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⑴ 旅遊安全生產責任書範本
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工程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及廣大職工的家庭幸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訂立責任書雙方: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第二條:甲乙雙方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強化安全意識,通過健全規章,加強防範,完善項目管理,發揚敢管、敢抓、敢處分的「三敢精神「,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三條:安全生產責任書期限:
自進場施工至本工種工程完工為止。
第四條:甲方責任及義務:
1、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整體布置,管理,負責開展日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的問題及薄弱環節,督促限期整改。
2、負責開展文明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評比活動,百日安全生產、安全知識競賽活動,及時總結交流,獎優罰劣。
3、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甲方應及時答復或三天內處理、解決。
4、負責對乙方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及做好三級安全教育。
5、向乙方及時傳達上級、地方政府部門等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文件精神。
第五條:乙方責任及指標:
1、杜絕重大傷亡事故(含設備事故),一般事故頻率控制在1‰以內。
2、設置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參與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活動及主持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及時建立安全台帳。
3、負責對新進場的職工進行第三級安全教育,並對班組內新老職工進行合理的搭配,對新職工起傳、幫、帶作用。
4、班組人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招用社會閑散人員或不明身份者充入班組,無「三證」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5、需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條例,支出相應的工資額,為職工配備勞保用品,並隨時關注班組內工人的身體及心理、思想動態。
6、需認真開展好「三上崗、一講評」安全活動,並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工作。
7、特殊工作必須由持有本專業有效證件人員操作。禁止擅自操作其它工種的一切設備,支架。(如接電、開機、拆架等等)
第六條、獎罰
1、班組或個人獲得上級部門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獎勵時,所得獎勵全歸班組或個人。
2、對一般違犯操作規程行為的工人,將予以20-100元/次處罰。一個月內3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3、對於特殊工種工人違犯操作規程,將予以50-200元/次處罰,三次以上違規者予以辭退。
4、施工班組應自覺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時清除建築垃圾,若不聽從施工人員指揮,處以100-200元/次處罰,若影響下一工序進行的,視情節輕重予以200-1000元/次處罰。
5、施工人員必須戴安全帽上班,否則給予當事人50元/次罰款。
6、物料提升機嚴禁乘人,乘坐者罰款200元,開機者同罰200元。
7、嚴禁私自接線、亂拉電線、燒電爐等,若查到,給予當事人罰款200元。
8、嚴禁施工現場隨地大(小)便,若蟹⑾鄭」閼叻??0元,隨地大便者罰款50元,並自行清理干凈。
9、高空作業,嚴禁向外、向下拋散雜物,如故意拋散者,每人每次罰款200元,若發生安全事故,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10、不準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欄桿、竹籬板、安全網等,需拆必須經過施工技術負責人同意,如有擅拆者,給予當事人罰款100元。
11、愛護現場公共安全設施(消防器材、衛生器具、標識牌等),若有損壞,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除賠償損失外,並處50-500元罰款。
12、保護建築產品(成品)人人有責,不得故意損壞,若有發現,除賠償損失外,並罰款100-1000元,嚴重者清退出場,並追究其相應責任。
13、要遵紀守法,如有發現偷竊工地公物者,予以加倍處罰(以偷竊實物價值的2-5倍罰款),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條、本責任書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壹份,雙方代表簽字生效,至班組完工結算清並全部退場止。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00 年 月 日
⑵ 法律法規有哪些
⑶ 求勞動法裡面的條例,請幫忙全部列出來!!!!
