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掛式野外施工營房
『壹』 工程承包人和施工隊利潤怎麼分配
按協議分。
工程施工協議書(承包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發包人: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__________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按照本工程主合同(甲方所簽__________ 合同)的要求,結合本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分包工程概況
1.1 部分工程施工名稱:_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__________
(注:內容描述應當詳細、准確)
1.4 分包工程范圍:
(注:分包項目的邊界條件描述應當准確清晰)
1.5 開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1.6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1.7 階段性工期及單項工程完工時間:按甲方下達的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1.8工程質量標准:
(不低於主合同標准)
第二條 本合同文件的組成
2.1 本合同
2.2 中標通知
2.3投標(或議標)書及附件
2.4本合同所列附表、附件或專用條款
2.5 施工圖紙、設計修改通知
2.6 標准、規范及主合同的有關技術文件(列表)
2.7 工程量清單及相應報價表
2.8 甲方審定的施工管理辦法、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等
2.9 ……
第三條 承包方式、單價、預計總價
3.1承包方式:一般項目 __________,主體項目__________,總價與單價為固定不調價,
3.2單價及預計總價(詳見工程量清單及匯總表)
3.3單價組成:包括人工費、部分材料費(按材料供應條款)、部分機械使用費(按設備供應條款)、管理費、施工利潤、各種雜稅費(不含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以及為完成施工所必須的生活與生產、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等輔助設施費。其中材料費的組成為__________,部分機械使用費的組成__________,
第四條 工程結算和支付
4.1 工程量計算規則:
土方明挖:__________
石方明挖:__________
洞(井)挖:__________
混凝土:__________
支護(錨桿、噴混凝土、掛網等):__________
基礎處理(鑽孔、灌漿):__________
.
.
.
4.2 結算工程量的核實確認,按圖紙設計量並能同業主結算的工程量為依據(附有質量評定表),臨時工程以方案量並參照測量收方量為結算的依據。(同乙方結算的結算單要履行項目部主要部室領導會簽制度)
4.3 乙方應在每月__________日前按甲方規定的報表(包括工程量簽認單、質量驗收評定表,均為原件)上報,甲方向業主辦理完畢工程結算手續後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若甲方工程周轉資金短缺,可推遲付款,乙方應予理解。
4.4 本合同外因設計變更或業主(或監理)原因而對新增項目的工程量與新增單價(或費用)在業主未批復之前暫不進行對乙方的計量和結算,最終的計量和結算以業主(或監理)的正式批復為准。
4.5設計修改的新增項目如本合同內有相應單價的執行此單價結算,無相應單價的雙方在施工前協商簽定補充單價。
4.6 甲方按業主所結工程款(貨幣)的同等比例並扣除下述費用後向乙方進行支付。
4.7工程結算時甲方應扣除下列費用
4.7.1 乙方當月領用的材料費;
4.7.2 乙方當月使用甲方的施工設備費;
4.7.3 工程質保金(按當月工程結算款__________%計);
4.7.4 乙方當月使用甲方的風、水、電、房租等費用;
4.7.5 安全保證金__________%;
4.7.6 民工權益保證金__________%;
4.7.7其他.(如超挖超填費用等)。
4.8 工程結算支付採用銀行轉帳方式,乙方必須提供正規的發票。
4.9 當工程結算達本合同工程價款總額的90%(含已扣質保金)時,甲方暫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雙方辦理竣工結算(扣除質保金)後在__________. 天內甲方支付乙方。
4.10本合同工程質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驗收鑒定、移交簽證起至質量保證期滿,經業主驗收合格,業主支付給甲方工程質保金後_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如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應扣除)。
4.11 工程預付款
4.11.1 本合同工程預付款的支付(視主合同條件由雙方約定,如支付要有有效的保函,原則上分包工程不予支付預付款)
4.11.2 本合同工程預付款的扣回(視主合同條件由雙方約定)
第五條 工程進度
5.1 乙方應按甲方的進度計劃和指示實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開工令下達之日算起.施工人員和設備進退場的時間見附表__________.
5.2 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後,乙方均應按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
5.3 乙方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費用.
5.4 工程暫停施工後,乙方應與甲方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乙方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乙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乙方承擔.
