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房車內飾 » 南京市商品房車位糾紛

南京市商品房車位糾紛

發布時間: 2021-10-22 10:17:03

⑴ 商住房和商品房,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樣嗎

不一樣。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作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已經有明確規定。

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包括小區車位在內的各項附屬設施的權屬,明確規定相當於標准配建總量15%的室內車位和所有的露天車位為業主共有,其餘歸開發商所有並由開發商銷售。

這就意味著,在南京占配建總量85%的室內停車位以及超過配建標準的室內停車位今後將名正言順地獲得由房產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

而對於商住房,開發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對停車位具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和停車位的所有權的話,那麼開發商可以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並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區分所有權人慾使用此類停車位,需要向開發商購買或者租賃。


(1)南京市商品房車位糾紛擴展閱讀:

判斷小區地面停車位法律歸屬權,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以劃線的方式明確停車空間的停車單元,比較常見的就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或小區空地上劃線分割出許多停車位,提供給車主使用,並收取一定的停車費。

首先明確一點,地面停車位只是對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間初步的利用,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徵,不能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其次,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

如果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比如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設置停車位的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如果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在計算小區容積率時已經計入小區總土地面積之中,則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業主。

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小區業主按照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包括該停車位在內的小區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權,故,停車位應歸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共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評論:住宅小區車位、車庫所有權歸屬研究

⑵ 向開發商買了車位,但是發現車位超級難停車,已經開發票,能否更換車位,如果能更

一般開具發票後很難再更換車位,實在想更換的話可以和開發商進行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到法院起訴。
一、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成為有車族,商品房的車位也越發緊俏,在車位問題上,開發商和業主經常發生矛盾,有車的業主願意買車位的產權,但是開發商卻只願意出租,或出賣使用權。多數開發商會以每月不低於400元的價格計程車位,或者以7萬元以上的價格出賣使用權。而目前法律對車位的所屬權問題尚無明確規定。
二、由於我國土地國有化的性質,法律對不動產的權屬界定上,土地使用權和地上物所有權是分離的。目前我國法律中,就住宅區域內的綠地、通道等公共設施的土地使用權歸誰所有,沒有明確的規定。界定這一權屬應該依據誰承擔了該土地的土地出讓金,但我國現行法律對商品房價格究竟如何構成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購房人很難了解,自己支付的房款中究竟有多少是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這也導致了車位權屬問題上的爭議。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租賃行為在租金之外收取管理費用。但是,車位作為特殊意義上的不動產,其管理收費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特別約束,沒有政府物價部門的審核許可,物業管理部門不得擅自或超出法定的收費幅度任意收取。其租賃合同應當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登記。
三、如果居民購買了車位的使用權,那麼在合同失效後,車位將重新歸開發商所有,這就為業主更換物業公司埋下了隱患。由於是住宅內的車位,車位產權屬於開發商或早期的物業公司,開發商或其物業就會以此限制業主委員會更換物業公司。 車位問題的症結,就在於我國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物權立法方面的滯後。應該實施車位產權證制度,從立法上明確,在出售商品房時,應將與住宅開發配套且不可分離的車位出售給購房人,除非購房人放棄權利。
目前,由於對小區公共物品所有權的歸屬並不明確,致使許多開發商利用這一法律空白,在小區的房屋出售之後,又將本應屬於業主的公共物品如車位等再度出售,以進行牟利。根據物權法草案的規定,車位等公共物品在沒有因約定屬於他人所有的,應歸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可以根據情況通過業主會議和業主委員會對此進行處理和分配。這意味著,今後開發商將不能再在這方面「做文章」。
拓展資料:早在1998年出台的《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劃(試行)》,就對機動車停車場車位的大小制定了詳細的指標:一個小型機動車室內停車位的長、寬、高分別為5米、2米、2.2米,機動車停車場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於6米,在停車場內停放的小型機動車之間的縱向凈距、橫向凈距、車背對停車時車間尾距應不小於2米、1米、1米。 面積計算辦法可以二選一 ,關於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面積的計算方式,《通知》中列出了兩種辦法,一是按停車位實際佔用面積的方式計算,二是按實際佔用面積加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的方式計算,但每一幢樓房只能選擇一種計算方式。 《通知》還明確指出,買賣合同中對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未作約定的,開發企業提供的測量面積,應由買賣雙方簽訂補充合同進行確認,未經確認不能作為產權登記的依據。同時規定,室內機動車停車位面積計算方式、面積未經買賣雙方確認,交易、登記部門不得辦理交易、登記

⑶ 車位買賣糾紛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因此適用。

⑷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判定小區內地下車庫是否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開發商在計算共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開發商在出售單元房屋時承諾無償提供地下車庫;
3)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4)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

