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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車庫贈與合同

發布時間: 2022-03-26 15:09:12

㈠ 你好、購房時開發商贈送車位、簽有贈送協議、現兌現承諾但開發商要求收回當時的贈送協議、不理解請指點

不可以的
開發商這樣做是違背合同契約的,要承擔責任的。
你可以拿上當時買房的合同,去當地法院起訴他們,要求按照合約進行,否則要求賠償

㈡ 期房開發商贈送的車庫和地下室不體現在合同中,如何保障自身利益

可以另外與開發商簽訂一份補充協議,明確表明該車庫與地下室是贈與你的,不然以後開發商反悔你連個證據也沒有。並且在補充協議中體現出贈送的車庫和地下室使用年限是否為終身制,還有對於以後可能出現的管理費、修理費等誰付的問題

㈢ 一個房子我們的車庫是買的,人家是贈送的合理嗎

這個就跟買東西,簽了合同,看到別人比你價格低,就覺得不合理一樣。。有啥合理不合理。你買房子的時間,房子的位置跟人家都一樣嗎?本來都可以談價格的,你接受了,就說明你認為合理,又沒人逼你簽。別人比你便宜,肯定有其他因素。。

㈣ 買房的時候花75000買了一個地下停車位,但購房合同里寫該車位是送的,有影響嗎

地下車庫也不是開發商的,所以只能送。

㈤ 購房協議有贈送車庫但是購房合同和房產證上沒有算違約嗎

你好,不算違約,因為車庫是贈送的,它沒有產權,所以購房合同和產權證上沒有寫。

㈥ 買房贈送車位,騙改成提供違法嗎

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不好理解?舉個例子吧! 案例一: 今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項目開始交房。在劉先生繳納相關費用並收房後,要求工作人員帶他看看情況時發現,開發商贈送的停車位,位於房屋所在小區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該停車位,還需要每月繳納200元的停車費用。對此劉先生提出質疑,一是既然是贈送的車位,為什麼還要交費?二是這200元錢是交給誰的? 案例分析: 依據規定,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由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自行劃線分割出若干停車位,其產權歸屬取決於停車位所在的道路性質。 所以對劉先生的停車位,如果車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產權當然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開發商在取得政府授權與批準的前提下設立,可贈送或出租。如果該條道路是小區的公共道路,則其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該類型的停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劉先生屬於租用車位,並無贈送之實,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車位原本就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就沒有必要再交費了。 案例二: 馬女士去年年初買房並獲贈地下車庫車位,房子和車位都簽了合同。馬女士說,房屋手續已經全部結束,等到如今要給車位辦理產權證時,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辦證費。收這個辦證費是否合理?劉女士表示懷疑。 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如果不佔用業主共有場所,那麼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且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且建設費用又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的停車位,其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這種車位作為特殊的不動產,和商品房一樣,能銷售、贈與,也能辦理產權證。 對於這種車位,只需要將車位贈與協議(合同)拿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備案,面積經過主管部門實測後,就能辦理產權證了。辦車位產權時,需要繳納的契稅、辦證費,以及大修資金,具體數額根據車位的估值不盡相同。 所以這樣看來,馬女士在辦證時被收取費用並無不合理。在此還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車位買賣時的交易對象,因為只有是產權車位,才可以自由的轉讓和出售。如果不是產權車位,則需問清該車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權車位,還有的則是租賃性質的車位,時間不得超過20年等。 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人防車庫禁止買賣。 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第二,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第三,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㈦ 買房贈送車位需要注意什麼

先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我國《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不好理解?舉個例子吧!
案例一:
今年5月,劉先生購買的項目開始交房。在劉先生繳納相關費用並收房後,要求工作人員帶他看看情況時發現,開發商贈送的停車位,位於房屋所在小區附近的公共道路上;而且他使用該停車位,還需要每月繳納200元的停車費用。對此劉先生提出質疑,一是既然是贈送的車位,為什麼還要交費?二是這200元錢是交給誰的?
案例分析:
依據規定,如果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無權處置。由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自行劃線分割出若干停車位,其產權歸屬取決於停車位所在的道路性質。
所以對劉先生的停車位,如果車位所在道路是市政道路,其產權當然屬於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國家行使,開發商在取得政府授權與批準的前提下設立,可贈送或出租。如果該條道路是小區的公共道路,則其土地使用權已歸全體業主按比例共同享有,該類型的停車位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劉先生屬於租用車位,並無贈送之實,如果屬於第二種情況,車位原本就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就沒有必要再交費了。
案例二:
馬女士去年年初買房並獲贈地下車庫車位,房子和車位都簽了合同。馬女士說,房屋手續已經全部結束,等到如今要給車位辦理產權證時,又被要求交500多元的辦證費。收這個辦證費是否合理?劉女士表示懷疑。
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如果不佔用業主共有場所,那麼開發商可以以出售、贈送、出租的方式與業主約定車位的歸屬,開發商的贈送承諾合法有效。且規劃為停車場地並符合產權登記技術規范,且建設費用又未列入開發成本和分攤面積出售給購房人的停車位,其所有權應當屬於開發商。這種車位作為特殊的不動產,和商品房一樣,能銷售、贈與,也能辦理產權證。
對於這種車位,只需要將車位贈與協議(合同)拿到房地產交易管理中心備案,面積經過主管部門實測後,就能辦理產權證了。辦車位產權時,需要繳納的契稅、辦證費,以及大修資金,具體數額根據車位的估值不盡相同。
所以這樣看來,馬女士在辦證時被收取費用並無不合理。在此還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有必要看清車位買賣時的交易對象,因為只有是產權車位,才可以自由的轉讓和出售。如果不是產權車位,則需問清該車位的使用年限是多久,比如有70年使用權車位,還有的則是租賃性質的車位,時間不得超過20年等。
還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人防車庫禁止買賣。
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第二,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第三,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並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范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㈧ 買房贈車位寫合同里嗎

買房贈車位要寫合同里。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8)買房車庫贈與合同擴展閱讀:

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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