5.5 由於自然條件影響或業主原因導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潛在風險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部分,乙方無權就此向甲方索賠。
5.6 工程實施期間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窩工、停工現象,除甲方調劑工作面以外所發生的窩工與停工的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條 工程技術要求
6.1 乙方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工程施工技術規范、施工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技術要求、甲方的指令組織施工,並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
6.2 乙方應對收到的任何圖紙和技術文件進行仔細閱讀和檢查,並有責任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錯誤,如發現錯誤或表達不清,必須在收到圖紙和文件後 天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避免由此引起返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若因乙方未按圖紙和施工措施施工或錯誤施工,乙方須承擔直接經濟損失及工期延誤責任,乙方應負責分包工程范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
6.3 在簽訂協議後乙方須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詳細的技術措施與施工組織方案(包括環境保護的處理措施)一式 __________份。(如甲方需要的話)
6.4 在施工過程中,對特殊過程、關鍵工序或危險部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詳細施工措施或作業指導書(包括環境保護的處理措施),並對相關人員進行適時培訓和技術交底,由甲方批准後方可施工。
6.5 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范圍內的施工測量由乙方負責,測量結果由甲方測量人員復核,乙方對測量的正確性負責,並且不能因為甲方的復核而免去對其測量結果應承擔的責任。(各項目要結合實際制定本條款)
第七條 工程質量標准及驗收
7.1 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施工驗收規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及甲方質量體系要求控制質量,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對質量監視、檢查、控制。
7.2 乙方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檢人員做好各工序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工作.
7.3 乙方應對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全責,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在__________ 小時內報告甲方,對施工質量缺陷負責返工並承擔相關費用;對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項目,甲方不予計量與結算.
7.4 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程序要求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驗收。產品經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後可轉入下道工序。
7.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須經甲方及監理檢查、驗收簽字後乙方才能進行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
7.6 甲方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乙方應為甲方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甲方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7 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工程項目完工後 天內,乙方應按照監理、業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一式 __________份,並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資料不予竣工決算。(此條是否由分包人提供竣工資料雙方再約定)
7.8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乙方原因的,乙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質量責任。
7.9 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為__________年,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若乙方未能及時修復責任期內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修復,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由乙方承擔,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關被扣留的費用中直接支付,同時乙方被扣留的質保金不予退還。
7.10 乙方每月結算工程款時必須扣留應結算工程價款的____ %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在責任期內無質量缺陷事故,可無息全額退還。
7.11 乙方應認真地學習甲方的質量管理辦法,無條件地接受相關的質量考核。
7.12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范圍內施工檢驗、試驗由______方負責,費用由______方承擔。
7.13 土石方明挖的邊坡應達到__________標准,允許超挖__________cm,超出允許超挖部分____元/方由乙方承擔,經測量、質檢部門確定後其發生的超挖超填費用從結算款扣除。
7.14 洞(井)挖的邊牆的半孔率應達到__________%,頂拱的半孔率應達到__________%,允許超挖__________cm,超出允許超挖部分__________元/方由乙方承擔,經測量、質檢部門確定後其發生的超挖超填費用從結算款扣除(業主、監理批復認可的地質原因所發生的量除外)。
7.15其他------
第八條 環境和職業健康、施工安全
8.1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業主、監理及甲方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甲方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8.2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安全,對項目范圍內的施工安全負全責;發生安全事故(包括險情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甲方。甲方建立分包工程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必須與甲方簽訂安全文明生產責任書。並應向甲方繳納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努力減少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失及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其安全措施費與投入均已進入承包單價中。
8.3 乙方須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高空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並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8.4 因乙方責任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還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證金不予退還。
