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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 2021-12-16 06:42:36

A. 旅遊旺季期交通秩序管理應急預案

為全面加強旅遊安全監督管理,防範旅遊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人身、財物安全,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旅遊安全事故,及時、高效、有序地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旅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我鄉旅遊業的具體狀況,制定本預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安全防範為主的思想,以開展安全檢查,落實防範措施,整治治安問題,整改安全隱患,強化重要活動安全保衛為重點,共同作戰,齊抓共管,落實責任,明確目標,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確保旅遊安全。 二、適用范圍
當遇到有緊急情況,主要指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災、落水事故、欄桿等保護設施損壞坍塌,遊客突發急病等,應立即報相關負責人及縣旅遊局,根據本預案,各就其責,妥善處理,盡量減少不良影響。 三、組織領導
鄉旅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鄉旅遊事故的應急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制定旅遊事故應急預案;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組織協調指揮事故救援工作,匯總報告情況。辦公室設在鄉城建辦。

B. 疫情當前旅遊業如何制定安全管理應急預案,迎來旅遊業的春天

疫情當前旅遊業如何制定安全管理措施,這個的話呢,可以被大量的消毒液或者是一些防護手套。然後還有一些口罩。

C. 如何保障假日旅遊安全

12月20日,國家旅遊局下發關於做好2018年元旦假日旅遊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元旦將至,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滿足廣大遊客對於美好假日旅遊活動的嚮往和需要,確保全國人民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元旦假期,實現假日旅遊「安全、秩序、質量、效益、文明」的工作目標。

通知還對加強假日旅遊新聞宣傳、做好假日旅遊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提出了要求。

D. 游輪上有沒有新冠疫情的應急預案之類的啊現在坐游輪安不安全

有的吧,官網顯示,皇家加勒比成立了由船長和酒店總監共同領導的疫情防控應急管理組(Covid-19 Situation Command Center ),並布控持APLS和ATLS國際認證證書以及3年以上的急救經驗的醫護人員,他們24小時值守,配合當地海關/檢驗檢疫部門要求,及時監測和報告船上全體賓客的健康衛生實時狀況。所以措施方面是很完善的,可以放心哦。

