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折舊年限
❶ 車輛如何計算折舊呢
已使用年限
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各類出租汽車(規定使用年限8年)
折舊率
其它車輛(規定使用年限10年)
折舊率
滿1年
12.5%
10%
滿2年
25%
20%
滿3年
37.5%
30%
滿4年
50%
40%
滿5年
62.5%
50%
滿6年
75%
60%
滿7年
87.5%
70%
滿8年
報廢
80%
滿9年
報廢
80%
滿10年
報廢
報廢
註:
1、折舊率=已使用年限÷
規定使用年限×100%
2、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1-折舊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舊;
4、折舊率超過80%,按80%折舊率計算實際價值。
❷ 車輛折舊的依據
車輛折舊標准
根據國經貿經[1997]456號《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准>的通知》和國經貿經[1998] 407號《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中有關規定製定本折舊表,在計算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時使用。
已使用年限
微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各類出租汽車(規定使用年限8年) 折舊率/其它車輛(規定使用年限10年)/折舊率
滿1年/12.5%/10%
滿2年/25%/20%
滿3年/37.5%/30%
滿4年/50%/40%
滿5年/62.5%/50%
滿6年/75%/60%
滿7年/87.5%/70%
滿8年/報廢/80%
滿9年/報廢/80%
滿10年/報廢/報廢
註:
1、折舊率=已使用年限÷ 規定使用年限×100%
2、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1-折舊率)
3、已使用年限不足1年的不折舊;
4、折舊率超過80%,按80%折舊率計算實際價值。
❸ 汽車報廢時間怎麼算按年限還是公里表
營運汽車、摩托車、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等機動車按使用年限計算,但是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也引導報廢。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只要能通過年檢就能一直使用。
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第七條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3)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折舊年限擴展閱讀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
第六條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一)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應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計使用年限,且不得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三)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需要轉出登記所屬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按照使用年限較嚴的規定報廢;
(四)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半掛車與其他載貨汽車、半掛車相互轉換的,按照危險品運輸載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報廢。
距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變更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域。
❹ 運輸車的折舊年限是多少凈殘值是多少
運輸車輛,稅法規定最低年限是4年,短於4年的,要提供相關依據並在國稅備案才可以。高於4年的,有公司內部根據經驗預估,就可以了。
殘值,以前規定是10%,現在不限制,只要公司內部認為多少就多少,可以是0 ,可以自己估計個比例。
❺ 轎車的殘值率及折舊年限和載貨汽車殘值率及折舊年限各為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轎車和載貨汽車的殘值率5%及折舊年限為4年。
載貨汽車是那種很大的車子和轎車的年限和殘值率都一樣,殘值率5%,折舊年限為4年(即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不過你也可以定為5年,但是預計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也不得變更(所得稅法規定的是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只要你折舊年限多於最低年限就可以了)。
殘值率主要是圍繞固定資產的一種比率,在固定資產不能再繼續使用或者有需要進行核算時,進行的一種對比,即圍繞固定資產的收入與支出,做一個總結,以現有價值除以購入時的價格,再乘以百分之百,就是所計算的固定資產的殘值率。其它的殘值可參考固定資產殘值率的計算方法。
❻ 固定資產貨車折舊年限是多少年
1、購進時借:固定資產--貨車 10萬
借:固定資產--叉車 8萬
貸:銀行存款 18萬
2、按照新所得稅法折舊年限,叉車、貨車折舊年限為4年。殘值率5%。
新稅法折舊年限規定: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3、折舊分錄
借:營業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
1、兩種車都可以按新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為4年。如果按10年折舊也可以。
❼ 中華保險 5年車折舊
常見車輛折舊年限參考表
一、汽車使用年限、延期期限、檢驗周期一覽表
車輛類型使用年限最長延用期限延用期間的檢驗周期
貨總質量大於1.8噸的載貨汽車10年5年6個月
車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8噸的小型貨車8年4年6個月
9座(含)以下非客運載客汽車15年無限期6月(15~20年)3月(第21年起)
客旅遊載客汽車10年10年3個月(10~15年)
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10年6月(10~15年)3月(從第16年起
營運載客汽車10年4年
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出租汽
車、19座以下營運各種客車、微型載貨汽車8年不得延用
吊車、消防車、鑽探車等從事專用作業的車輛10年5年12個月
右置方向盤汽車10年不得延用
二、摩托車、拖拉機、非機動車輛折舊年限參考表
摩兩輪摩托車為10年。延緩報廢不超過3年,每年定期檢驗2次。
凡超過折舊年限尚在使用的各類摩托車,應當重新評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來確定折舊率
托或成新率。摩托車殘值為該車基價的3%~5%。
基準日之後所行駛里程和損壞情況不折舊。
車摩托車里程損耗一般為8000~10000公里/年。
拖大、中型拖拉機(14.71~73.5千瓦)6~8年,(73.55千瓦以下)8~10年。
拉小型拖拉機14千瓦以下4~7年。
機拖拉行駛里程損耗折舊參考數為15000~20000公里/年。
非自行車、山地車、變速車的折舊年限為8~10年,也可按每月1%折舊。
機助力車、客貨運三輪車、人力車的折舊年限為6~8年。
動凡超過折舊年限尚在使用的非機動車輛,應當重新評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來確定折舊率或
車成新率。非機動車的最低殘值為該車基價的5%。
註:1、營動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2、汽車、摩托車的折舊年限應根據各地公安部門規定的報廢年限確定。
3、對限制機動車上牌的地區,機動車的價格宜根據舊車市場的銷售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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