8.5 甲方統一監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乙方應積極做好本合同施工范圍內的文明、環保工作。
8.6 乙方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主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甲方,由於乙方的疏忽或過錯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8.7 乙方每月結算工程款時必須扣留應結算工程價款的 __________ %作為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保證金,在安全責任期內無安全事故,可無息全額退還。
第九條 現場施工道路、風水電及營房營地
9.1 現場施工道路
9.1.1 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見圖表)向乙方無償提供如圖所示的施工道路,該道路的維護保養由乙方負責,乙方應保證該道路處於安全使用狀態,完工退場時乙方將道路及道路設施恢復為起始狀交還給甲方。
9.1.2 乙方自建臨時施工道路要事前報甲方批准並符合甲方總體現場要求和技術要求,同時應無償提供給業主、監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9.1.3其他……
9.2 現場施工用風水電、照明、通風、排水責任的分界
9.2.1風的雙方責任:__________
9.2.2電的雙方責任:__________
9.2.3 水的雙方責任:__________
9.2.4 照明的雙方責任:__________
9.2.5 通風的雙方責任:__________
9.2.6 排水的雙方責任:__________
9.2.7 其他__________
9.3 現場營房及營地
9.3.1 乙方自建營房或營地(包括其它臨時設施和場地)要符合甲方現場的總體要求並報經甲方批准,該營房營地的安全責任和文明建設責任由乙方負責並接受甲方督查。
9.3.2 乙方有償使用甲方提供的臨時住房(含辦公用房)__________平方米;_____設施 台/套;場地 平方米。使用時段,其上述區域內的安全責任、文明建設責任由乙方負責並接受甲方督查。每月甲方按住房__________元/平方米;設施__________元/台套;場地__________平方米;生活用電__________元/kw.h;生活用水____元/t(計表)的協商價格在支付結算中予以抵扣。
9.3.3其他 ……
第十條 施工設備
10.1 乙方應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設備,按實際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場施工設備清單(含入場時間),並按甲方現場總體要求進行停放管理,不得隨意進出指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10.2 乙方入場施工設備必須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於90%,若甲方一旦發現乙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因完好率低下或數量不足等原因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乙方應予以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10.3.乙方施工設備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按違約處理。
10.4.乙方施工設備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設備如:(列表示)由甲方強制乙方購買相應保險。
10.5乙方使用甲方設備按 元/台班或_______元/台時(列明細表或另擬租賃協議)的協商價格和實際用量在支付中抵扣。
10.6土石方裝運:(自裝渣地點----渣場的運輸、渣場平整所需設備責任分界)
10.7混凝土水平運輸:(自拌合站------到混凝土澆築現場哪個部位,所需設備責任分界)
10.8混凝土垂直運輸:(垂直運輸設備包括混凝土泵的責任分界)
10.9其他……
第十一條 施工材料
11.1甲方提供的主材
材料名稱
規格與型號
預算價格
供貨地點
11.2乙方為完成本合同項目的材料,其運輸和倉儲安全由乙方自行負責,倉儲地點和最大庫存量應符合甲方對乙方分包工程的現場總體管理的要求,並報甲方批准。
11.3乙方從甲方倉庫領用的材料,出庫後材料管理的責任即由乙方承擔。
11.4除甲方按11.1提供材料外其他均由乙方自購,乙方保證自購的材料質量合格。
11.5材料計劃:
11.6材料核銷辦法: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按定額標准進行核銷,超出定額使用的材料按(當期購入的市場價+運雜費)*1.15從乙方的結算款扣除.(經雙方協商)
11.7 如甲方提供的周轉材料按租賃計費(租賃價格表),從乙方的結算款扣除。
第十二條 現場機構設置
12.1乙方應建立完善現場施工技術、安全、質量、實驗檢測等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12.2對工期、安全、質量和甲方聲譽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乙方人員和無故不服從甲方協調指揮的乙方人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責令其離開工地。
12.3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_天內乙方將合乎施工要求的現場施工管理機構設置及負責人、各類專業技術負責人名單以書面形式報送甲方。
第十三條 履約保證金
13.1 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萬元履約保證金(按分包合同價款5~10%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全部義務履約完成後無息退還剩餘款項。
13.2
第十四條 民工工資兌現辦法
14.1為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乙方應及時兌現民工工資,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14.2 乙方僱傭的勞務要簽《勞務協議書》,並將入場的人員的名冊、身份證復印件、《勞務協議書》遞交到甲方人力資源部門一份,運行過程中如有變動乙方應及時將變動的情況與甲方溝通補報。
14.3乙方發放民工工資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調查摸底,
14.4甲方對沒有信譽的乙方可採取直接發放的辦法,每月由乙方提供民工工資單報到甲方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後由財務部門從結算款扣留民工工資總額(也可採用工資卡的方式),由甲方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發放到每個民工手裡(民工持本人身份證領取)。
14.5每月對乙方結算時預留結算的總價款的 %做為民工權益保證金,完工退場在無民工工資糾紛時無息退還。
14.6 其他------
第十五條 雙方職責
15.1 甲方職責
15.1.1 甲方應負責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現場施工協調和組織策劃及工程竣工驗收。
15.1.2 甲方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 套和轉發設計、監理文件和施工指示,並對施工進行技術指導(含技術交底)。
15.1.3 甲方按主合同的總體進度計劃及監理批復的施工進度,負責審核並批准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施工資源配置方案等。
15.1.4 甲方負責對乙方施工進度、安全、質量等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責任),若工程進度出現滯後、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施工安全出現嚴重隱患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程項目范圍或解除本合同,其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
15.1.5 甲方負責施工生產、生活設施場地的統一規劃,滿足乙方施工需求。
15.1.6 甲方統一負責向監理、業主報送工程結算報表、施工計劃和其他相關工程資料(含竣工報告),並向乙方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工程結算和價款支付。
15.1.7 甲方督促乙方購買高危作業人員的人身傷害險、全員工傷險、特殊設備財產險和必要的第三者責任險。
15.1.8 甲方督促乙方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做好隊伍和營區的治安防範。
15.1.9 其他應由甲方履行的職責。
