違規,可以向房管部門投訴;2、車位、車庫權屬的處理,按合同約定辦理;3、小區規劃用於停車的停車位、車庫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可以以附贈、出租、出售的方式處理;如果小區停車位緊張,你們可以與開發商或者管理單位協商處理;4、如果業主購買停車位或者租賃停車位,開發商不允許,屬於他們侵權;5、業主佔用公共道路或者綠地停車,是不對的,你所說的情況,建議協商處理。
㈤ 車位物業管理費標准
地面車位各地標准不同,以北京為例,單月每車位150元,包年1600元。
地下車位沒有政府標准,採取市場定價機制,由業主和物業協商。
㈥ 國家規定小區停車收費標準是什麼
答:根據法律規定,小區內規劃的道路、綠地等屬於業主共有的區域,業主停車不需要交納停車費。業主共有區域外停車收費方式:
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臨時進入的社會車輛,首小時內不計費,超過1小時按2元/小時收取(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費),每天(24小時以內)最高收取1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含車庫公共照明用電費用)。
1)多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多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2)高層住宅小區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3)多層、高層混合住宅小區共用地下車庫(車位)的,按照該小區高層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
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准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3、租用地下車庫(車位)和機械化立體停車庫(車位)的實行市場調節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㈦ 商業地下停車收費標准
1 分三種價格管理形式: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標准》提出,其確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適用於市內四區和高新區,其他區、市、縣、先導區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自行確定。經營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區域收費標准實行政府定價機場、車站(含火車站、公共交通樞紐站)、碼頭、醫院、商場(商業中心)、會展中心、大型體育場館、殯葬服務場所等配套停車場;公共露天停車場;佔道停車場;旅遊景區(點)配套停車場和為旅遊景區(點)提供停車服務的停車場;海關、口岸配套停車場;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具有自然壟斷經營性質的其他停車場。本著「路內高於路外、地上高於地下、城市中心區域高於其他區域」的原則實行差別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住宅小區內的停車場;住宅小區與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共用的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寫字樓、社會投資建設的停車場;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錯時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經營者可根據成本和需求自行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2 白天佔道、露天、室內臨時停車分類區收費
一類區白天臨時佔道停車場半小時收費3元
●佔道停車場分為白天臨時停車場(7時-19時)、夜間停車場(17時-次日7時)和晝夜停車場。其中,針對我市不少商場的停業時間晚於19時,19時之後商場附近的白天臨時佔道停車場停止營業會帶來不便,《標准》在試行後提出修改:設在商業中心及商業中心周邊的白天臨時佔道停車場經營時間可延長至商業中心晚上停業。
白天佔道停車場 劃分為兩個類區,全部實行計時收費,未安裝使用計時器具的停車場禁止收費。一類區主要是指城市繁華地段、交通擁堵、停車需求大的區域;二類區是指一類區以外的城市區域。以小車為例,在一類區臨時停放每半小時3元錢,白天最高限價每輛50元,二類區兩元錢,白天最高限價每輛40元,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收費。
夜間佔道停車場不分類區,按次收費,如小車每次5元錢。晝夜佔道停車場對臨時停放的機動車,分別按白天和夜間收費標准收費,即7時-19時按白天停放標准收費;19時-次日7時按夜間停放標准收費。夜間佔道停車場或晝夜佔道停車場對長期停放的車輛可實行包月收費,小車分別為每月80元~120元和110元~150元。室內(地下)停車場 對臨時停放的車輛實行劃類區計時收費,類區劃分與佔道停車場相同。以小車為例,一類區露天和室內停車收費分別為每半小時2.5元和2元,每晝夜最高35元,二類區均為每半小時1.5元,每晝夜最高30元,不足半小時按半小時收費,停車時間不滿15分鍾的免費。
對夜間長期停放的車輛,收費標准可在不超過每晝夜最高限價的范圍內協商議定。
露天停車場 對臨時停放的車輛實行劃類區計時收費,類區劃分與佔道停車場相同。
對夜間長期停放的車輛,收費標准可在包月收費標準的范圍內協商議定,小車包月停放收費標准為一類區300元,二類區250元。
3 住宅小區露天停車按次收費,室內停車按時間收費;
商住兩用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分兩段」
交通樞紐、地鐵、輕軌換乘站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和醫院停車場實行低收費政策,其中以小車為例,周水子國際機場停車場半小時4元,每增加半小時3元錢;大連火車站、大連火車站北站、海港客運站停車場首小時3元,每增加半小時2元;輕軌、地鐵換乘站和醫院停車場,均為每半小時1元。醫院周邊開放式佔道或露天停車場按照所處類區室內(地下)停車場收費標准收費。住宅小區分為露天停車場和室內(地下)停車場其中露天停車場晝夜臨時停放,小車為5元每次,4小時內免費;室內停車場臨時停放2元每小時,24小時最高限價20元,包月則為每月200元~600元,由雙方協商決定。經業主同意,露天停車場對長期停放的車輛按半年或按年收費的,半年可按不超過晝夜收費標準的90%,全年可按不超過晝夜收費標準的80%協商議定。商住兩用住宅小區地上停車場仍按住宅小區露天停車場標准收費,但地下停車場按照公共場所的室內停車場標准收費,如小車一類區每半小時2元,二類區每半小時1.5元。旅遊景點停車場《試行標准》提出繼續按照《關於規范全市旅遊景點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分為路內停放、一般露天停車場停放和大型露天停車場停放,其中路內停放按1小時為界限收費,如小車1小時內收費3元,1小時之後收費5元,但實際操作相對復雜,還有很多停車場不到1小時也按5元收。因此,《標准》將路內停放收費標准合並到一般露天停車場停放中,以小車為例,一般露天停車場每次5元,大型露天停車場和海濱浴場停車場每次10元。物流市場停車場其中小車白天臨時停放3元/次,夜間臨時停放10元/次。
●對購買地下車庫、室內(地下)車位產權或使用權的用戶,經營單位可適當收取服務費,收費標准原則上可按每月每個車庫(車位)不超過40元的標准協商議定。作為《標准》的另一項新調整,對其中服務成本高或情況特殊的停車場如何確定收費標准進一步明確: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營者可與業主委員會協商議定服務費收費標准,並簽訂協議或合同,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向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說明情況、公開成本,並徵得半數以上專有面積、業主同意,可協商確定服務費收費標准,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4 除白天佔道停車以外
