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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旅遊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呈現的特點

發布時間: 2021-05-12 23:48:26

1. 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與旅遊法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及標准

1、《旅遊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與星級酒店、綠色飯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3、《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4、《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5、《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

6、《綠色旅遊飯店評定標准(附附錄A、附錄B)》

三、與美麗鄉村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7、《美麗鄉村建設指南》

8、《民族民俗文化旅遊示範區認定》

9、《農家樂經營服務規范》

四、福建省和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

10、《福建省旅遊條例》

(1)我國旅遊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呈現的特點擴展閱讀: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3、規范導游和領隊旅遊活動的有《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等。

4、規范旅遊安全的有《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等。

5、規范旅遊糾紛處理的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問題的通知》等。

6、現行有效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刑法》等。

2. 我國第一個地方旅遊法規是什麼

《旅遊法規》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高職高專教育),是作者在多年研究積累與教學實踐基礎上反復修改而成。主要內容包括旅遊法規基本常識、合同法律制度、公司企業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遊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遊住宿業管理法規制度、旅遊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旅遊資源管理法律制度、旅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旅行社責任保險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食品衛生管理法律制度、旅遊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旅遊投訴管理法規制度。

3. 我國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方針是什麼

旅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4.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5. 我國導遊人員管理法律制度有哪些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人員等級考核標准和考核辦法,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制定。」
1.導遊人員等級考核制度
為了加強導游員隊伍建設,提高導游員素質和接待服務水平,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調動導游員鑽研業務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引入競爭機制,為改革全國導游員管理體制、建立導遊人才市場創造條件及為旅行社服務的等級化創造人員條件,國家旅遊局於1994年發布了《關於對全國導游員實行等級評定的意見》和《導游員職業等級標准》,開始了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
這一制度在1999年5月14日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中得以確認,從而成為一項法定製度。
(1)導遊人員等級考核的劃分及適用范圍
導遊人員等級分為兩個系列、四個等級。所謂兩個系列是指等級考核分為外語導游員系列和中文導游員系列;而四個級別則是指通過考核,將導游員劃分為特級導游員、高級導游員、中級導游員和初級導游員。
(2)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辦法
①特級導游員的考核評定,採取以評審考核為主、考試為輔的方式。評審採用論文答辯、跟團實查和專家審議三種形式;考核工作表現、導游技能、遵紀守法和遊客反映;考試第二外語或一種方言。評定工作不定期進行。工作步驟為省(區、市)旅遊局初評,國家旅遊局評定。
②高級導游員的考核評定,採取考試、考核和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考試科目為導游詞創作和口譯(中文導游員不考)兩科。考核、評審方式和工作步驟與特級導游員相同;對高級導游員的評定每三年進行一次。
③中級導游員的考核評定,採取考試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考試科目為導游專業知識(含政策與法規、導游基礎知識、漢語言文學知識三部分內容)、現場導游兩種。考核方式與高級導游員相同。中級導游員的評定每兩年組織一次。考試以國家旅遊局為主組織實施,考核以省(區、市)旅遊局為主組織實施。
④初級導游員的考核評定,採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後工作滿一年的人,經考核合格,即可成為初級導游員。
(3)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組織管理
導遊人員等級考檢評定採取由國家旅遊局統一政策、統一領導,與地方旅遊局分工負責組織實施的辦法。各省(區、市)旅遊局要完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組織機構,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以保證導游員等級評定工作的質量。為了加強對等級導游員的管理,國家旅遊局和省(區、市)旅遊局建立導游員等級注冊登記制度。各級資格有效期一般為五年。有效期滿後,持征者要按有關規定主動到發證機構辦理注冊登記,並進行相應的培訓和考核。逾期不辦者,其證件自行作廢。
導游員等級證書由國家旅遊局統一製作並核發。每次等級考試後,國家旅遊局通過新聞媒介向國內外公布特級、高級和中級導游員名單及旅行社、導游公司導游員的等級構成情況。各旅行社、導游公司應在待遇方面對不同級別的導游員加以區別,拉開檔次。已實行崗位技能工資的單位,京戲以導游員等級做為崗位技能工資的評定依據。
2.導游員職業等級標准
導游員職業等級標準是考核評定導游員等級的依據。該標准由國家旅遊局制訂,在旅遊行業中實行。
根據導游員職業等級標準的規定,各個等級的導游員必須符合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和身體要求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忠於職守,鑽研業務,賓客至上,優質服務,遵守職業道德,身心健康。
(1)初級導游員等級標准
①知識要求
了解我國的大政方針和旅遊及其有關的政策法規;掌握當地主要游覽點的導游知識,了解我國主要旅遊景點和線路的基本知識;了解與業務有關的我國政治、經濟、歷史、地理、宗教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識;了解有關主要客源市場的概況和習俗;掌握導游工作規范;外語導游員基本掌握一門外語,達到外語專業大學三年級水平;中文導游員掌握漢語言文學基礎知識,達到高中畢業水平。
②技能要求
能獨立完成導游接待工作;能與旅遊者建立良好人際關系;起草情況反映、接待簡報等有關應用文。
③業績要求
完成企業要求的工作,無服務質量方面的重大投訴,遊客反映釀率不低於85%。
④學歷要求
外語導游員具有外語專業大專或非外語專業本科及其以上學歷,中文導游員須高中及其以上學歷。
⑤資歷要求
取得導游員資格證書後工作滿一年。
(2)中級導游員等級標准
①知識要求
熟悉我國的大政方針,掌握旅遊及其有關的政策法規;全面掌握當地主要游覽點的導游知識,了解我國主要旅遊景點、線路的有關知識;掌握與業務有關的我國政治、經濟、歷史、地理、社會、宗教、藝術和民俗等方面的基本知識;熟悉有關主要客源市場的概況和特