15.2 乙方職責
15.2.1 乙方應服從甲方、監理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按照本合同約定對進度、質量、安全等負責。
15.2.2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目標施工計劃和甲方審批的施工進度計劃,單項工程開工前( )天,應向甲方報送施工方案、施工計劃和施工資源配置方案,並由甲方審批後方可實施。
15.2.3 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工程項目或進行本合同工程項目再分包(包括事實上的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既視為乙方違約,並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
十六條 其 他
16.1 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後應負責繳納地方政府規定徵收的費用(如暫住費等)。
16.2 乙方應與甲方簽訂<<安全生產協議>>與<<保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按其規定執行。
16.3 本合同履約中甲乙雙方往來的通知、指示、要求、確認、決定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准,並應送達約定地點 和辦理簽收手續。
16.4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16.5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報業主、監理審核同意後生效,工程完工,工程價款結清後自然失效。
18.6 本合同是否需要地方公證機關公證,雙方協商確定。(如需要的話)
18.7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貳』 半專業撲火隊伍營房輔助設施是什麼啊
森林防火條例
(1988年1月16日,2010年由國務院頒布)第一章
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制定本條例。
條本條例,森林防火,預防和撲救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除了城市的市區,所有的森林防火工作,適用本條例。
森林防火工作,並實施「的原則,預防,積極消滅」。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
第四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責任制。
林業主管部門,森林面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職責負責各級各單位必須是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部門的領導責任,單位。
第五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
國家森林防火組織設立中央森林防火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實施的工作原則, ,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以指導當地的森林防火工作。
(b)該組織的主要森林滅火??和救援工作的地區和部門。
(c)協調和解決的問題,自治區,直轄市,中央直屬政府部門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其他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中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部門負責。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軍事設施的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該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的日常工作??。的主要職責為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
(一)實施全國森林防火工作,黨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
()森林防火的宣傳和教育,發展森林火災的預防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c)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火災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培訓森林消防專業人士;
(e)審查在該地區的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防火設施及主火動力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f)項,發展的滅火籌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G)的電動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開展了森林火災統計中,建立火災文件。
沒有一個地方的森林防火指揮部,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
森林面積國有林業企業和機構,軍隊,鐵路,農業,工業和采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系統,各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的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落實的原則,發動群眾與專業的團隊組合,在林區各單位應建立質量滅火隊,並注意加強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國營局林業,森林,還必須組織專業撲消防隊伍。第9條
行政區交界處的森林面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火災防禦組織,同意向牽頭單位確定的防守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以檢查,監督國防領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10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森林防火站,檢查站可以建立森林防火組織,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入山防火檢查的權利。
第11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開展航空護林保護,應根據實際需要,大面積的?國有林區,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奸商,和逐步提高專業化,現代化水平的森林火災。
第十二條森林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一名兼職或全職護林員。
護理森成員的具體職責在森林防火巡邏,保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災,協助有關機關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章森林防火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區的?責任,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定期檢查。
軍事和民防系統應建立在森林中。第14條
政府應定期舉辦各級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該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的規定森林防火期,高溫期間森林火災,乾旱,高火險氣象,高風速,並劃定森林火災應急區為森林防火戒嚴期。
森林防火期的第15條規定,禁止在森林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啟動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燃燒,燃燒的草場,糞燒灰燒脊,焚燒秸稈小麥,燒山造林和防火隔離帶的生產用火焚燒,被授權的單位必須由縣委,縣政府,縣人民政府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批准生產的防火,必須有負責人提前一個良好的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組織在以下三個風的天氣用火,採取嚴格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火警。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或授權進入的森林面積由林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
