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車位沒有分配信訪
Ⅰ 國家對拆遷安置房是否也安置停車位
停車位是屬於住房的配套設施,當然會考慮到當地的總體生活水平和居民機動車保有量來設計,但是這不是拆遷的問題,這屬於建築施工配套的問題了
Ⅱ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歸屬
首先要看開發商與你們拆遷建房前是否有明確約定車位問題,如果歸所有回遷居民所有,那隻要你屬於回遷居民集體的話,應該你可以根據回遷居民集體的規定進行相對應的處置。如果歸開發商所有,你只有使用權,你可以根據對應的條款,進行出租但估計不能進行售賣。最主要還是弄清楚車位的歸屬,根據不同的歸屬即可進行對應的處置了。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哈~!
Ⅲ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屬於什麼產權
車位產權指的是 以人防工程名義修建的停車場。按法律,人防工程建設費用的都攤在業主身上了,收益應該不是開發商的開發商收取是違法的但沒人管。
需要過戶的,你可以選擇私下過戶,私下過戶的話你需要先去房屋管理局申請建立一個樓盤表,才能給分戶辦理車位產權,具體需要提交的資料各個地方會有區別,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房屋管理局;
產權也分兩種:
一、可以出賣車位產權,賣方需要繳納的稅費,主要有(按每個車位算):比如大概在10萬。營業稅及附加=10萬*5.5%=5500元契稅=10萬*3%=3000元印花稅=10萬*0.05%=50元二、不能分戶辦理車位產權,建議可以與租戶簽署20年的車位租賃合同,目前有很多開發商均採取此種辦法。這樣20年後,產權還屬於你們。( 還有就是無產權的車位不能買賣,即使買賣也不受法律保護。可以購買使用權,最多隻能購買20年的使用權,且可以在使用權的有效期限內轉租使用權。)
關於所得稅賣方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一般是買方交。
Ⅳ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歸屬
綠化面積屬於小區業主共有,其下面的地下車位屬於開發商,如果小區內無車位,則開發商應該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將車位賣於業主。只有小區明確約定地下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才無權拍賣車位。安置房車位產權歸屬有以下情況:合同是否約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准判斷;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Ⅳ 我是江蘇揚州寶應人。聽從政府安排拆遷,現在被安置在拆遷安置小區里。小區管理不到位,信訪無效。
首先請明確一下你要反映的問題:
一、如果是拆遷部門未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合理給你分配安置房的話,你可以要求對方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二、如果是對小區物業管理不滿意的話,作為業主你是有權利聯合其他業主更換小區物業。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Ⅵ 安置房不租給租房客車位怎麼辦
安置房不租給租房客車位,你可以進行相關的申訴,或者是相關的投訴,因為這是不合理的,而且是侵犯了你一些消費者的權益
Ⅶ 你好,請問我們小區屬於安置房,現在小區里露天停車位不讓停車,說要先解決原住居民的停車位,這合理嗎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及管理、使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的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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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Ⅷ 安置房車位產權屬於誰
安置房車位產權歸屬有以下情況:
1、合同是否約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准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車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Ⅸ 政府蓋的安置房地下車位怎麼處理
要根據法律文件來進行處理。
Ⅹ 關於安置房車位的規定
法律分析:車位可以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大部分是租賃,需要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