6.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6)我國旅遊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呈現的特點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7. 我國信息安全保密法律體系具有哪些特徵

目前我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
通過對目前我國現行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整理分析,我們可以初步概括出目前我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主要特點:
1、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形成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中,與信息安全直接相關的是65部,它們涉及網路與信息系統安全、信息內容安全、信息安全系統與產品、保密及密碼管理、計算機病毒與危害性程序防治、金融等特定領域的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犯罪制裁等多個領域,在文件形式上,有法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及相關文件、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及相關文件多個層次。
其中,全面規范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有18部,包括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規,也包括2003年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98年的《重慶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地方法規;側重於互聯網安全的有7部,包括200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層面的文件,也包括97年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側重於信息安全系統與產品的有3部,包括97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側重於保密的有10部,既包括8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也包括98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97年的《農業部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安全保密管理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側重於密碼管理及應用的有5部,包括99年的《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法規,也包括2005年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還包括2002年的《上海市數字認證管理辦法》、2001年的《海南省數字證書認證管理試行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計算機病毒與危害性程序防治的有9部,包括2000年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也包括94年的《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病毒預防和控制管理辦法》、2002年的《天津市預防和控制計算機病毒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特定領域信息安全的有9部,包括98年的《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安全保護工作暫行規定》、2003年的《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辦法》、2005年的《證券期貨業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也包括2003年的《廣東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信息安全監管的有3部,包括2004年的《上海市信息系統安全測評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或規章;側重於信息安全犯罪處罰的主要是我國刑法第285條、286條、287條等相關規定。
總體來看,這些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或多或少所體現的我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則可以簡單歸納為國家安全、單位安全和個人安全相結合的原則,等級保護的原則,保障信息權利的原則,救濟原則,依法監管的原則,技術中立原則,權利與義務統一的原則;而基本制度可以簡單歸納為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制度,等級保護制度,技術檢測與風險評估制度,安全產品認證制度,生產銷售許可制度,信息安全通報制度,備份制度等。
2、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司法和行政管理體系迅速完善
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218、285、286、287、288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依據,有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一些危害信息安全的案例迅速得到裁判,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呂薛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的何朴利用其擔任銀行計算機操作員的職務便利貪污巨額公款案等,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維護了計算機信息網路的正常秩序。
經過多年的工作,在我國信息安全行政管理方面,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也已初見成效,與信息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相配套的標准體系建設、應急處理體系建設、等級保護體系建設、電子認證體系建設、安全測評體系建設、計算機病毒疫情調查和控制體系建設以及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制度建設等都得到較快的發展,為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及信息化做出了貢獻。
3、目前法律規定中法律少而規章等偏多,缺乏信息安全的基本法。
雖然可以說目前我國信息安全的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但還很不成熟,在這一體系中,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及規章等佔了絕大多數,而法律、法規只佔到65部中的8部,為12%。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及規章等效力層級較低,適用范圍有限,相互之間可能產生沖突,也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直接影響了這些措施的效果。並且十分關鍵的是,目前我們還沒有一部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對於信息安全的基本法,我們理解為一部確立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及一些核心內容的法律,而我們前面提到的很多規定都應是從這部法律的基本框架中延伸出來的,只有有了這部法律,我們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才能說是有了主幹。國外類似的法律如美國2002年的《聯邦信息安全管理法》、87年的《計算機安全法案》、俄羅斯95年的《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等。
4、相關法律規定篇幅偏小,行為規范較簡單。
我國現有信息安全相關法律規定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篇幅較小,規定得比較籠統,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共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共3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共17條,《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公安部)共25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共27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檢測和銷售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安部)共26條,《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共27條,《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國家保密局)共20條,《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公安部)為22條。
此外,總體看來,目前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存在三個方面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內容集中在對物理環境的要求、行政管理的要求等方面,對於涉及信息安全的行為規范一般都規定的比較簡單,在具體執行上指引性還不是很強;第二,目前這些法律法規普遍在處罰措施方面規定得不夠具體,導致在信息安全領域實施處罰時法律依據的不足;第三,在一些特定的信息化應用領域,如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網上支付等,相應的信息安全規范相對欠缺,有待於進一步發展。
5、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其他法律有待完善
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同時,與信息安全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也非常必要,如電信法、個人數據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法規與信息安全法律體系一起構成我國信息安全大的法律環境並且互為支撐、缺一不可。
在這里,我們還可以簡單理一下這個大信息安全法律環境的脈絡:
首先,從權利的角度看,信息安全中涉及的個人權利主要包括通信秘密、言論自由、隱私權、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而與通信秘密、言論自由相關的法律是憲法、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與隱私權相關的法律是民法通則,與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是著作權法、合同法,此外,還可能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信息安全中涉及的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等,而與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相關的法律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技術合同法,與著作權及相關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有著作權法、合同法,此外,還可能涉及的法律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再從國家的角度看,信息安全涉及國家安全、保密和金融安全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是國家安全法,與保密相關的法律是保守國家秘密法,與金融安全相關的法律是銀行法。
其次,從應用的角度看,與信息安全相鄰或相交的領域包括:電信、無線電、集成電路、計算機軟體與系統集成、網路及網路信息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公開、利用等。在這些領域我們又可以看到電信條例、無線電管理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電子簽名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規章。