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指定在該地區的活動,用火,用火後余燼完全熄滅周圍設置防火隔離帶,選擇一個安全的地方。
(三)進入該地區的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森林管理活動,必須由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發行的森林,證明。
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在森林和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的工作,必須安裝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旅客列車和一輛公交車行駛在森林中,和乘客進行對遊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
火災危險地段鐵路沿線,責任單位設立的森林防火防火隔離帶的巡邏人員的巡邏和滅火行動。
在森林裡現場工作人員操作的機器和設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程序,以防止發生火災。 17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中打獵的槍支使用,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授權,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的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森林火災應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在林業機械可能會導致森林火災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的森林地區森林防火設施:
(一)設置防火瞭望台;
(b)在周圍的邊界內的森林,森林邊緣,村莊,工業和采礦企業,倉庫,學校,軍營,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開設防火隔離帶或營造防火林帶;
(C )用火的運輸手段,探測滅火設備和通訊設備;
(d)在重點林區,防火道路,防火物資儲備倉庫建設。
發展應伴隨著森林和成片造林的發展,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計劃,同時實施。
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消防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管理系統,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防火的需求。
第二十一條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的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各級氣象部門要按照森林火災的預防,良好的森林火險氣象監測和預報的要求,尤其是做高火險氣象預測的。部門的報紙,電台,電視台,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的森林消防
第22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的戰斗升級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森林,森林火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顯著和災難性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的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或三個或更多的森林火災,嚴重傷害;
(d)森林火災的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 BR />(五)24小時滅火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的原始森林,森林火災;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交界處地區森林火災的風險;
(h)需要中央支援撲救森林火災。
23森林消防,統一組織和方向,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連接到滅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送往指定地點,投入戰斗。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簡成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24條森林消防,氣象部門應當做好火災氣象預測,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優先提供的交通工具,電信部門要確保通信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排遇難者,公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和森林火災案件,並以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商業,供應和市場營銷,食品,用品,和衛生部門應做好供應和醫療。
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撲滅,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燼,和足夠的人員看守火災現場,通過驗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森林火災預防前撤出總部的警衛。
第26條撲救森林火災,受傷,致殘或犧牲國家的員工(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工作人員引發的火災給定的按照國務院部門負責的??醫療救治和補償的規定。消防部隊的火災有任何責任或不負擔的醫療和賠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
第27條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資金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在國家雇員的工資參加滅火,旅遊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BR / (二)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滅火期間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收入損失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支付,火因不明原因的火災事故單位或個人的意外,消防支付;
(三)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標准成本,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事故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的個人或消防單位。
章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森林火災點第二十八:
(一)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不到一公頃的火災或其他林地; <BR / (b)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一公頃以上的不到100公頃;
(三)重大森林火災:森林面積的受害者??超過100公頃低於1000公頃;
(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千公頃。
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者的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戰斗在第29,材料消耗??和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害或死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調查記錄在檔案中。
