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車庫沒產權
❶ 買車庫辦不了產權證怎麼辦
地上車庫一般是可以辦理獨立房產證的,這個車庫屬於建築物。對於這個建築物國家要求必須辦理獨立的產權證明,在申報的時候開發商必須向國家立項的時候規劃出這些車庫的獨立性,如果開發說辦不了獨立產權證,那就是說這些車庫有可能屬於違法建築。
要看當時是如何與開發商進行約定的。一般來講,在物權法上,車庫和小棚可以看做房屋的附屬物,在房屋買賣時,根據民法上的附屬物從屬於主物的原則,可以不辦理產權證。但是現在北京、上海一些規范的大社區,已經就車庫單獨辦理證書。
❷ 車庫沒有產權是什麼意思
車位沒有產權是指你只有該車位的使用權,而無處置(買賣)的權利。
車位的產權情況與車位的形態有著密切的關系。有無產權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可否買賣,同時你對車位是否享有相應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有產權的車庫固然可以自行買賣過戶,無產權的車庫只具有使用權,而無處置的權利。
擴展內容:
產權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❸ 購房時購買了獨立一樓車庫,開發商不辦產權違法嗎
一、購房時購買了獨立一樓車庫,開發商不辦產權屬於違法行為。
二、如果車位是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一手及二手車位產權的辦證程序跟辦理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一樣。
三、車位的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其期限是無限長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不需要為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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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性質:即產別,按房屋所有權人的不同經濟性質及其管業情況分類。據《關於規范房地產權性質和用途登記內容的通知》(穗國房字[2001]264號),房屋所有權性質共8種,房地產權證上應填寫其名稱:
1、 國有直管產、國有自管產、國有軍產;
2、 集體房產;
3、 私有房產;
4、 聯營企業房產;
5、 股份制企業房產;
6、 港澳台投資房產
7、 涉外房產;
8、 其他房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權證
❹ 沒有產權的車庫能否買賣
無產權證的地下車庫或者車位不受保護,當發展商把廣大業主共有的車位私下賣掉,由於這些產業並非屬於發展商的,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產權證。 這些沒有產權的共有車位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小區業主有權向法院申請撤消發展商對這些共有車位的買賣合同。合同撤消後,購買這些私賣車位的業主只能向發展商追討購車位款項。一旦房地產商「跑路」,業主的錢就存在追不回的風險。
地下車庫或者車位因為沒辦理產權登記,有可能被開發商二次甚至多次銷售,有的開發商遲遲沒辦理這個「確權」手續,使得買了車位的小業主始終拿不到產權證。如果開發商等車位漲價時再辦確權手續,把車位以高價第二次賣出並幫第二買家辦理完過戶,那麼第一次的買家反而成了被趕走的那個。「法律就只承認已過戶的車位」。
專家在此提醒,無論交易一手車位還是二手車位,最核心的問題在於關注車位原始產權到底歸誰所有。買家交易前首先要明確,車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護的產權,明晰以後才能夠確定交易的合法性和購買的風險,以及購買人簽的合同的保障力到底有多大。
另外關於沒有產權的地下車庫或者車位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情況,那就是人防工程車位。人防工程的車位不同於普通車位,在戰爭時會被防空部門統一管理,有可能當時不作私人停車位用途。人防工程車位的特殊性在於車位擁有者在戰爭發生的時候,就要無條件地把這個車位交出來給有關的防空管理部門統一支配。因而,購買車位時市民要留意合同里的細則看是否明確列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規則。
❺ 為什麼車庫沒有產權證
大部分車庫都是沒有產權的,業主購買後擁有的是永久使用權。
業主在購買車位時一定要看清能否辦理產權證。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人防車庫是禁止買賣的,謹防開發商忽悠。
如果車庫沒有出現在你的不動產權證上話,那麼這個車庫就還在開發商的名下,它還屬於開發商的集體財產。一旦開發商出現資金斷裂或者其他的負債問題,你的儲藏室就會被同時抵押查封了。
車庫是有一個單獨的交易合同的,車庫就跟房子一樣要去備案登記。憑著這個合同去當時相關機構進行登記備案。車庫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是也是要按照相應規定去交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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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面積分攤說
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❻ 車庫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這合理嗎
法律關於車庫產權問題歸屬,具體還要根據車庫性質劃分。
1、規劃內車庫。
《物權法》第74條中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規定實質已經承認開發商對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原始所有權。
開發商只要能提供車庫的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驗收合格後就能進行車庫的初始確權登記。
2、規劃外車位。
開發商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建設的車庫車位可稱之規劃外的車庫車位,對於規劃外的車位,《物權法》第74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是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人防停車位。
地下人防車位的原則是「誰投資,誰受益」。這種停車位開發商和業主均無產權,經人防管理部門同意後開發商可經營使用,也就是說這種車位不能買賣、過戶,只能出租使用權,且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6)買房車庫沒產權擴展閱讀:
住宅小區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的產權歸屬,應綜合以下三個標准來確定:
(一)符合規劃。在我國,不符合城市規劃或建築規劃的建築物,為違章建築,不能取得所有權。住宅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規劃和建築規劃,是建立所有權的前提。
(二)對佔用的土地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商對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建立的基礎是:車位、車庫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歸開發商享有。住宅小區一經出售,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設立地上車位、建造車庫的行為,均屬於侵犯業主共有權的行為。
業主不同意設立車位、車庫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請求其恢復原狀,拆除車庫或車位的標界物。業主同意的,地上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業主,已收取的租金,應根據不當得利返還法則返還給業主。
根據物權法第74條的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就是立法對這一規則的闡釋。
(三)建造費用是否分攤到住宅售價中,是確定車位、車庫和地下室是否歸開發商所有的重要標准。
地下車位、地下室、地下車庫的出售價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費,土地的利用有時是無償的,無費用可公攤。地上車位、車庫則不盡然,其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原則上不能分攤到住宅小區的其他業主身上。
如果分攤了,則地上車位、車庫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就歸業主共有,開發商就無權處置車位、車庫了。這一點,與小區一層房屋附贈綠地或小院是一個道理。如果沒有分攤,則地上車位、車庫屬於開發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
❼ 購買沒有產權的車庫要注意什麼
購買沒有產權的車庫是不允許的,是不合法的,後續會有很多麻煩的手續和糾紛。
有產權的車庫購買時簽訂車庫買賣合特別注意針對產權問題的約定及處理。如果採用租賃合同則租賃期限是不能超過20年,否則不受法律保護,但可以約定租賃期滿後續租的優先權。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既然是經濟實體,就必須具備三個特徵:
(1)必須有一定的財產作為參與社會再生產的前提;
(2)必須直接參加社會再生產活動;
(3)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並且參與社會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自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7)買房車庫沒產權擴展閱讀:
業主在購買車位時一定要看清能否辦理產權證。他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惟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另外,對於可以租賃的車位有限期是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再者,業主一定要注意人防車庫是禁止買賣的,謹防開發商忽悠。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