8. 旅遊法律

一、我國旅遊法律制度概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概況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遊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遊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旅遊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於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遊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台。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遊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遊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於旅遊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法規。旅遊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遊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後,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遊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遊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遊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遊的法規。

(二)我國現行旅遊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經過十幾年的建設,我國旅遊法律法規的建設已初具規模,為我國旅遊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也應該看到,現行法律制度中仍然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1.至今尚沒有統一的旅遊基本法

目前我國雖已經頒布了許多旅遊法律法規,覆蓋面也比較廣,但法律效力卻不高。從理論上說,我國旅遊法律制度應該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居主導地位的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旅遊基本法作為我國旅遊事業發展的根本大法,應該規定旅遊業的發展宗旨和政策原則,以確保旅遊業的健康發展。從各國旅遊立法的實踐來看,大多制定有旅遊基本法,比如美國的《全國旅遊政策法》,日本的《旅遊基本法》,及墨西哥的《旅遊法》等,都是具有旅遊「憲法」地位的基本法。所以旅遊基本法的缺位,不能不說是我國旅遊法律制度中的重大缺陷。

2.有些法律制度仍是空白

目前有些旅遊法律制度仍然是一片空白,如我國已經有許多賓館飯店,但卻缺乏一部具有足夠權威的法律或法規來規范這些飯店的建造和經營。又如,隨著旅遊消費者的不斷增加,我國也需要制定專門法律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僅靠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不夠的。另外,現有的法律法規強調縱向法律關系,即政府主管機構與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其特點就是強調政府對旅遊企業的控制。但在旅遊活動和旅遊業務領域內的大部分法律關系卻是橫向法律關系,即旅遊者和旅遊企業之間或各個旅遊企業之間的關系。這些橫向的法律法規不足,必然導致相當一部分旅遊爭議的解決缺乏法律依據,使某些合法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3.部分法律規定相互矛盾,有些法規帶有明顯的暫時性和應急性的特點

現有的旅遊法規中,有些地方的規定相互矛盾,使有關當事人無所適從。例如,在旅遊飯店級別確定標准方面有兩個規則,分別由中國國家旅遊局和中國商務部制定,兩個規則在內容上有差異,但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這不能不說是立法技術上的缺欠。