第22條,該條例第20段的前三個上市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破壞重要設施或造成其他顯著損失的森林火災,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部門建立一個特殊的文件在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
第30條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火災統計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相同級別的統計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表的要求。森林火災統計報表由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國家統計辦公室的記錄。
第六章第31條的獎勵和懲罰
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並沒有發生在行政或森林火災面積?責任,連續三年以上的森林火災和滅火措施是有效的;
(b)發生森林火災,並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積極爭取,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取得了顯著的成就;
(三)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BR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風險報告的;
(五)提供的項目,在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F)</ (G)連續從事森林防火的頭發在創建森林防火科研工作超過15年,工作中所取得的成就。
第32條之後的第一四種行為之一,從10萬元到5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第五的行為,在五十到百元罰款或警告;第六行為,並責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並可能處以罰款的50500元: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無火災,但沒有造成損失;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授權的訪問,森林地區;
(三)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等;
()森林火災,森林防火指揮部或林業主管部門注意到沒有消除; BR />(五)不服從命令的撲火命令的結構或延誤撲火機會影響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救濟; <BR /(VI)的疏忽造成的森林火災,不會導致損失慘重。
人事負責人列在前面的失職,瀆職行為的,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根據問題的嚴重性和有害的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33條,第32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林業主管部門的縣級以上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行政處罰決定
各方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不起訴,期滿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判處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拘留,情節嚴重的和有害的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劃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按照本條例第35條所指的森林的實際情況,當地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部門負責解釋。
第3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中央政府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1988年3月15日起生效。
拖掛式房車在辦理執照時與機動車相似,按照新車上牌程序,先交購置稅、上交強險,驗車上牌,上黃牌;拖掛房車每年年檢一次;拖掛房車長度小於6米,總質量小於4500kg,需C1駕照;拖掛房車長度大於6米,需B1駕照;房車車長大於6米,需B2駕照。
拓展資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中規定「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雖然交法中明文規定小轎車可以牽引拖掛式房車,但並沒有明確指出小轎車等牽引拖掛式房車後能否進入高速行駛。
在實際的道路行駛過程中,小轎車牽引房車上高速行駛基本都會被攔截或者是不予放行發卡。例如北京六環路、G4京港澳高速、京藏高速、京津高速等不予通行或者需要經過一番周折才發卡放行。
『肆』 拖掛式房車給不給辦理餐飲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
這個你還是問下工商局吧,移動攤位應該有不同吧
『伍』 拖掛式房車需要什麼駕照
拖掛式房車在辦理執照時與機動車相似,按照新車上牌程序,先交購置稅、上交強險,驗車上牌,上黃牌;拖掛房車每年年檢一次;拖掛房車長度小於6米,總質量小於4500kg,需C1駕照;拖掛房車長度大於6米,需B1駕照;房車車長大於6米,需B2駕照。
『陸』 車輛拉著拖掛式房車算是違法嗎
首先要確定一點,拖掛房車要不要掛牌照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什麼是機動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3.2規定:機動車是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有軌電車、特型機動車和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但不包括雖有動力裝置但最大設計車速、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
拖掛式房車顯然屬於機動車的范疇,因此必須要掛牌照才能上路行駛。
拖掛房車都能通過登記而獲取牌照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只有工信部審核批準的正規機動車生產廠家將車型申報公告並通過後才能出具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所以沒有資質的小廠家生產的拖掛式房車只能放營地使用,不能上路行駛。
以上是比較明確的事情,大多數情況下不存在什麼爭議,而真正有爭議的是下面幾個問題。
一、駕照問題。
爭議最大的是持什麼駕照可以駕駛拖掛房車的問題。有人說是C本,有人說是B本,有人說是A2本,說A2本的有情可原,因為它有點像半掛車,而說B本的就純屬扯淡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6條規定: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什麼是「小型載客汽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4條表1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中規定:汽車分為載客汽車和載貨汽車,載客汽車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小型載客汽車的定義是「車長小於6000mm且乘坐人數小於或等於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什麼是微型載客汽車呢?「車長小於或等於3500mm且發動機氣缸總排量小於或等於1000mL的載客汽車。」
什麼是「旅居掛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2.2.3.1規定:旅居掛車是指「能夠提供活動睡具的中置軸掛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3.4規定:旅居掛車是指「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掛車,包括中置軸旅居掛車和旅居半掛車。」
