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去旅遊
『壹』 老賴能做大巴旅遊嗎
也是可以的。
因為許多的大巴和旅行社還沒有和法院聯網
旅行社還沒有必要強制性的抵制這樣的消費。
所以是可以的。不過不可以出國。
『貳』 失信被執行人去香港旅遊的簽證能辦嗎
失信被執行人去香港旅遊的簽證不能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消費令》中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旅遊、度假的高消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消費令》中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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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叄』 老賴錢欠了到處旅遊,這種人最可恨
現在的法律對於老賴懲罰太輕,應該限制老賴用身份證或者入刑就不會有這么多無恥之人了
『肆』 老賴不能出國辦理護照可以嗎
不可以辦護照。
除了對性質最惡劣的「老賴」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2013年11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俗稱「老賴黑名單」),進入名單的人將受到嚴格的信用懲戒: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等,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無法購買機票和軟卧車票,無法貸款,也不能去高級場所消費,「老賴」的生活稱得上「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並且,「老賴」名單還向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失信執行人排行榜」,既可以查詢全國自然人和法人「老賴」的失信排行,還可以按失信金額、失信時間、失信次數等排序查詢。總之讓「老賴」無所遁形。
除此之外,各地法院頻頻祭出「狠招」。如河南省高院曾懸賞「捉拿」「老賴」:如果誰能提供「老賴」的財產有效線索,最高可以獲得17萬元的獎金;長沙、南京甚至在鬧市區的廣場大屏幕上,滾動播放「老賴」的照片、身份證號碼、所犯過錯和欠款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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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伍』 被法院列為黑名單去旅遊景點能不能買票
可以買票的,
『陸』 黃明昊媽媽被扒是老賴,欠500萬不還卻有錢去旅遊,這會連累到黃明昊嗎
不清楚大夥兒還記不記得執勤憑著《偶像練習生》成名出道的黃明昊Justin?看了《偶練》的盆友應當都還記得,在綜藝節目中黃明昊的家庭條件蠻非常好的,還以前在綜藝節目中曝料自身把一件4200元的衣服褲子剪了當睡袍,由於得到「賈富貴」的別稱。而伴隨著黃明昊名氣持續提高,許多網友也曝出黃明昊的母親原來是一名成功的商人,並且長相很高。
『柒』 老賴可以去5a景區旅遊嗎
貌似不可以,關鍵是老賴買不了大交通的票呀
『捌』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旅行度假如何界定
失信被執行人去香港旅遊的簽證不能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消費令》中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旅遊、度假的高消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限制消費令》中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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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