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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餐飲安全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5-02 08:22:09

⑴ 我國現行主要的旅遊法規有哪些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

1.《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為實施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制定的。《實施細則》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行社的申報審批、旅遊業務經營規則、分支機構管理、旅遊者的權益保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等內容。

2.《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共17條。旨在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風景名勝資源。

3.《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已經2016年9月7日國家旅遊局第1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為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4.《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於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經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對《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內有20條相關規定。

5.《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是為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旅行社規范經營,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按照旅行社的經營特點,參照國際慣例,經國務院批准,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

中國政府網-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⑵ 求旅遊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經2013年4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旅遊法》分總則、旅遊者、旅遊規劃和促進、旅遊經營、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糾紛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10章112條,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法是改革開放初期就啟動的一個立法項目,曾列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立法計劃,但由於當時我國旅遊業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方面對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認識不盡一致,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請審議。
1982年國家旅遊局曾著手起草旅遊法。1988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旅遊法列入立法規劃,1991年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出旅遊法草案。
八屆全國人大以來,社會上要求制定旅遊法的呼聲進一步提高。十一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成立後,於2009年12月牽頭組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旅遊局等23個部門和有關專家成立旅遊法起草組。
2012年年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旅遊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充分吸收了初審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場館開放、旅遊資源保護、遊客合法權益維護等方面的內容。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各類旅遊景區景點達到兩萬多處,旅行社達到兩萬多個,星級飯店達到一萬多家,旅遊直接從業人員超過1300萬人,國內旅遊人數超過26億人次,接待入境旅遊超過1.35億人次,公民出境旅遊超過7000萬人次,國內旅遊市場規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遊人數和公民出境旅遊消費居全球第三位。
旅遊法明確規定了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旅遊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證了旅遊業的正常有序的發展,維護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⑶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3)旅遊法餐飲安全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⑷ 《食品安全法》對於餐飲業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從事餐飲業應注意哪些法律事項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食品檢驗
第六章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⑹ 最新《旅遊法》對旅遊業有哪些規定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
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第十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第十九條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旅遊項目、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要求。規劃和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對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進行旅遊利用,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資源、生態保護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維護當地傳統文化和習俗,維護資源的區域整體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並考慮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和旅遊利用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旅遊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利於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推進旅遊休閑體系建設,採取措施推動區域旅遊合作,鼓勵跨區域旅遊線路和產品開發,促進旅遊與工業、農業、商業、文化、衛生、體育、科教等領域的融合,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旅遊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公共服務和旅遊形象推廣。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並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國家旅遊形象的境外推廣工作,建立旅遊形象推廣機構和網路,開展旅遊國際合作與交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地的旅遊形象推廣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旅遊公共信息和咨詢平台,無償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線路、交通、氣象、住宿、安全、醫療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交通樞紐、商業中心和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咨詢中心,在景區和通往主要景區的道路設置旅遊指示標識。
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建立旅遊客運專線或者遊客中轉站,為旅遊者在城市及周邊旅遊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和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⑺ 與餐飲業有關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07月20日發布。

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6),2016年02月06日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6修訂),2016年02月06日發布。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已於2010年2月8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辦法共由六章組成,每章若干條例,達到監督管理餐飲服務行業的目的。

4、《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是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的。

5、《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內容涉及餐飲服務場所、食品處理、清潔操作、餐用具保潔以及外賣配送等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的標准和基本規范。

6、《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認真總結《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

7、《食(飲)具消毒衛生標准》

本標准規定了食(飲)具消毒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細菌指標、采樣方法及衛生管理規范。

本標准適用於賓館、飯店、餐廳、食堂等飲食企業的食(飲)具,也適用於個體攤點的食(飲)具。

8、《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物理、化學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定衛生標准。

9、《食品安全法》

本規范規定了餐飲業選址及環境、加工經營場所、餐飲具與工具設備、衛生管理、原輔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衛生要求和管理准則。

