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車位不讓使用有道理嗎
㈠ 經濟適用房強制買車位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說涉及到小區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改變的話的話,必須要經過佔小區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一致通過以後才可以。即使業主委員會通過,而且有關部門審批仍然是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車位,不能僅僅因為誰出了錢就固定的分配給他,這是沒有依據的。而綠化地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擁有的,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擅自改為車位還收取停車費,是沒有道理的。
㈡ 安置小區不讓使用地上停車位,只讓租賃地下停車位合法嗎
安置小區,不讓使用地上停車位,只讓租賃地下停車位是合法的。因為在購置房屋的合同上,沒有規定住戶免費使用地上停車位。這個問題是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大家都是沒有辦法的。如果屬於非法的,早就有人起訴了。
㈢ 經濟適用房停車位規定a
政策規定,對於新政策出台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要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而對於新政策出台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由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㈣ 經濟適用房的車位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地面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不能出售 單獨建立的地下車庫、停車樓等,開發商通過規劃和用地審批為獨立使用的地面車位的,可以出售。
法律依據:《關於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已辦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由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四)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三、本通知發布之日(含)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執行,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予以退還。
(二)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產權人應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出售價格低於指導價格的,應按指導價格作為收取土地收益等價款的基數。產權人原購房時因面積超標交納的綜合地價款在應補交價款中核減。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購房人按市場價購買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後取得商品房產權。
㈤ 你好,請問我們小區屬於安置房,現在小區里露天停車位不讓停車,說要先解決原住居民的停車位,這合理嗎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及管理、使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的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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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㈥ 經濟適用房要求必須買車位,合理嗎
不合理,這屬於捆綁銷售。
㈦ 政府是否出台有關「拒絕買賣停車位」的法律政策
《國防法》及《防空法》未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設施的使用權禁止買賣,亦未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資產。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作為人民防空工程的車位使用權的買賣,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之法理,人防停車位可以買賣。
㈧ 想問下,經濟適用房有車位嗎
大部分是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