那麼什麼是中置軸掛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2.2.3規定:中置軸掛車是指「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於掛車),車軸位於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載荷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於牽引車,不超過相當於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1000N的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本條款經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於2002年9月24日以國標委工交函[2002]56號文批准,修改「1000N的載荷」為「10000N的載荷」。
A2本的駕駛證能駕駛什麼車呢?
201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部長郭聲琨簽署的公安部令第139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台的關於指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的權威行政法令,其中准駕車型及代號表中A2本(牽引車)的准駕車輛為「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及B1、B2、C1、C2、C3、C4、M」
什麼是汽車列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4規定:「汽車列車由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牽引掛車組成,包括乘用車列車、貨車列車和鉸接列車。」
什麼是乘用車列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4.1規定:「乘用車列車是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4.16.2規定: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中置軸掛車應符合以下要求:A)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2500kg;B)中置軸掛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連接裝置;C)總質量大於750kg的中置軸掛車應裝備制動系統。
掛車按重量分幾種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4條表1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中規定:掛車分為重型、中型、輕型。輕型掛車是指「總質量小於4500kg的掛車」。
答案逐漸清晰,敲黑板,注意了:A2本准駕「重型、中型全掛、半掛汽車列車」不含「輕型」,而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屬於輕型汽車列車,是有關部門制定A2駕照準駕車型時明確規避的車型。因此駕照種類還是按拖掛的主車分類。
有人說:「轎車拉房車的話,轎車的性質就成了牽引車,必須按牽引車的駕照執行。」咱們還是引用法律法規和國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802-2014《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5條表2《機動車結構術語分類表》中的內容,汽車分為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載客汽車術語中沒有「牽引車」三個字,載貨汽車分類里有「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其他再沒有見過這三個字。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只有載貨汽車才有「牽引車」的明確定義,而載客汽車無論是否牽引拖掛式房車都不能定義為「牽引車」這是國家標准,不是我說的,也不是哪個個人有權自作主張定義的。
換句話說,駕駛一個不牽引半掛車斗的牽引車頭必須持有A2本而不是C本,因為無論是否牽引都改變不了它的載貨汽車牽引車性質,同樣駕駛一個拉房車的小型載客汽車也改變不了它的載客汽車性質,因此還是C本駕駛。
二、拖車鉤改裝合法性。
這里不提房車的改裝,只說拖車鉤改裝的合法性。先上法律: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拖車杠一般採用4~6mm厚的方管或圓管為主材,按照車尾特殊造型定製而成,比原車1mm左右厚度的壓型板防撞梁結實得多,加裝後顯然具備防撞能力,因此可以明確定義為防撞裝置。國家規定這種改裝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顯然是合法的。
有人說:「改變了車的外形參數,屬於非法改裝。」引用法律前我先反問一句「加裝的防撞裝置如果不比原車大或者長還怎麼防撞啊?」還是拿法律說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註解與配套》中解釋,對於機動車的結構、構造和特徵,並不是一概不能改變,而只是不能擅自改變。如機動車所有人需要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則需要到機動車登記部門提出申請,在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後,就可以按照審批證明記載的事項對機動車進行改變,並在改變後向機動車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有些不需要申請可以直接改裝的項目就是《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上述第一款中「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說的是比如原來車是硬頂的,要改裝成敞篷的;或者原本四個車輪要改成六個車輪。這是對車輛本身的改動,明令禁止。而加裝防撞裝置,屬於給機動車添附配件,不屬於改變機動車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所以,加裝拖車鉤是沒有問題的。
三、主車牽引資質。
小型載客汽車機動車行駛證上有「准牽引總質量」一欄,有些交警拿這個說事兒,說沒標注的不允許牽引拖掛房車。首先,行駛證上不僅這一欄是空的,上面「核定載質量」也是空的,難道不能載東西嗎?載質量=總質量減去整備質量,總質量和整備質量都有,難道核定載質量不會算嗎?顯然不是。事實是這套行駛證的模板中這兩項是給貨車行駛證准備的,載客汽車根本沒有統計和登記過,不代表沒有這個能力。
還是拿法律說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連牽引個故障車都沒說要牽引資質的事兒,那麼牽引個合法合規的完好的拖掛式房車怎麼非得要牽引資質呢?牽引資質根本就是貨車才有的,不懂裝懂的人才生搬硬套在乘用車上呢。
另外,如果「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里根本就沒有對「硬連接牽引裝置」進行細化規定尚且合法,那麼有國標規定的拖車鉤是不是更合法呢?
詳細內容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25980-2010/ISO1103:2007《道路車輛旅居掛車和輕型掛車的連接球尺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25988-2010/ISO3853:1994《道路車輛牽引旅居掛車或輕型掛車的牽引連接裝置機械強度試驗》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5053.2-2006/ISO1724:2003《道路車輛牽引車與掛車之間電連接器7芯12V標准型(12N)》。
以前沒有拖掛式房車時各大車企對乘用車牽引質量問題都沒有概念,2018年1月1日新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4.15.6首次規定:
具備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對以下事項加以說明:
——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按中置軸掛車有無制動兩種情形分別描述);
——配備的電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准號,及各接線的功能;
——配備的連接球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
——附加後視鏡及支架的安裝位置;
——允許牽引的中置軸掛車的尺寸限值;
——乘用車與中置軸掛車的制動系統連接要求及安裝和操作說明;
——乘用車列車的駕駛人員要求;
——乘用車列車在行駛中的注意事項。
看好了,是「首次」出現這樣的詳細規定,因此2018年以前生產、銷售、登記的乘用車是不可能有這些數據的,要尊重現實。