E. 近幾年來國內旅遊景區安全事故實例

強行超車導致西藏發生30人傷亡的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呂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國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內發生了一起重大旅遊交通事故。一輛西藏博達旅遊客運公司的金龍牌37座旅遊大巴(內乘遊客28人、司機1人、導游1人)在前往日喀則的途中,行駛至拉薩市曲水縣境內,因司機強行超車,導致車輛墜入離路面80米的雅魯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機、導游在內的15人死亡,兩人失蹤,13人受傷。經拉薩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鑒定,此次事故系江蘇籍駕駛員范曉東超速行駛、在超車過程中臨危採取措施不當所造成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對外開放旅遊以來,發生的第一起重大旅遊道路交通事故。
發生事故的旅遊團是一個「拉薩-日喀則2日游」散客拼團,遊客分別來自四川、河北、陝西、廣東、內蒙古、江蘇、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國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國際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門市部分別收客,交給西藏賽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負責安排旅遊團的2天行程。
事故發生後,西藏自治區旅遊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後處理領導小組」,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妥善處理遇難者家屬的接待、重傷員的就地治療和後期轉院、輕傷員治療後返回原籍、遇難者保險金的賠償和支付等善後事宜。經過多次協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與遇難者家屬達成賠付協議,每位遇難者家屬獲賠25萬元。輕傷員在拉薩治療期間的費用和重傷員轉往內地治療的交通費和醫療費及遇難者賠償金由西藏人保財險支付。2007年8月20日,傷員全部陸續出院、轉院回內地,遇難者家屬領取賠償後全部返回內地,事故善後處理圓滿結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區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鄭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僑大學旅遊學院院長、旅遊科學研究所所長,旅遊管理專業博士點導師組組長,中國旅遊安全管理專家。主要從事旅遊管理、旅遊安全、飯店管理、區域旅遊經濟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國家級旅遊安全保障體系、奧運旅遊安全研究項目3項,其他各類課題近50項。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表論文220餘篇(約150萬字)。
旅遊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國旅遊安全事故的主要類型,每年都造成較大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影響較為巨大。大部分旅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機臨場處置不當或危險的駕駛行為,但往往也與其背後隱藏的市場問題和管理問題有直接的關聯,西藏7.13重大旅遊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現在:
一是低價團必然導致高風險。發生事故的旅行團是由4家旅行社的12個門市部收散客拼團而成,該團收費為每人180元(含兩天用車、一晚房費、三頓餐費、導游費、日喀則扎什倫布寺門票),而實際此旅遊線路的最低成本約為每人300元。低團費、零團費、負團費的存在必然導致接待旅行社通過降低服務質量、安排低檔次接待設施、僱傭非專業司機、強制遊客購物、不購買保險等方式來賺取利潤,因而低價團必然導致旅遊者個人安全風險的增加。
二是市場的爆發性增長帶來大量安全隱患。青藏鐵路通車引發了全國性的西藏旅遊熱潮,西藏地區的旅遊基礎設施和接待人員超負荷運行,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據了解,目前拉薩1400餘台旅遊客車中,60%是內地人員掛靠公司私人經營,70%的旅行社門市部是內地人員掛靠承包,50%國內導游員來自內地,內地的一些非法經營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掛靠承包的門市部收的散客拼團而成,死亡的司機和導游都是去年上半年進藏的內地人,司機沒有達到在西藏駕車5年以上才可經營旅遊客運的規定,導游也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這種市場爆發性增長、西藏地區旅遊基礎設施和人員服務條件不足、內地進藏經營旅遊業市場監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亂無序狀況必然帶來大量的安全隱患。
三是相關部門監管不嚴,監管責任沒有落實。眾多旅遊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所在地交管部門的監管不力、措施不實、監管責任沒有落實有直接關聯。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門對司機超時超速駕駛甚至酒後駕車沒有嚴格的監管,因司機超速行駛、疲勞駕車、彎道不減速等違規行為而導致的旅遊交通事故屢屢發生。此次事故發生之前的半年內,西藏地區已發生了4起旅遊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傷。
四是旅遊者安全防範意識不強。相對而言,西藏旅遊具有較大風險性,對此,業內外都有共識。但是,旅遊者普遍存在安全防範意識不強、追求低價產品、忽視旅遊保險等問題。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購買責任保險,28個遊客無一人購買旅遊意外險,使傷亡遊客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給事故的善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
五是部分旅遊線路道路艱險、行車條件惡劣。我國西部許多熱點旅遊線路的旅遊交通條件還有待改善,大量風景秀麗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嶇、懸崖峭壁、行車條件較為艱難。經驗不足或疲勞駕駛的司機一旦碰上危險的隨機事件,容易引發旅遊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縣古城鎮發生一輛旅遊車墜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雲南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縣發生一輛旅遊車與一輛轎車相撞後翻入路邊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損失是十分慘重的、教訓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進行認真總結和反思。為避免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對旅遊產品要素的安全評估。旅行社是組織旅遊產品的龍頭,要對所采購的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產品進行安全評估,並將評估資料備案上報,嚴禁采購不合格、沒有資質、明顯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素產品。
