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拖掛車
Ⅰ 交通事故中掛車需要承擔責任嗎
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機動車事故賠償糾紛受害方:
1、報交警,確定事故責任,拿到事故責任認定書;
2、調取住院病歷,做傷殘鑒定,確定損失;
3、確定車輛保險投保情況,確定保險公司;
4、收集相關證據,提起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訴訟;
5、交通事故處理比較專業,委託律師代理。
二、機動車事故賠償糾紛肇事方:
1、事故後報交警,報保險公司;
2、確定事故責任後,積極跟受害方聯系,協商;
3、訴訟過程中積極答辯,委託律師,制定應訴方案。
「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台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Ⅱ 拖車拖車時拖的後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拖車發生交通事故,但基本是拖車的責任,但要排除第三方有責任的可能性
Ⅲ 交通事故關於半掛車
據我的經驗,掛車一般只有兩種險,貨物險和交強險,而具體如何賠付,是根據事故認定而來的。至於你所說的獲得兩份交強險和三者險,可能要看具體事故情況。但可以強調一點的就是,我從來沒聽說過,一次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付了兩份交強和三者的。因為,我們知道掛車是由牽引車牽掛前行的,掛車自己本身沒有動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牽引車去撞別人,那不管掛車的事,而如果是掛車或者牽引車被撞,對方肯定擔負大部分責任,所以自身是不可能得到兩份賠償的。
Ⅳ 追尾違停掛車責任認定
朋友,你的意思是追尾一輛違規停車的半掛車嗎?如果是那樣的話,違規停車的半掛車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他不違規停車是不會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定要報警解決,由交通事故科責任劃分事故,如果到時候解決不好,給你造成的損失太大,只能去當地法院起訴解決事情了,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告訴我,我會幫你的。希望採納我的回答!
Ⅳ 拖掛車發生交通事故,「交強險」應當如何理賠
交強險合同都是國家統一的吧,合同都不在我們手上的(我的私家車也是只有商業險的合同,而交強險的合同沒有的).還有,我從網上看到兩個案例,法院也都支持了雙份賠償.原文如下:法院審理後認為,由於拖掛車投保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均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未購買就不能上路行駛,按規定不屬於重復保險,不適用按比例分攤。而車主投保的預期目的就是分散風險,期望每份交強險都能發揮作用,即按兩份保險累加限額計算。同時該事故也並不是掛車脫離拖車單獨發生的交通事故,當時拖掛車是一體的,掛車的停擺位置仍受拖車駕駛員的統一控制,是共同侵權造成原告的損失。故應先按兩份交強險分項累加保額向原告承擔責任後,再對超出限額部分按事故責任劃分比例賠償。 謝謝您們的解決,能不能再幫我好好分析下
Ⅵ 事故責任劃分是車主全責(半掛車)這下來怎麼賠償
兩種情形:
協商處理,簽協議;
已經經過交警隊,那麼在和解時就明確對方應賠償數額。
當時沒有達成和解,訴請法院,但一定要把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書保管好。
須賠償的數額應包括:此次治病(一定要去縣級以上醫院)所必需的治療費,醫葯費,陪護費,誤工費等,這些費用各地有各地的標准,一般交警都掌握的;
如一年後還需手術,需要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如果能夠明確二次手術的費用,就一並在本次一起要求對方償付;即使無法明確,也盡量估計出數額,一並要求對方償還
能不到法院那一步,盡量不鬧僵,因為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很麻煩,歷時長花費多,最後還有可能對方不執行
請相信對方要求不過分,對方也不願意和你們曠日持久的打官司,但是你們該爭取的利益一定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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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在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但其屬於刑事訴訟七種證據中的哪一種,目前在理論上未作出統一的歸類,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數的意見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該屬於鑒定結論,因為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的責任這一專門性的問題的。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實際上是由案件偵查人員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辦案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鑒定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根據該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鑒定結論其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抵觸的。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為書證,並屬於公文書證。因為它是國家機關在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製作的文書,以此文書內容作為證明案件有關情況的書證。符合書證證明力的特點,即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既是證據事實,也是案件事實,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和意圖同案件事實有聯系;(2)書證所記載的內容可以被認知;(3)書證要有明確的製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認定書劃入書證范疇似乎妥當。但如果我們對此作進一步的分析就不難發現它的製作程序和證明力都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規定的書證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今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就是說公安人員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又是證據的製作人員。一般情況下,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人為認識。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
Ⅷ 半掛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圖
由圖所示,小車應該負全責。
Ⅸ 小車冰雪路面超正常行駛掛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