本標准適用於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等。

⑻ 我國已實施的關於旅遊餐飲的國家標准主要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倡導履行誠信准則,保障客人和旅遊飯店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飯店業經營管理的正常秩序,促進中國旅遊飯店業的健康發展,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范》(以下簡稱為《規范》)。
第二條旅遊飯店包括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各種經濟性質的飯店,含賓館、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簡稱為飯店)。
第三條飯店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誠信經營,維護中國旅遊飯店行業的聲譽。
第二章預訂、登記、入住
第四條飯店應與客人共同履行住宿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雙方住宿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第五條由於飯店出現超額預訂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飯店應當主動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檔次或高於本飯店檔次的飯店入住,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飯店承擔。
第六條飯店應當同團隊、會議、長住客人簽訂住房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客人進店和離店的時間、房間等級與價格、餐飲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款項。
第七條飯店在辦理客人入住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證件,並如實登記。
第八條以下情況飯店可以不予接待:(一)攜帶危害飯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二)從事違法活動者;(三)影響飯店形象者;(四)無支付能力或曾有過逃賬記錄者;(五)飯店客滿;(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飯店收費
第九條飯店應當將房價表置於總服務台顯著位置,供客人參考。飯店如給予客人房價折扣,應當書面約定。
第十條飯店客房收費以「間/夜」為計算單位(鍾點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間/夜」,計收一天房費;次日12時以後、18時以前辦理退房手續者,飯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費;次日18時以後退房者,飯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費。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規定,飯店可以對客房、餐飲、洗衣、電話等服務項目加收服務費,但應當在房價表及有關服務價目單上註明。客人在飯店商場內購物,不應加收服務費。
第四章保護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為了保護客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飯店客房房門應當裝置防盜鏈、門鏡、應急疏散圖,衛生間內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內應當放置服務指南、住宿須知和防火指南。有條件的飯店應當安裝客房電子門鎖和公共區域安全監控系統。
第十三條飯店應當確保健身、娛樂等場所設施、設備的完好和安全。對不按使用說明及飯店員工指導進行操作而造成傷害的,飯店不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對可能損害客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飯店應當採取防護、警示措施。警示牌應當中外文對照。
第十五條飯店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內的財物滅失、毀損。由於飯店的原因造成客人財物滅失、毀損的,飯店應當承擔責任。由於客人自己的行為造成損害的,飯店不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飯店應當保護客人的隱私權。飯店員工未經客人許可不得隨意進入客人下榻的房間,除日常清掃衛生、維修保養設施設備或者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外。
第五章保管客人貴重物品
第十七條飯店應當在前廳處設置有雙鎖的客人貴重物品保險箱。貴重物品保險箱的位置應當安全、方便、隱蔽,能夠保護客人的隱私。飯店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免費提供住店客人貴重物品的保管服務。
第十八條飯店應當對住店客人貴重物品的保管服務做出書面規定,並在客人辦理入住登記時予以提示。違反第十七條和本條規定,造成客人貴重物品滅失的,飯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客人寄存貴重物品時,飯店應當要求客人填寫貴重物品寄存單,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僅為客人提供存放一般物品之用。對沒有按規定存放在飯店前廳貴重物品保險箱內而在客房裡滅失、毀損的客人的貴重物品,如果責任在飯店一方,可視為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如無事先約定,在客人結賬退房離開飯店以後,飯店可以將客人寄存在貴重物品保險箱內的物品取出,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飯店應當將此條規定在客人貴重物品寄存單上明示。
第二十二條客人如果遺失飯店貴重物品保險箱的鑰匙,除賠償鎖匙成本費用外,飯店還可以要求客人承擔維修保險箱的費用。
第六章保管客人一般物品
第二十三條飯店保管客人寄存在行李寄存處的行李物品時,應當檢查其包裝是否完好、安全,詢問有無違禁物品,並經雙方當面確認後簽發給客人行李寄存牌。
第二十四條客人在餐飲、康樂、前廳行李處等場所寄存物品時,飯店應當當面詢問客人物品中有無貴重物品。客人寄存的行李中如有貴重物品的,應當向飯店聲明,由飯店員工驗收並交飯店貴重物品保管處免費保管;客人事先未聲明或不同意核實而造成物品滅失、毀損的,如果責任在飯店一方,飯店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客人對寄存物品沒有提出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為物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毀損或損耗的,飯店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客人沒有事先說明寄存物的情況,造成飯店損失的,除飯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飯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擔其所受損的賠償責任。
第七章洗衣服務
第二十五條客人送洗衣物,飯店應當要求客人在洗衣單上註明洗滌種類及要求,並應當檢查衣物狀況有無破損。客人如有特殊要求或者飯店員工發現衣物破損的,雙方應當事先確認並在洗衣單上註明。
