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車買多少的才可以住
Ⅰ 住公租房可以買三十萬元的車嗎
住公租房前如果有三十萬車是無法申請的。
Ⅱ 住公租房可以買十五元以內的車嗎
你既然住了公租房,那你肯定知道申請公租房的條件。公租房是為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准備的。什麼家庭人均住房多少平米以下,家庭年收入多少元以下等等。
你可以買車,但你也就不具備繼續使用公租房的資格了。會被清理出去的。
Ⅲ 我有十萬車能住公租房嗎
可以申請公租房
可以把車先過戶
到親屬名下分完房
過段時間再更回來
Ⅳ 我住公租房有3年了,但是現在我想買一輛10萬以下的車,請問有影響嗎
有影響,如果你名下有車是沒有條件申請公租房的。現在你住公租房3年了,名下應該無房無車無存款。如果你買車一經舉報查實會取消你公租房租住資格。
Ⅳ 公租房有車幾萬以上不可以住
首先對於承租了公租房且名下又有車的行為沒有相關規定製度。但是,對於承租後購買了較高價格車輛的家庭,將聯合有關部門對其承租時的相關手續進行重新核查。如發現其在申請公租房時有隱瞞資產收入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將按照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收回住房。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賃期內遵守《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承租家庭,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營單位將入戶發放《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通知書》。承租家庭在通知書上填寫續租意見進行續租申請,續租起始日期為現租賃合同期滿次月1日,期限兩年。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家庭,區房管局向其發放《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條件通知單》,並告知理由。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單5日內到區房管局申請復核。如果在承租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在租賃合同期滿自行退出承租房屋:
1.租賃期內違反合同未整改。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包括:將房屋轉借、轉租他人或擅自與他人調換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擅自改變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和配套設施,拒絕按甲方要求恢復原狀;在房屋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房屋;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等。
2.符合續租條件但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
3.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屬於這種情況,並且確需繼續租賃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經營單位可按照規定為其安排搬遷期,搬遷期限1年,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屆時租金標准確定,搬遷期滿應當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遷期只有1次。
Ⅵ 我申請了公租房已經可以入住了,我現在又准備貸款買車大概車價20萬左右的會影響公租房嗎會退租嗎
你申請的是公租房,不是廉租房。買車不受任何影響。
Ⅶ 住公租房可以買多少錢的車
沒有具體要求
房子給你了你
買什麼車都可以
的
Ⅷ 我現在住公租房想買一輛9萬的車可以嗎
這個是可以的,沒人會管你買車什麼的,況且也不是什麼特別好的車。
Ⅸ 住公租房能買車嗎買車有什麼條件
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申請公租房不可以購車,但是如果購買的汽車的檔次過高則會影響公租房的承租。
公租房申請的相關步驟:
1、受理。對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應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2、初審。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機構完成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復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復審。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復審意見。合格的進行公示;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公示。復審合格的申請人將在市公租房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情況,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市公共租賃房管理局接受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輪候。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庫,申請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輪候期間, 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和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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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