有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已經過時。其原因是這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我國尚未轉入市場經濟軌道。現在,經濟運行機制改變了,法律和法規也需要相應做出修改,以適應新的形勢。

4.很多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部分法規缺乏透明度

應該說,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已經為某些領域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提供了基礎,例如,在旅行社管理、旅遊交通運輸和旅遊資源保護方面等都具備了相應的條件,但目前這些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仍然是粗線條的。

缺透明度是中國部分法規,尤其是地方性法規的又一問題。在實行改革開放後,中國仍然存在一些所謂「內部規定」。這些規定未對公眾公開,由有關主管機構執行。這些所謂的「內部規定」不僅不利於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同時也違反了WTO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國旅遊產業發展的需要

旅遊業是一個跨部門多、牽涉面廣、受制約因素多的產業。我國旅遊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相當大的規模,其社會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與其他行業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復雜。因此,單靠發展初期的國家宏觀管理和優惠政策的推動已遠遠不夠,近年來,企業之間利用不正當手段竊取商業秘密、盜用企業名稱、損害企業利益等競爭行為,推銷假冒偽劣產品、侵犯旅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減少服務項目、改變旅遊日程等違反旅遊合同的行為等屢見不鮮,這些都與旅遊立法滯後導致的旅遊市場的混亂和旅遊服務的不規范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只有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全面規范和整頓旅遊市場,消解市場開放給旅遊業帶來的負面沖擊,才能促進我國旅遊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2.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我國已於2001年成為了WTO的正式成員方,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是專門調整服務貿易的國際法規范。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及我國加入WTO談判中做出的承諾,我國旅遊業將逐步對外開放,作為世貿組織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強調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享有平等的待遇,屆時,非市場因素將逐漸淡出,中外旅遊經營企業的競爭遵從的將是同樣的游戲規則。而我國現行的旅遊法規中主要是調整旅遊管理方面的法規,無論從透明度、國民待遇,還是從市場准入等方面都和WTO的要求存在一定距離,因此,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也是勢在必行。

3.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的需要

旅遊資源是一個國家賴以發展旅遊事業的重要基礎。因此,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是旅遊得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在實踐中,由於我國旅遊資源管理體系不健全,在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出現了諸多問題,旅遊地資源遭到了極大的破壞。這不僅直接影響旅遊地的旅遊質量、影響旅遊地的聲譽,而且對環境造成重大危害。另外,在旅遊資源開發中,有些經營者無視文物古跡的歷史價值和旅遊價值,造成景觀污染和文物古跡的破壞。因此,在加強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和文物資源的法律保護等方面,也急需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4.和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目前我國有些旅遊服務業的法律法規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並且和國際旅遊服務業的慣例背道而馳。比如,根據國際旅遊服務業的慣例,服務人員收取小費是合法的,並且也是衡量其服務水平的主要尺度,而在我國,卻有國家旅遊局的行政法規《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這樣,收取小費在我國則屬於違法行為。此類規定,在我國不在少數,它嚴重影響了我國旅遊服務業的國際化進程。因此,要想使我國旅遊服務業真正和國際接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必須考慮國際慣例的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1.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為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積累了經驗

如前所述,我國旅遊業立法已有十幾年的歷史,旅遊行業立法成果顯著,除國務院發布的十幾個行政法規、規章外,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都先後出台了本地區的地方性法規。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還對很多問題沒有觸及,有的規定還處於嘗試階段,但它們為我國全面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2.旅遊發達國家的旅遊立法給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參考

旅遊立法是以旅遊為基礎,而各國旅遊事業都有一些共同的特點。所以,我國可以利用其他國家旅遊立法中的某些經驗,可以吸收外國旅遊法的長處為己所用。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旅遊立法早以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如美國除了制定有《全國旅遊政策法》外,還制定了各種關於旅遊的單行法規、法案,從多方面保證旅遊事業的健康發展。日本為了發展旅遊業,除制定有《旅遊基本法》外,還有《旅遊組織法》、《導游基本法》和《航空法》等。泰國不僅有《旅遊法》,還專門設有旅遊警察。加拿大、法國、瑞士、埃及、墨西哥等國,都有比較完備的旅遊法規。我國在制定和完善旅遊立法時,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

