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安置房車位
Ⅰ 關於安置房車位的規定
法律分析:車位可以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大部分是租賃,需要遵守物業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Ⅱ 安置房車位可以買賣嗎
法律分析:回遷安置房的地下停車位如果有合法產權的,當事人可以購買,如果沒有產權的,購買車位會產生比較大的風險。法律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Ⅲ 安置房小區車位收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安置小區也是可以收停車費的,但是應當經過備案,而且要有物業管理合同。安置小區是指國家在對某些地區進行拆遷改造的小區居民或者給社會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宅。停車場所對機動車停放進行的收費,就叫做停車費。停車費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時收取、按次收取,收取停車費是專業車場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每個地區政府分別制定適用於本地區停車場收費管理的停車收費標准。收費標准主要按照分時段、分片區差別收費。居住區停車場收費與非居住區停車場收費有差別,不同的車輛類型停車收費標准也有差別。不管是安置小區還是商品房小區,首先要看停車位的產權是不是業主共有的,如果是業主共有的就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洽談,如果物業合同里包含了停車管理,就該收費,收費標准由業委會和物業單位洽談結果為准,當然物業收了費就得保證小區內的車輛安全,包括被盜被刮擦等。
如果物業服務不包含停車服務,就不需要付費,當然這種情況非常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Ⅳ 遂寧市安置房車位是公共的嗎
大多數安置房的車位都是公共使用的,但是有的物業對這些車位進行了特殊管理,可能會收取費用。
Ⅳ 安置房車位產權屬於誰
安置房車位產權歸屬有以下情況:
1、合同是否約定,地下車庫的產權是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根據下文標准判斷;
2、是否計入公攤面積,如該地下車庫計已入業主公攤面積,那麼小區業主在購買商品房時,其購買的商品房的建築面積中已包含該地下車庫的面積,地下車庫的產權應屬全體業主所有。如地下車庫並沒有計入公攤面積,則車庫產權歸開發商所有;
3、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車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Ⅵ 拆遷安置房的車位歸屬
首先要看開發商與你們拆遷建房前是否有明確約定車位問題,如果歸所有回遷居民所有,那隻要你屬於回遷居民集體的話,應該你可以根據回遷居民集體的規定進行相對應的處置。如果歸開發商所有,你只有使用權,你可以根據對應的條款,進行出租但估計不能進行售賣。最主要還是弄清楚車位的歸屬,根據不同的歸屬即可進行對應的處置了。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哈~!
Ⅶ 安置房地下車位歸屬權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1、如果產權屬於開發商或者物業,那麼物業用於出售、租賃是合法的。2、如果產權並不屬於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Ⅷ 安置房的車位需要買嗎
法律分析:不能。
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