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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車位出租有沒有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6-18 18:02:28

㈠ 2021年車位新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車位的產權年限跟商品房的產權年限是一樣的,車位產權年限是70年。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
(1)商品房車位出租有沒有規定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__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__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㈡ 《物權法》對小區停車位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以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作出了對於小區車位的明確規定,現在給你貼出來: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㈢ 物業停車位租用收費是否有標准租賃年限有否具體法律規定

你到底是向物業管理者(物業公司)還是向停車位的所有權人(私人)租賃? 你指的物主是車位的所有人(私人)?如果是物業管理者收取的停車費是有標準的,標准由物價局規定,亂收費可向物價局舉報。但如果車位是私人擁有的,你向他承租車位,收費則沒有一個強制性的標准了。不過租賃期限倒有規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不過車位所有人是否把車位租賃給你,這個就是他的自由了。

㈣ 商品房車位政策新規

法律分析: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㈤ 小區車位只能年租不月租合法嗎

小區車位歸物業管理,只能年租不月租的做法是合法的。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收取的停車費按照物業公司與業主大會達成的協議進行利益分配。

㈥ 2020小區地下停車位新規定 小區地下車庫車位開發商有權出租嗎

㈦ 2020小區地下停車位新規定小區地下車庫車位開發商有權出租嗎

㈧ 關於小區停車位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關於這條法規,具體解讀如下:1.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3.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地下人防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既不歸業主,也不歸開發商,屬於國家所有。但是,業主有使用權,繳納管理費即可。

㈨ 小區車位的歸屬和使用,你知道嗎

車位產權,就是指車位的所有權,一般而言,車位屬於小區公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所有。如果自己想要購買的,最好購買有產權的車位。那麼,車位有產權和無產權的區別,車位產權歸屬是怎樣的呢?

物權法關於小區車位的法律規定:

第74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這也就是說,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所以,目前多數商品房在銷售時,開發商和購買者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通過出租、出售或附贈等方式,約定其歸業主專有或專用。在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為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

只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車的車位,才屬業主共有。即使是業主共有的車位,收取一定的停車費也是合理的。

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

小區地下產權車位(有產權)

是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於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並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後,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無產權)

屬於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小區地上車位(分情況)

建造於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開發商所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佔用了公共土地,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

㈩ 小區地面車位物業出租違法嗎

小區地面車位物業沒有權出租。因為根據關於物權問題的法律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業未經授權無權單獨出租。物業出租的地面停車位和綠化面積均為業主共有,物業擅自出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
法律分析
小區地面車位物業出租違法。住宅小區的停車位是作為配套設施用房納入小區規劃,同時報建、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的,停車位與住宅小區的主體建築具有密不可分的主從關系,相對主題建築來說,具有一定的附屬性和非獨立性。因而,住宅小區內部的停車位不能脫離小區住宅房屋而單獨買賣。按照建設部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在住宅區建設一定數量的車位,規劃部門是有明確規定的,開發商若不按規定建設停車位,其規劃設計方案就不會得到批准。也就是說,規劃部門要求開發商建設停車位的目的,就是保證住宅小區內的居民車輛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點說,這些停車位是供住宅小區內的居民使用的。可見,住宅小區停車位具有規劃性和專用性。即使開發商作為所有權人時,也無權因小區業主暫時無力購買或不需購買停車位而擅自將多餘車位對外出售。如果有權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產權就是清晰的,這時它的所有權是歸開發商的。 也有些個別情況,業主在買房的時候公攤面積可能已包括了車庫車位的公攤,如果能拿出這部分的書面證據,那這部分所有權肯定是歸業主所有。 國家的很多地方法規都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些開發商以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書面通知了業主,且在有關的地方進行了公示,就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並可以把車庫車位賣給小區外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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