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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配置或內飾

發布時間: 2022-06-12 03:44:08

『壹』 河南省國企用車標准

國企有經營自主權,用車沒有標准。但是政府管理或黨的組織管理上往往又出現國有企業參照執行的規定。所以國企領導幹部的配車標准只是參照標准,參照政府標准執行。
新配備的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轎車型的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以內、排量1.8升(含)以下;商務型的價格控制在30萬元以內、排量3.0升(含)以下。新購置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購置標准,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不得為離休、離任或調離本企業的人員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向子企業借用、調換公務用車(執行重點任務除外);不得向子企業轉嫁公務用車購置、租賃資金和運行費用;不得為本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車輛保障。
配備了公務用車的,不得再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副職負責人不再配備公務用車,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形式。意見規定了公務交通補貼的上限,主要負責人為3200元/月,副職負責人為2600元/月。

『貳』 國家對於公車私用的處罰是怎樣

公車私用一經查處,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11年3月發布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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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危害

1、從幹部成長角度說:公車私用滋生官僚主義和享樂主義,在某些幹部心中,車就是身份的象徵,官做到什麼位置就要配什麼檔次的車,還必須是專車專人用,沒有車就出不了門,沒有車就辦不成事。

2、從經濟角度來說:公車私用造成巨大浪費,攀比現象嚴重,一些單位不該買車的也買,不該換車的也換,導致配車不是為了工作方便,而是為了滿足某些人的個人私慾。

3、從社會角度來說:公車私用誘導不良的價值取向,「古有學者,衣錦還鄉」變成「今有事業,轎車還鄉」。在某種程度上,公車私用變成流動的腐敗廣告,極大地損害了機關幹部形象,甚至起到了反面教材作用。

二、防止措施

1、用車要有一個制度。

2、用車要申請。

3、用車情況有監督。

4、完善違規用車懲戒制度

『叄』 領導幹部公車私用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公車適用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肆』 公務車公車私用有什麼後果

法律分析:公車私用會涉嫌以權謀私行為,是黨風和幹部作風不正或不廉潔自律的表現,會引發黨群關系、干群關系不和諧的問題和黨員幹部自身潔律與自我政治素質下降的不利後果。一般的機關單位和企事業單位會就公車的使用管理作出行政規定與規范。

公車私用問題(除非當地政府或權力機關特別授權外)不在交警的管理與查處范圍。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伍』 公務用車9種違規情形

法律分析:(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陸』 聯通公務用車標准

聯通公務用車標准如下,

集團公司領導和各分(子)公司領導人員公務用車與生產經營用車配備標准應嚴格執行有關要求,嚴禁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

(一)集團公司正職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標准為排氣量2.5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38萬元以內;副職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標准為排氣量2.0升(含)以下,購車價格28萬元以內。

(二)分公司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領導人員公務用車按實有人數定編。一般性公務用車編制標准為:省級分公司5輛、地市級分公司3輛、縣級分公司1-2輛。

(三)各分(子)公司領導人員如採用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求,省級分(子)公司正職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標准為排氣量2.0升(含)以下、購車價格28萬元以內;省級分(子)公司副職領導人員、地市級分公司正職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標准為排氣量l.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20萬元以內;地市級分公司副職領導人員公務用車配備標准為排氣量l.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16萬元以內。

(四)新配備的生產經營用車應嚴格執行配備標准,轎車不得超過本級公司副職領導人員公務用車標准,商務車型應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

『柒』 私車公養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私車公養就是以公務公用之名,或採取掛靠方式揩油,或冒充公車到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裝飾,或將私家車的油費、維修費、過路費、洗車費等與公車捆綁到一起報銷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捌』 公車私用違紀會給家庭帶來什麼影響

法律分析: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公車私用一經查處,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誡勉談話、問責處理或其它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 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玖』 公車私用認定

法律分析:公車私用是指由公共財政負擔的從事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務的單位的汽車被用於非公務用途的情況。也就是用公家的車,干私人的事,就叫公車私用。

1、親人或者朋友搭順風公務車,可以被認定是公車私用,濫用職權。

2、開公車去旅遊,去親戚家拜年,開公用車去吃飯等。

3、公車接送子女上下學的現象,也是公車私用的一種。

4、利用公車,走親訪友、外出旅遊。

5、說白了就是花國家財政養著的車那叫做公車。至於說到私用,那就是那些車沒有用到為人民服務的偉大工作上。而是成了領導與司機的私事奔波的車。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

(二)違反規定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的;

(三)公車私用、私車公養,或者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的;

(四)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六)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七)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八)違規處置公務用車的;

(九)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行為的。

『拾』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什麼時間發布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發布(中辦發〔2011〕2號)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於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於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於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 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 20 人不超過1 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准,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准,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 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准 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採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 升(含)以下、價格18 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 升(含)以下、價格12 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後 的價格為計價標准;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准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後,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採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更新黨政機關確需高於標准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並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 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後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 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以下行為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准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准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 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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