http://www.jincao.com/fa/law12.htm
裡麵包括很多法律規定,你可以打開看,包括下面的一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94年7月5日頒布
2.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頒布
3.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2000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2000年10月31日頒布
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1999年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全文) 2002年頒布
1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1982年頒布
1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13.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 1996年頒布
14.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1994年10月22日頒布
15.關於印發《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的通知 1994年頒布
16.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 1993年4月12日頒布
17.關於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1994年頒布
18.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3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1953年01月26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1993年6月11日頒布
21.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1994年頒布
22.工傷保險條例 2003年4月16日頒布
23.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2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2003年5月19日頒布
2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994年頒布
2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1996年頒布
27.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 1996年頒布
28.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29.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988年6月28日頒布
30.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31.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2001年4月21日頒布
3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1990年3月22日頒布
33.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准
34.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 )
35.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982年頒布
36.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996年頒布
3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8.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1994年頒布
39.工傷認定辦法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0.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1.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2003年9月18日頒布
42.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2003年9月30日頒布
43.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4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004年1月13日頒布
45.集體合同規定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6.最低工資規定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47.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2004年3月9日頒布
48.商務部關於印發《外派勞務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6日頒布
49.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50.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0日頒布
5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1月1日頒布
5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5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0日頒布
54.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55.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 2005年1月6日頒布
56.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2005年7月27日頒布
57.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 2005年8月31日頒布
58.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005年9月14日頒布
59.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0.煤礦隱患排查和整頓關閉實施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1.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2005年9月26日頒布
62.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2005年8月27日頒布
6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 2005年8月27日頒布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66.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
67.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1994年8月11日頒布
68.國家體育總局機關治喪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6月28日頒布
相關文件及司法解釋
1.關於正確處理勞動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若干問題的指導性意見(二)--最新勞動法司法解釋有關內容闡釋 2001年頒布
2.關於印發《農業部關於做好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2年11月29日頒布
3.關於學習和貫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3日頒布
4.關於《對台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等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頒布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2000年4月4日頒布
7.關於切實做好《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實施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1日頒布
8.關於印發《安全評價通則》的通知 2003年3月31日頒布
9.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1991年6月15日頒布
10.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頒布
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請示的答復 2001年6月15日頒布
12.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司機工傷認定問題的復函 1996年12月30日頒布
1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95年08月04日頒布
1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2003年5月26日頒布
15.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3年5月25日頒布
16.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3年5月30日頒布
1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頒布
18.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的通知 2003年05月14日頒布
19.關於印發《安全預評價導則》的通知 2003年5月21日頒布
20.關於加強對城市低保金發放情況監督管理的緊急通知 2003年6月24日頒布
2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6月22日頒布
2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2003年6月19日頒布
2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頒布
24.關於妥善處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出中心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9月25日頒布
25.關於落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 2003年8月29日頒布
26.關於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 2003年9月30日頒布
27.關於開展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職業病危害專項這個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28日頒布
28.關於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9月26日頒布
29.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 2003年8月21日頒布
30.關於補充調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意見部分內容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頒布
31.關於調整《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附錄A部分內容的通知2003年10月30日頒布
32.關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調整意見的通知 2003年10月23日頒布
33.民政部 人事部 勞動部關於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傷殘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頒布
34.關於認真做好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10日頒布
35.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工傷保險條例》宣傳提綱的通知 2003年11月13日頒布
36.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冬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7日頒布
37.人力搬運安全
38.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2004年1月3日 頒布
39.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 2004年1月9日頒布
40.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國有企業辦中小學退休教師待遇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20日頒布
41.衛生部關於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2月17日頒布
4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 2003年12月19日頒布
4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2月17日頒布
44.國防科工委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若干意見 2004年02月13日頒布
45.關於推進鄉鎮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的意見 2004年2月27日頒布
46.關於組織開展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情況調查制定還款計劃的通知 2004年3月10日頒布
47.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劃(2004—2007年) 2004年2月16日頒布
4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扶持家禽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頒布
49.建設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意見 2004年3月17日頒布
50.商務部關於做好維護國內產業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4年5月8日頒布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4年6月1日頒布
52.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當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頒布
53.關於調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通知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54.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10月21日頒布
5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的通知 2004年9月27日頒布
56.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 2004年11月4日頒布
57.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立即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 2004年12月24日頒布
58.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4年11月26日頒布
59.關於做好清欠工作維護農民利益的緊急通知 2004年12月22日頒布
60.關於做好「兩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4日頒布
61.關於認真做好元旦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6日頒布
62.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年2月23日頒布
63.關於開展煤礦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頒布
64.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體例》若干規定 2004年12月31日頒布
65.關於認真配合做好安全生產法執法檢查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頒布
66.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2005年6月7日頒布
67.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機械傷害事故加強安全監督執法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19日頒布
68.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 2005年8月24日頒布
69.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 2005年8月18日頒布
70.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2005年9月3日頒布