客人事先沒有提出特殊要求,飯店按照常規進行洗滌,造成衣物損壞的,飯店不承擔賠償責任。客人的衣物在洗滌後即時發現破損等問題,而飯店無法證明該衣物是在洗滌以前破損的,飯店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飯店應當在洗衣單上註明,要求客人將衣物內的物品取出。對洗滌後客人衣物內物品的滅失,飯店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飯店應當保護停車場內飯店客人的車輛安全。由於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滅失或者毀損的,飯店承擔相應責任,但因為客人自身的原因造成車輛滅失或者毀損的除外。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飯店應當提示客人保管好放置在汽車內的物品。對汽車內放置的物品的滅失,飯店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但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置於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飯店有義務提醒客人在客房內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私留他人住宿或者擅自將客房轉讓給他人使用及改變使用用途。對違反規定造成飯店損失的,飯店可以要求下榻該房間的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飯店可以口頭提示或書面通知客人不得自行對客房進行改造、裝飾。未經飯店同意進行改造、裝飾並因此造成損失的,飯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飯店有義務提示客人愛護飯店的財物。由於客人的原因造成損壞的,飯店可以要求客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客人原因維修受損設施設備期間導致客房不能出租、場所不能開放而發生的營業損失,飯店可視其情況要求客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飲酒過量的客人,飯店應恰當、及時地勸阻,防止客人在店內醉酒。客人醉酒後在飯店內肇事造成損失的,飯店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客人結賬離店後,如有物品遺留在客房內,飯店應當設法同客人取得聯系,將物品歸還或寄還給客人,或替客人保管,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承擔。三個月後仍無人認領的,飯店可進行登記造冊,按拾遺物品處理。
第三十五條飯店應當提供與本飯店檔次相符的產品與服務。如果存在瑕疵,飯店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加以改進。由於飯店的原因而給客人造成損失的,飯店應當根據損失程度向客人賠禮道歉,或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十章處理
第三十六條會員飯店違反本《規范》,造成不良後果和影響的,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將給予內部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會員飯店違反本《規范》,給客人的人身造成較大傷害或者給客人的財產造成嚴重損失且情節嚴重的,除按規定進行賠償外,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將給予公開批評。
第三十八條會員飯店違反本《規范》,給客人人身造成重大傷害或者給客人的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且情節特別嚴重的,除按規定進行賠償外,經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將對該會員飯店予以除名。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飯店公共場所的安全疏散標志等應符合國家的規定。飯店的圖形符號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行業標准LB/T001—1995旅遊飯店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四十條會員飯店如果同客人發生糾紛應參照本《規范》有關條款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規范》適用於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會員飯店。尚未加入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的旅遊飯店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范》由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並負責解釋。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與警告處罰有關的條例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
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

(四)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

第九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
下罰款:

(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並處
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
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九十九條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
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
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零五條 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第一百零六條 景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提高門票或者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零九條 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⑽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政府在餐飲業衛生監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對餐飲衛生的監管力度,制定並落實《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加強餐飲環節監管。二是推進餐飲業、食堂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強食品污染物監測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建設。三是加大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查處大案要案,並及時向社會通報。四是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制定《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部署開展全國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專項檢查工作,預防食物中毒和腸道傳染病。五是開展食品危險性評估,科學發布食品安全預警和評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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