二是加強對旅遊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團費、負團費的危害為主題對旅遊者進行全國性的大規模案例教育,使旅遊者認識到零團費、負團費將給自身造成的風險與傷害,掃除零團費、負團費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遊保險投保力度。以宣傳貫徹《旅行社條例》為契機,進一步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統保工作力度,積極引導遊客購買旅遊意外保險,增強旅遊安全的保險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遊旺季進行旅遊交通事故的專項治理。在我國,旅遊運營車輛管理不規范、司機疲勞駕駛、不規范操作、危險路段等是造成旅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隱患,應該向歐洲學習,對旅遊車、旅遊司機的准入資質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管,同時對旅遊司機的單次行車時長、特定旅遊線路的行車資質等進行限定,並積極鼓勵遊客對旅遊司機和車輛進行安全投訴。
五是嚴厲打擊零團費、負團費等惡性經營行為。對零團費、負團費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關的旅遊資質,強化旅行社之間的連帶監管。
六是加強旅遊合同管理。對旅遊格式合同進行嚴格監管,要求組團單位將旅遊要素,尤其是旅遊購物點、購物次數、發生額外行程的違約責任等條款內容明確列入合同,以提醒旅遊者謹慎購買旅遊產品,慎防陷入低價陷阱。
七是建立旅遊暗訪制度。通過暗訪調查旅遊企業的經營情況,對違反旅遊相關法規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旅遊企業進行嚴厲的制裁與處罰,發現一家查處一家,規范和調整旅遊行業的經營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廣東省肇慶市鼎湖區硯洲島發生一起旅遊安全事故。兩名隨單位組團參加拓展旅遊的旅遊者在自由活動時,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擅自下西江戲水、游泳,在深水處突然溺水後死亡。
2008年國慶節前夕,廣東省職工國際旅行社(以下簡稱旅行社)接受鄭州優德偉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公司)委託,組織該公司101名員工前往肇慶西江邊的硯州島開展為期兩天的拓展旅遊活動。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特別約定,旅遊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開展活動前,旅行社團體部經理與公司負責人勘察了拓展旅遊地,該區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雙方在簽訂旅遊合同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旅遊行程、活動安排、注意事項、有關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遊活動按照合同的約定進展順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覽鼎湖區硯州島、用完午餐後,公司負責人與隨團導游員協商,給予旅遊者1小時時間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時集中乘車返回廣州。導游員隨即宣布自由活動,在告知集合時間的同時,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當日下午約2:30時許,七、八名旅遊者擅自到沙灘戲水。約2:40時,三名遊客走到水深處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遊客獲救,兩名遊客失蹤。旅遊者向110報案。公安部門接報後,及時趕赴現場,會同海事部門、當地村鎮人員搜救。10月6日上午8時許,在當地公安、海事、旅遊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有關單位努力下,於事發現場下游2公里處找到兩名失蹤者遺體。經法醫鑒定和公司領導現場確認,死者為該公司委託旅行社組織的赴肇慶旅遊的團隊成員。
事故發生後,肇慶市委、市政府和省旅遊局高度重視事件的處理。肇慶市旅遊局及時啟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領導等有關人員,趕赴事發地點,協調相關部門。事發地鼎湖區政府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遊以及所在鎮政府村委會等單位參加的工作小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在當地政府以及旅遊、公安、海事等有關部門和組團社、組團單位的共同努力下,經過與死者家屬友好協商,由組團單位代表旅行社、硯州村委會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每位死者獲得經濟補償10萬元、旅行社為旅遊團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8萬元。死者家屬隨後返回原籍,事故善後處理結束。(此案例由廣東省旅遊局提供)
專家點評:
點評人:韓玉靈,女,武漢生人,教授,碩士生導師。現為北京旅遊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科研處處長、旅遊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旅遊政策與規制、旅遊安全、世界遺產保護、旅遊資源保護等方面的教學與科研工作。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市局級政府和行業協會互動機制、旅遊安全保障機制、旅遊景區安全研究項目、課題多項;主編國家級教材等著作十餘部;發表學術文章50餘篇。
旅遊安全需求是旅遊活動的內在要求,決定旅遊目的的實現與否。安全保障權是旅遊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為此,《消費者權益法》明確規定了包括旅遊者在內的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一般而言,實踐中侵害旅遊者安全保障權較為常見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安全意識淡漠。旅遊業者、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素質,或違反操作規程或不遵守操作規程、或不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識,安全意識淡漠,或只注重經濟效益,從而引發旅遊安全事故,造成旅遊者人身安全的侵權事故發生。本案旅行社組織的拓展旅遊屬於依託涉水場所的特種旅遊,案發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濫;加之旅遊者對水道又不熟悉,雖然設立了嚴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卻沒有相應的障礙物阻止遊客下水;顯然旅行社選擇的區域存在安全隱患;自由活動期間,沒有安排專人巡視並及時阻止要下水的旅遊者。旅遊業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識,是事故發生的不容忽視的原因。