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如違法建築的建造人,他肯定是無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實際上他又是違法建築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對他的違法建築具有侵害行為或者妨礙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權,照樣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4)南京市商品房車位糾紛擴展閱讀:


1、 不得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開發商根據政府規定興建地下車庫,則修建地下車庫是他的法定義務,他修建該地下車庫不能為了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並謀取私利,而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車位的。

如浙江省物價局頒發的於1999年4月1日實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第十一條就規定:"住宅小區的基礎設施、設備及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列入住宅小區詳細規劃要求配置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設備,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必須無償提供給整個住宅小區的住戶使用,不得另行作價銷售。"象這種情況,如果開發商將地下車庫向非小區業主銷售或者出租,則是違法行為。

2、 可以銷售的公共配套設施

雖然根據政府規定,開發商應當修建地下車庫作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但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開發商仍有權銷售地下車庫。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要將地下車庫無償交給業主使用。地下車庫和房屋的關系不同於水電和單元房屋、電梯和高層建築的關系。地下車庫並非房屋必須要配備的設施,它與單元房屋是主次關系,不是主物與從物關系,系相對獨立建築物,它可以獨立使用而不失使用價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則不存在從物隨主物一並買賣轉讓的說法。開發商如沒有承諾無償給業主提供地下車庫,且並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計入共攤面積內,那麼 ,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業主也就無法要求開發商無償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區的配套設施

這一類地下車庫只要審批程序合法,當屬開發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轉讓,也可以出租,也沒有銷售或承租對象的限制。至於是否能擁有所有權,還有待於國家法律予以明確。目前杭州出台了相應的政策,對此類地下車庫准備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我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地下車庫將擁有獨立的所有權證,屆時,作為一項重要的不動產將可以抵押、轉讓,其所有權權能將能全部得到實現。


4、利用人防工程進行改造成的下車庫

1996 年10月2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最早對地下空間進行的立法,同時這部法律也是對地下空間利用的最高階位的法律。該法律規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軍民兩用,即在和平時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爭狀態下歸國家統一使用。同時規定了"誰投資、誰使用、誰收益"原則。

由於國家對其使用權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和平時期,投資者享有包括轉讓使用權、租賃等方式的使用權、收益權和一定程度上的處分權,同時承擔維修保養的法定義務。


如果投資者將人防工程改建為地下車庫,那麼首先必須要獲得有關行政部門的審核同意,在保證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情況下,才能根據國家對地下車庫相關技術規范進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車庫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地下車庫使用。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修訂)》

⑸ 二手房買賣車位糾紛

1:首先地下車位是可以買賣的,我這里的車位40多萬一個,一樣供不應求,很少拿出來賣。
前提是有產權的,沒有產權證,對於自身權利的保障有風險。
2:建議去物業咨詢了解一下,不可能一個小區的車位都沒有產權的。那還不如租一個了。

⑹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南京市商品房車位糾紛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⑺ 關於房屋過戶後停車位糾紛

要看購房合同,若購房合同中有停車費不收費的約定你可以追究賣方和中介的責任。
不過這種情況主要還是和物業的糾紛,

⑻ 關於房地產開發商車位銷售欺詐我們該怎麼維權

.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交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車位已經定義為不動產,而且不是業主共有,是業主專有。
對於價格前後差異,個人意見,這個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⑼ 房和車位一起出售,車位未產權只有使用權,買方拒付車位款,是否起訴對方賠償違

呵呵,是不是賣方故意隱瞞車位沒有產權的事實在先啊?
沒有產權的車位是不允許銷售的,只能租,且租期不能超過20年。銷售無產權車位本身就是違法的,如何起訴???

熱點內容
越野摩托怎麼保養 發布:2025-10-20 08:58:11 瀏覽:731
最車越野車圖片 發布:2025-10-20 08:28:26 瀏覽:85
眾泰內飾17款手動 發布:2025-10-20 08:27:05 瀏覽:666
超級越野車視頻 發布:2025-10-20 08:05:48 瀏覽:292
10萬元房車辦公 發布:2025-10-20 08:05:48 瀏覽:630
越野摩托h9 發布:2025-10-20 07:57:57 瀏覽:244
開豪車追大學女生 發布:2025-10-20 07:47:12 瀏覽:395
G10內飾板怎麼拆圖解 發布:2025-10-20 07:44:38 瀏覽:758
別克奧克雷商務車 發布:2025-10-20 07:36:03 瀏覽:929
帝豪二廂車ec715二手車價 發布:2025-10-20 07:17:55 瀏覽: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