71.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頒布
72.關於換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證件的通知 2006年3月10日頒布
73.關於印發《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頒布
74.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2006年4月6日頒布
7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頒布
76.關於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4月7日頒布
77.關於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頒布
78.關於加強高壓油氣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氫中毒工作的意見 2006年5月31日頒布
79.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 2006年6月7日頒布
80.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控系統裝備聯網和維護使用工作的指導意見 2006年6月5日頒布
81.關於加強探險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2.關於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的通知 2006年6月9日頒布
83.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保險工作的意見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4.關於明確《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頒布
85.關於切實加強暑期旅遊安全工作的通知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6.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2006年6月18日頒布
87.《2006年建設系統汛期安全生產與綜合防災工作要點》 2006年6月20日頒布
88.《生產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試行)》 2006年6月20日頒布
89.關於全力做好"五一"黃金周後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 2006年5月4日頒布
90.關於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91.關於推動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6年8月14日頒布
9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頒布
⑷ 安全生產法第三章規定旅遊服務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的安全技能是什麼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摘要】
安全生產法第三章規定旅遊服務工作人員應該具備的安全技能是什麼?【提問】
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回答】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回答】
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回答】
⑸ 有關旅遊的「安全生產月」法律法規的資料求詳細的。很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旅行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
(一)安排交通服務;
(二)安排住宿服務;
(三)安排餐飲服務;
(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
(五)導游、領隊服務;
(六)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
(一)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三)接受企業委託,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遊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四)其他旅遊服務。
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內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和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入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外國旅遊者來我國旅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者來內地旅遊,台灣地區居民來大陸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在境內旅遊的業務。
《條例》第二條所稱出境旅遊業務,是指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以及招徠、組織、接待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台灣地區居民出境旅遊的業務。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條 鼓勵旅行社實行服務質量等級制度;鼓勵旅行社向專業化、網路化、品牌化發展。
第二章 旅行社的設立與變更
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
(二)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二)傳真機、復印機;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八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二)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經營場所的證明;
(六)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第十條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旅行社取得出境旅遊經營業務許可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台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損毀或者遺失的,旅行社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申請補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的,旅行社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刊,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網站,刊登損毀或者遺失作廢聲明。
第十二條 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准,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
第十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一)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二)當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後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供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三)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
第十四條 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第十五條 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前款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二)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 旅行社符合《條例》第十七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
第十七條 旅行社按照《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後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⑹ 旅遊安全生產責任書
到網路文庫去搜一下吧,很多的。
⑺ 目前我國旅遊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
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
旅遊交通運輸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國民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旅遊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7)旅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
旅遊法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旅遊法概念,既包括國家的法律、法規,也包括地方的法規;既包括本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經我國政府簽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際條約、國際協定等。
⑻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⑼ 什麼是「八項規定,六項禁令」
八項規定:
1、要改進調查研究,到基層調研要深入了解真實情況,總結經驗、研究問題、解決困難、指導工作,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多同群眾座談,多同幹部談心,多商量討論,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難和矛盾集中、群眾意見多的地方去。
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
2、要精簡會議活動,切實改進會風,嚴格控制以中央名義召開的各類全國性會議和舉行的重大活動,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
未經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類剪綵、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提高會議實效,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3、要精簡文件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4、要規范出訪活動,從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發合理安排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出訪隨行人員,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資機構、華僑華人、留學生代表等到機場迎送。
5、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系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制,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
6、要改進新聞報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會議和活動應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進一步壓縮報道的數量、字數、時長。
7、要嚴格文稿發表,除中央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8、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
六項禁令:
1、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茶話會、聯歡會,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單位之間不搞節日慰問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一律不準用公款送禮、宴請。
2、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各級黨政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層調研等收受下屬單位贈送的土特產和提貨券。
3、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嚴於律己,要堅決拒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
4、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各地各部門不準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準違反規定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
不準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用公款組織遊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遊、出國(境)旅遊等活動;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
5、嚴禁超標准接待。領導幹部下基層調研、參加會議、檢查工作等,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要求執行。
6、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各級黨員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賭博的嚴重危害性,決不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國家幹部侵佔別人宅基地不屬於八項規定和六項禁令,但是違反了《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9)旅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實施效果:
八項規定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改進黨的作風的「切入口和動員令」,以「小切口」推動了「大變局」。
貫徹八項規定這三年是黨風廉政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的三年,「四風」及腐敗蔓延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廣大人民群眾對反腐敗的信心、對黨的信心和高度認同不斷增強,也是重樹黨的威望、重塑黨的形象的三年,黨風政風社風深刻改變。八項規定改變中國。
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公款送禮之風有所遏制。很多商家為了適應新的消費需求,紛紛讓原來「過度包裝」的禮品穿上了「便裝」,這一變化節省了不必要的包裝材料,保護了環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理性的消費攀比。
然而,與層層包裝下的「瘦小」商品相比,很多包裝還是顯得「虛胖」和「過度」,遠遠超出了商品本身的包裝標准,月餅、茶葉、化妝品等禮節性商品,還有很大簡化包裝的空間。
中央紀委通報8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1、河南省地礦局測繪地理信息院違規公款吃喝,院黨委書記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追究,聚餐活動費用由院黨委成員個人承擔。
2、廣東省農村信用社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帶領16人公款吃喝玩樂,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追究,全部費用被責令由相關人員個人承擔。
3、四川省達州市安全生產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在考核工作期間公款娛樂,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追究,並被責令退還相關錢物。
4、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新溝橋街道黨工委書記組織10名工作人員赴海南省公款旅遊,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參與人員被責令退賠旅遊費用。
5、吉林省公主嶺市委書記違反規定工作日午餐飲酒,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上海市寶山區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等違規接受宴請和收受禮金,受到留黨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職處分,相關責任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處分,收受的禮金、購物卡被予以追繳。
7、湖南省司法廳副廳長為其子大辦婚宴收取禮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10名違規使用警車參加婚宴的工作人員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8、河北省沽源縣平定堡鎮黨委書記兼街道黨工委第一書記為其女大辦婚宴收取禮金,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違紀禮金被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