第二、盲目銷價競爭。組團社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組織旅遊活動,服務質量、接待標准、住宿條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價格必然帶來高風險:聘用不具備資質的人員、使用帶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簡陋的住宿設施、缺乏安全保證的游覽地等等,都為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伏筆。
第三、提供的旅遊產品尤其特種旅遊產品或者旅遊環境不符合旅遊安全要求。在旅遊景區表現在游樂設施老化、質量不達標、缺少安全防護設施或警示標示、自然環境存在潛在隱患等。諸如雷雨天使遊客遭雷擊、迷路等。在組團旅遊活動中,旅行社即是旅遊產品的銷售者,更是旅遊要素的組合者。在設計旅遊產品時,如何避免或者減少其安全風險?如何針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是應當首先考慮的問題。
第四,旅遊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在旅遊活動中,不法分子針對旅遊者實施的搶劫、強奸、殺人、傷害等侵害行為造成的人身侵權。實踐中,這類案件容易發生在開放性的、以自然景觀為內容的旅遊景區,具有事件發生突然、防範較為困難的特點。
第五,旅遊者缺乏應有的安全意識和防範知識。如前所述,旅遊安全以旅遊本質為基礎,旅遊活動的異地性、空間的移動性又使旅遊安全問題始終伴隨著旅遊活動而存在。實踐中,旅遊者的旅遊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旅遊安全知識缺乏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價格趨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費動機,導致一些旅遊者在選擇旅遊產品時過多地考慮價格因素,忽略了對提供旅遊產品者的資質和能力、旅遊產品的安全性、旅遊環境的可靠性的正確評估和判斷;忽略了對自身行為所進行的必要約束和權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對自身利益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轉嫁旅遊活動中出現的非人為的風險。
此次旅遊安全事故的出現,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從組團社和組織單位而言,不可謂不重視旅遊安全問題,也採取了相應的防範措施,拓展旅遊在雙方的努力下進展順利。然而,悲劇在旅遊活動即將結束的不經意間發生了,兩條鮮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證明:對旅遊安全問題任何時候都不能懈怠,旅遊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本案引人思考、發人深省:
第一、確保旅遊產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鑒於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為此,旅遊業者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暫時沒有標準的,應保證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對可能危及旅遊者安全的旅遊產品或者服務,要實現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在合同中予以約定;發現提供的旅遊商品和服務有嚴重缺陷的,即使旅遊者採取正確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導致損害發生的,要及時告知旅遊者,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
第二、開展新型的特種旅遊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隨著旅遊者品味的提高,不斷滿足旅遊者需求、推出新型旅遊產品成為提高旅遊經營者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開展的拓展旅遊,又稱為體驗式旅遊,源於二戰時期英國開展的拓展訓練,是以團隊的形式,讓人們在享受自然風光的同時,通過體驗利用崇山峻嶺、瀚海大川等自然環境設計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項目,達到磨練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煉團隊的身心的雙重收獲。開展類似的特種旅遊活動在風險性及其防範方面的難度更大。這就要求旅遊經營者在產品的設計、地點的選擇、項目的安排、場所的安全系數、安全保障措施的採取等方面有更加嚴格的要求。
第三,組織單位的團隊旅遊,在旅遊合同中要明確規定旅遊過程中的組織指揮責任,並針對項目及活動地點的特殊性制定安全應急預案。旅行社接受單位委託組織旅遊活動,是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團隊旅遊者的人身安全負有合理的保障責任。實踐中,因為是單位組團,有關負責人往往會在活動中不顧合同約定臨時動議,改變行程或變更活動內容,若隨團導游員協調能力欠缺,極易引發導游員與單位帶隊人間的沖突。為此,簽訂旅遊合同,應當明晰旅遊過程中的組織許可權和責任劃分,避免發生事故後,責任分擔困難給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針對開展活動環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把旅遊安全保障工作貫穿於旅遊活動始終。本案因公司負責人的意見而改變行程,且公司負責人帶頭違規與其屬下員工下江游泳,與旅遊合同對雙方責任約定不明確有直接關系。
第四,利用公益廣告、公益講堂等形式,對旅遊者進行必要的旅遊知識的教育,尤其是旅遊安全知識的灌輸。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帶薪休假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作為旅遊目的地會產生越來越多的旅遊者。培養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遊者,使其養成良好的旅遊消費習慣,旅遊者有責任,政府、旅遊企業和全社會也有責任。政府有義務為旅遊者創造學習旅遊知識的條件,企業也應當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必要的旅遊咨詢服務、關於旅遊項目的詳細資料等真實信息,保證旅遊者知情權的實現。
第五,政府部門應當承擔培養旅遊者、旅遊企業的旅遊保險意識,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會救援體系的新路徑,確保旅遊者旅遊權益實現的責任。購買旅遊保險,是有效轉嫁旅遊風險的手段之一。長期以來,旅遊者、旅遊經營者旅遊保險意識淡漠,旅遊保險品種單一,旅遊救援體系不完善、資金缺乏保障等等現狀,為事故的善後的處理增加了難度。各級旅遊部門應當引導、鼓勵旅遊者、旅遊企業購買旅遊保險,各級保險監督機構應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拓展市場,開發更多的旅遊保險產品。