3.旅遊界、法學界的專家學者為我國旅遊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支持

國家旅遊局早在1982年就組織有關的專家學者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起草領導和工作小組,並於1985年年底提交了第一稿送審。在此後的十餘次的修改過程中,這些專家和學者又付出了艱苦的勞動,致使這部法律的框架、體例、原則精神等基本成熟。另外,旅遊界、法學界的不少專家、學者一直致力於旅遊立法的研究和探討,並且發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他們的科研成果也為我國旅遊立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寶貴的理論基礎。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構想

(一)盡快出台旅遊基本法

旅遊基本法是指規定一個國家旅遊事業的根本宗旨、根本政策原則和旅遊活動各主體根本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和其他的基本法一樣,旅遊基本法也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並頒布實施。所以,我國的旅遊基本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只有一個較為成熟的旅遊基本法,才能為旅遊業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提供政策保障,確定基本的市場競爭規則,並藉此解決長期困擾旅遊界的問題。

從國外旅遊立法和實踐經驗來看,我國旅遊基本法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發展旅遊事業的根本宗旨和原則。各國發展旅遊事業總是基於一定目的,有一個宗旨,而這一根本宗旨通常要在旅遊基本法中規定下來。(2)政府主管機構在旅遊事業發展中的作用和許可權。大多數國家的旅遊基本法都規定了政府主管機構的名稱、性質和許可權。各國旅遊基本法的這些規定,實際上是確定了旅遊活動領域中縱向法律關系的規范。從法律上保證了政府旅遊主管機構在旅遊事業發展中能夠有效地發揮宏觀調控作用。保證各類旅遊企業接受政府旅遊主管機構的指導、管理和監督,使全國旅遊部門協調行動,以求旅遊發展根本宗旨的實現。(3)規定各類旅遊企業的行為准則。其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加強對旅遊企業的管理。在旅遊基本法中,規定旅遊企業的行為准則,事實上是確定旅遊企業兩方面的權利義務。一是與政府旅遊主管部門之間的,其主要內容是遵守政府有關法律、法令、政策進行合法經營。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享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二是與旅遊者之間或其他有關企業之間權利義務。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各類企業根據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與各有關方面締結各種業務合同、並切實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4)規定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重要主體,也是旅遊法律關系重要當事人。因此,對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旅遊基本法理應包括的內容。(5)規定旅遊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有關原則。旅遊資源涉及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等諸多方面,與此相關的旅遊資源法,也是一個范圍較廣的法律法規群。所以,旅遊基本法可以從發展旅遊事業的角度出發,較為全面、系統地規定各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護的總原則,規定保護范圍,規定旅遊管理單位和旅遊者在旅遊資源方面的根本性權利、義務和責任。(6)規定對外旅遊關系。旅遊是一項跨越國界的綜合性的社會活動。一個國家要發展旅遊事業,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對外旅遊關系。這里包括與其他國家以及國際旅遊組織的協調與合作。所以,一個國家的旅遊基本法,應包括該國對外旅遊關系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性的行動准則。

(二)修改過時的、與WTO規則相違背的法律和法規

目前我國大部分旅遊法規是在1980年後期、1990年代中期以前頒布制定的,而據以制定這些法律法規的旅遊業實際情況、旅遊經營體制等基礎條件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因此它們在很多方面均顯得落後於現實,自然也失去了對市場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事實上已經成為失去無效的法律,甚至於對旅遊事業的發展帶來了負面影響。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根據我國入世談判中作出的承諾,按照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要求修改現行法律中與WTO規則相沖突的部分,將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原則落實到法律條文中,是完善我國旅遊立法不可忽視的問題。

(三)制定旅遊特別法

我國目前在旅遊業各個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飯店、景點、旅遊安全、旅遊投訴等領域均有相應的法規,但大多數是「條例」、「暫行規定」、「通知」之類,顯而易見的是這些法規的法律效力較低,有的還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國既沒有《旅行社法》、《飯店法》、也沒有《導游法》、《景點景區管理法》,更不用說《旅遊保險法》、《旅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遊合同法》了。其他如採用符合WTO原則和國際慣例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國內旅遊企業的保護,防止外國實力雄厚的企業的壟斷行為,均是旅遊立法中應該考慮的。這些法律對旅遊業有關領域的行業經營活動、行為准則、旅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均做出可行的、針對性強的規定,這是維護旅遊業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結構、加快市場經濟機制完善所必需的,也是依據WTO透明度原則,為旅遊業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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