其他各類經營性停車場,停放不足15分鍾免費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錯時向社會開放,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其收費標准可自行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企業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及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寫字樓配建的停車場,由經營企業根據投資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行確定收費標准,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以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停車場。
車型分類。
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及電動三輪車。小型車客車車長小於6米,乘坐人數少於9人;貨車車長小於6米,總質量小於4.5噸。中型車客車車長小於6米,乘坐人數多於9人,少於20人;貨車車長大於6米,總質量大於4.5噸且小於12噸。大型車客車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多於等於20人;貨車車長大於等於6米,總質量大於等於12噸。
優惠政策。
除白天佔道停車外,其他各類經營性停車場,機動車停放不足15分鍾免收停放服務費。按次收費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時雙方應確認免費時間。
夜間佔道停車場停放不足2小時和住宅小區停放不足4小時的車輛免費。
旅遊景區(點)停車場對長期駕車出行鍛煉身體的市民,可按不超過每輛次1元標准辦理月、季、年卡。
殘疾人專用車憑殘疾證減半收取停放服務費。
㈧ 小區停車收費標准2021國家規定
您好,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此部分車位業主不需要繳納停車費,如用於出租的收益也歸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1、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2、佔道停車場的夜間停車時段由21:00-次日7:00改為19:00-次日7:00,延長2小時。3、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15分鍾(含)以內的車輛,免收停車費。【法律依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可得知2021年最新小區停車收費標准,按停車時長以及停車時間不同劃分了不同的收費標准,您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看自己屬於哪一種收費方式。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如若在小區停車費上漲過程中出現了業主與物業產生矛盾的情況,此時您需要注意的是;1、避免個人單獨與車位經營者去談判。「大魚吃小魚」,分散的個人永遠無法與一個機構進行博弈。看看自己的小區有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開放住宅小區停車服務價格的一個重要假設是,大部分的居民小區已經有了自己的業主委員會和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是社區自治的重要組織,得到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通過業主委員會去談判,避免與物業管理公司或開發商「不對等博弈」。2、搞清楚車位的所有權。如果是小區的公共停車設施,收入也是小區的,定價應該有業主委員會決定,當然需要有物業管理公司願意提供管理服務。如果是小區里開發商自留的停車物業,這個停車收入是屬於開發商的,但是停車服務定價也要業主委員會與他談判定——對這個開發商而言,這個車庫是小區建設配套的一部分,所有的客戶都在這個小區。3、在各方面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找個律師顧問。居民小區的一切物業糾紛,皆在於業主是上班族,不可能拿出專門的時間和精力,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去博弈。業主聯合起來請個律師,雇個顧問,就請他們專業的人去與開發商理論,爭取更多的業主利益保障。
㈨ 小區停車位收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小區停車位收費標准根據地去的不同而不同,應當按照當地標准執行。
比如南京市,根據《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第六條 停車收費實行計時收費或計次收費方式,由物價部門核定停車收費標准。
白天和夜間的時段劃分:白天時段為8:00至20:00,其它時間為夜間時段。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鍾後開始計費(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
(一)計時收費。計時收費停車場應當安裝經驗收合格的計時收費系統。
(1)白天時段以15分鍾為計費單位(不足15分鍾的按15分鍾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夜間時段以1小時為計費單位(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收費),連續累計計時收費;
(2)白天時段連續停放超過6小時,不超過12小時(含12小時)的,一律按6小時收費(一級道路停車泊位除外);
(3)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按兩個時段標准分別收費,不足一個計費單位的按一個計費單位收費;
(4)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規定重新計時收費。
(二)計次收費。
(1)按照白天和夜間時段的收費標准分別實行計次收費;
(2)停車時間橫跨兩個時段,其中有一個時段停放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含2小時),按進入停車場時段的收費標准一次收費。
(9)商住房車位費標准擴展閱讀:
有些情況下,是可以免除停車費的,不按照標准執行的,應當負相關責任。
根據《南京市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免停車費:
(一)執行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軍車(含武警車輛);
(二)車輛進入停車場(處)15分鍾以內(含15分鍾,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庫除外)。
第十八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為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未經物價部門批准擅自對外收取停車費的;
2、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准收費,擅自提高停車收費標準的;
3、未公示停車收費標準的;
4、其它價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