F. 旅行社應急預案

朋友,既然是應急預案,就必須有具體的事宜,比如:1,遊客意外事故,2,交通意外事故,3,航班延誤,4,導游消失,5天氣變化,6,接待社放棄接待等等等等,各種情況都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這需要旅行社的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具體設想後在做預案反應, 也就是說預案的種類很多,我們無法在這里詳細的給你說明

G. 《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分為總則、什麼六大部分

1工作原則
1.1以人為本,救援第一:以保障顧客生命、財產安全為准則,旅行公司各部門服務職能,全力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必要應急救助。
1.2迅速反應,減少損失:旅遊事件(故)發生後,做到第一事件、第一現場實施救助和報告。力爭在最短的時間范圍內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1.3依法規范,協調配合: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旅遊規章,各部門和有關人員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主動配合協調,確保信息暢通,應急措施到位。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在接到旅遊突發事件(故)發生後,根據事情的級別(特別重大、重大和一般)突發事件(故),啟動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
2.1級別相應措施
1)特別重大(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公司成立事件(故)處理領導小組,總經理為主要負責人。領導小組組織、協調、處理事件(故)。
2)重大(一次性死亡1人)或重傷3人和較大(一次性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群發性食物中毒:由副總經理啟動安全保護會議
3)一般。(一次性輕傷2人):質訪部經理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H. 開陽縣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1.1.11.1.2 制定依據
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⑵《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⑷《旅行社管理條例》
⑸《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⑹《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
⑺《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⑻《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1.2 適用范圍
1.2.1 1.2.2 突發公共事件的范圍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導致的重大遊客傷亡事件,包括:台風、暴雨、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其他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重大遊客傷亡事件,包括:突發性重大傳染性疾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等。
(3)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特指發生重大涉外旅遊突發事件和大型旅遊節慶活動事故,包括:發生港澳台和外國遊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遊節慶活動中由於人群過度擁擠、火災、建築物倒塌等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4)其他突發性公共事件。
(5)我縣旅行社門市部組團在省外或境外遭遇突發公共事件,參照本預案。
1.3 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救援第一。在處理旅遊突發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遊者生命安全為根本目的,盡一切可能為旅遊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屬地救護,就近處置。在當地政府領導下,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積極協助相關部門進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運用一切力量,力爭在最短時間內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時報告,信息暢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有關事件的救援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內,立即向當地政府、上一級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逐級報告,或邊救援邊報告,並協助相關部門及時處理和做好有關的善後工作。
2 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2.1 組織機構
設立開陽縣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為開陽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組長為政府分管旅遊副縣長,小組成員為相關涉旅部門科局長,涉旅鄉(鎮)鄉(鎮)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開陽縣旅遊局辦公室。旅遊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本地區旅遊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和相關的協調處理工作。
2.2 工作職責
(1)開陽縣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指導涉及全縣發生的重大旅遊突發事件的相關處置工作,以及涉及開陽縣有關部門參加的重大旅遊突發事件的處置、調查工作;有權決定本預案的啟動和終止;對各類信息進行匯總分析。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有關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收集、核實、傳遞、通報、執行和實施領導小組的決策,承辦日常工作。
(2)開陽縣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監督所屬地區旅遊景區(點)、旅行社落實有關旅遊突發事件的預防措施;及時收集整理本地區有關危及旅遊者安全的信息,適時向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發出旅遊警告或警示;本地區發生突發事件時,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相關部門為旅遊者提供各種救援;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有關救援信息;處理其他相關事項。
3 預警發布
3.1 建立健全旅遊行業警告、警示通報機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告信息,以及本地區有關涉及旅遊安全的實際情況,適時通過媒體發布本地區相關旅遊警告、警示,並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
3.2 開陽縣旅遊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經報縣政府批准,適時發布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相關的旅遊警告或者禁止令。
4 救援機制
4.1 突發公共事件等級及響應
4.1.1 突發公共事件按旅遊者傷亡程度分為重大(І 級)、較大(Ⅱ級)、一般(Ш級)三級。
(1)重大級(І級)指一次突發事件造成旅遊者10人以上重傷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較大級(Ⅱ級)指一次突發事件造成旅遊者5至9人重傷或1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人至49人嚴重食物中毒且有1至4人死亡的。
(3)一般級(Ш級)指一次突發事件造成旅遊者1至4人重傷,或一次造成1至19人嚴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級響應
(1)發生較大(Ⅱ級)以上突發事件時,縣政府啟動旅遊應急預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及時掌握信息,參與和協調相關部門和鄉鎮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發生一般(Ш級)突發事件由事發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啟動相應的旅遊應急預案。在縣政府領導下參與和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4.2 突發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程序