另外本條款還規定:4.15.7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註明連接裝置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並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15.7規定:本標准較GB7258-2012新增的涉及車輛結構及安全裝置的技術要求,以及4.4.3.5中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客車的核定成員數小於或等於56人的要求,不適用於本標准實施之日前出廠的機動車。
也就是說這個在說明書里標注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規定作為一種技術要求,不適用於2018年1月1日以前出廠的乘用車,因此管理部門無權要求以前登記的乘用車具備「准牽引總質量」這一欄的數據。
另外大家可以看一看今年登記的車輛行駛證這一欄到底是「0」還是確切的數字,或是以前的「--」。如果依舊是「--」,說明車管所還是不登記准牽引總質量,跟消費者無關。
四、高速公路和市區限行規定。
經常遇到高速公路不讓拖掛式房車上路的事情,問管理人員為什麼,他們也說不清楚,只是說領導說不讓上。我現在來告訴你領導為什麼不讓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表明的最高時速是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你的領導肯定是把輕型中置軸旅居掛車歸類為全掛拖斗車了。國家相關部委早就知道你領導要犯這樣的錯誤,因此2015年4月8日由公安部下達了《關於規范旅居掛車上路通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134號,明確規定拖掛房車上路的合法權益。這個通知在網上有很多網友分享,但是在公安部官網上查不到。不要緊,小暢專門找公安部官網警事咨詢里詢問了,查詢碼8160171750,有興趣的可以自己查,絕對真實有效。只要你在中國境內上高速,把這條給他看,肯定讓你過。如果他說「我們這里沒執行著這個文件」,請按瀆職罪報警。
有時候在大中城市外環會遇到攔截黃牌貨車的,不讓進市區。旅居掛車雖然是掛的黃色牌照,但不屬於貨車,不在攔截范圍之內。有些地方有限行措施,每天限行兩個尾號或者5個尾號,旅居掛車都不在限行車輛類型範圍內,只要你的主車不違規就可以了。小暢至今未獲悉那個城市對旅居掛車出台過任何限制性交通管制措施。
除了這四點爭議比較大的問題之外,小編還搜羅了一些網友經常提出的問題。
多大的拖掛房車允許上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4.1.1.2表2其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規定:中置軸、牽引桿掛車的長度限值為12000mm,寬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其中車廂長度限值為8000mm(中置軸車輛運輸掛車除外)。乘用車列車的長度限值為14500mm,寬度限值2550mm,高度限值4000mm。
高速公路如何收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准JT/T 489-2003《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5.2規定:當單車拖拽另一輛掛車時,該組合車輛的車型按照高於主車一個類別的車型分類標准執行。
其他:
根據2018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對於乘用車列車的規范性條款,摘抄如下:
3.2.1.1乘用車釋義:設計和製造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可以裝置一定的專用設備或器具,也可以牽引一輛中置軸掛車。
3.3.2中置軸掛車釋義:牽引裝置不能垂直移動(相對於掛車),車軸位於緊靠掛車的重心(當均勻載荷時)的掛車,這種車輛只有較小的垂直靜載荷作用於牽引車,不超過相當於掛車最大質量的10%或 10000N的 載荷(兩者取較小者)。其中一軸或多軸可由牽引車來驅動。【GB1589-2016,定義3.13】
3.3旅居掛車釋義:裝備有睡具(可由桌椅轉換而來)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設施、用於旅行宿營的掛車,包括中置軸旅居掛車和旅居半掛車。
3.4.1乘用車列車釋義: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組合。
4.1.2表一備注b乘用車、旅居車可不標發動機最大凈功率轉速,但還應標明發動機排量,乘用車具備牽引功能時還應標明最大允許牽引質量。
4.4.6.3旅居掛車不核定乘坐人數。
4.5比功率釋義: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額定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標定功率)與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之比。
4.7.4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旅居室內的專用裝備設施應明示相應的安全使用規定。
4.15.6具備牽引功能的乘用車,應在其產品使用說明書中對以下事項加以說明:
——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按中置軸掛車有無制動兩種情形分別描述);
——配備的電連接接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准號,及各接線的功能;
——配備的連接球頭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
——附加後視鏡及支架的安裝位置;
——允許牽引的中置軸掛車的尺寸限值;
——乘用車與中置軸掛車的制動系統連接要求及安裝和操作說明;
——乘用車列車的駕駛人員要求;
——乘用車列車在行駛中的注意事項。
4.15.7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註明連接裝置對應的國家標准或國際標准號,並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
4.16乘用車列車的特殊要求
4.16.1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乘用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車車寬應大於或等於1650mm;
B)乘用車應裝備防抱制動裝置(ABS);
C)乘用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電連接接頭,乘用車到掛車輸出端的電路容量應大於或等於20A;
D)乘用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A50連接球頭,連接球頭應位於車輛縱向中心線上(偏差應小於或等於10mm)。
4.16.2組成乘用車列車的中置軸掛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A)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應小於或等於2500kg;
B)中置軸掛車應裝備符合標准規定的連接裝置;
C)總質量大於750kg的中置軸掛車應裝備制動系統。
4.16.3乘用車列車應符合以下要求:
A)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的電連接器、電纜線的型號和尺寸相互匹配;
B)對於全輪和後輪驅動的乘用車,中置軸掛車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的比小於或等於1.5;對於前輪驅動的乘用車,中置軸掛車的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的比小於或等於1.0;
C)對於無制動的中置軸掛車,掛車總質量與乘用車整備質量的比值小於或等於0.6;
D)所有車輛牽引支架配備安全鏈,以保證在列車制動前掛車和牽引車不能分離且掛車具備一定的轉向能力;
E)作用在連接裝置上的垂直載荷同時滿足:
——大於或等於乘用車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4%且大於或等於25kg;
——小於或等於乘用車最大允許牽引質量的10%且乘用車後軸軸荷小於或等於允許軸荷。
F)乘用車列車的比功率大於或等於20kw/t;
G)不使用任何工具即可安全地連接或者斷開乘用車和中置軸掛車;
H)中置軸掛車的轉向、制動等信號與乘用車的信號一致。
8.4旅居掛車可不粘貼車身反游標識。
8.6.10a)由中性點絕緣關系供電的旅居車和旅居掛車應配備良好的接地系統,其接地電阻應小於或等於50Ω,旅居車廂及用電設備均應進行接地保護。
上述法律條款及國標均為現行,有據可查。
『柒』 在軍校學的營房管理專業,可以報考一級建造師嗎
營房管理專業是軍隊原後勤工程學院開設的一個專業,主要學的就是建築工程課程,與建造師職業非常吻合。只是這個專業在報考系統里找不到,報考系統里匯總的都是地方院校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