4.2.1 當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影響到旅遊團隊的人身安全時,隨團導遊人員在與當地有關部門取得聯系爭取救援的同時,應立即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
4.2.2 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旅遊團隊、旅遊區(點)等發生突發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報告後,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為旅遊團隊提供緊急救援,並立即將情況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及時向組團旅行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情況,配合處理有關事宜。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程序
4.3.1 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應急救援處置程序
(1)旅遊團隊在行程中發現疑似重大傳染病疫情時,隨團導遊人員應立即向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報告,服從衛生防疫部門作出的安排。同時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提供團隊的詳細情況。
(2)旅遊團隊事發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報告後,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積極主動配合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做好旅遊團隊住宿的旅遊飯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遊客的安撫、宣傳工作。如果衛生防疫部門作出就地隔離觀察的決定後,旅遊團隊事發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安排好旅遊者的食宿等後勤保障工作;同時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情況,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組團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3)經衛生防疫部門正式確診為傳染病病例後,旅遊團隊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消毒防疫工作,並監督相關旅遊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時向團隊需經過和已經過設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以便及時採取相應防疫措施。
(4)發生疫情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到疫情確診報告,要立即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4.3.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救援處置程序
(1)旅遊團隊在行程中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時,隨團導遊人員應立即與衛生醫療部門取得聯系,爭取救助,同時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2)事發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協助衛生、檢驗檢疫等部門認真檢查團隊用餐場所,找出毒源,採取相應措施。
(3)事發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同時,應向組團旅行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並積極協助處理有關事宜。
4.4 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程序
4.4.1 當發生港澳台和外國旅遊者傷亡事件時,有關各方除積極採取措施救援外,地接社及事發地旅遊局還要注意核查傷亡人員的團隊名稱、國籍、性別、護照號碼以及在國內外的保險情況,由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通過有關渠道,及時通知港澳台地區的急救組織、相關或有關國家的急救組織,請求配合處理有關救援事項。
4.4.2 在大型旅遊節慶活動中發生突發事件時,由活動主辦部門按照活動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協調有關部門維持現場秩序,疏導人群,提供救援。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件有關情況。
4.5 國(境)外發生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程序
在組織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中發生突發事件時,旅行社領隊要及時向所屬旅行社報告,同時報告我國駐所在國或地區使(領)館或有關機構,並通過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接待社或旅遊機構等相關組織進行救援,要接受我國駐所在國或地區使(領)館或有關機構的領導和幫助,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6 分級制定應急預案
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制定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救援預案,或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統一應急救援預案,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遊救援體系,並進行必要的實際演練。要總結經驗教訓,不斷修改完善本級應急救援預案,努力提高其科學性、實用性。
4.7 公布應急救援聯絡方式
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旅遊救援電話,或共享有關部門的救援電話,並保證在旅遊應急預案啟動時24小時暢通。
4.8 新聞發布
對旅遊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工作實行審核制。重大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報道要經國家旅遊局或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地方統一發布;較大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報道要經省旅遊局或相應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統一發布;一般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報道要經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5 信息報告
5.1 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2 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Ш級)以上突發事件報告後,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3 縣旅遊局在接到報告後,對較大(Ⅱ級)和重大(І級)突發事件,在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旅遊局,並在事件處理完畢後,及時做出完整書面報告。
5.4 對於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縣旅遊局接到報告後除按規定上報外,同時會同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做好旅遊團隊餐飲場所的檢查,以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6 應急保障和演練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圍繞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演習,做到熟悉相關應急預案和程序,了解有關應急支援力量、醫療救治、工程搶險等相關知識,保持信息暢通,保證各級響應的相互銜接與協調。要主動做好公眾旅遊安全知識、救助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旅遊全行業與旅遊者預防和處置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
7獎懲
旅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處罰並追究其責任。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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