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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食品安全申報環節

發布時間: 2021-12-25 04:03:53

㈠ 食品安全檢測儀器如果需要生產和出售需要走什麼流程審批流程以及申報的條件是什麼

食品安全是有史以來最為重要的社會保障安全之一,也是最難統一的問題,要問食品安全的徹底解決,還需從真正經手的人開始做起!

㈡ 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中國人自古就有「民以食為天」的說法,歷朝歷代要解決的最大問題也就是百姓吃飯的問題,足以見得食品對於國人來說的重要性。後半句「食以安為先」更是凸顯出了食品安全問題在民生問題中的重要性。然而國內的蘇丹紅、吊白塊、毒米、毒油、孔雀石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得我國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形勢十分嚴峻.日益加劇的環境污染和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對人們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而頻頻被曝光的校園食品安全問題更是將這一問題推向了高潮,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效能刻不容緩。

一直以來,小虎牙科技致力於智慧廚房的研究,為幾十所學校、幼兒園的食品安全提供了堅實的保障。不僅如此,還在食品追溯系統和智慧城市系統上也愈漸成熟、完善。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在整個社會中還沒有特別完善,希望小虎牙科技能繼續為食品安全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保障大家的身體健康和權益。

㈢ 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執法怎樣運行

一、抓教育,增強責任意識
在加強對餐飲服務監管人員教育培訓的同時,對全縣餐飲服務單位從業人員,開展了專項業務知識培訓和法律法規教育,切實增強了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感。分期對學校食堂,旅遊景區,大型餐飲單位等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進行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在元旦、春節期間和中、高考期間分別召開了舉辦「年夜飯」的餐飲服務食品單位和有考生接待任務的學校食堂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及考生就餐點的餐飲服務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工作會議,進行餐飲食品安全宣傳與培訓,確保了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了消費者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二、抓整治,提高監管水平
一是嚴格規范審批,嚴把許可准入關。認真開展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調查摸底及清理整頓工作,建立健全了監督檔案。同時,積極探討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學校食堂、小餐飲單位許可標准和監管模式,以點帶面,全面推廣,改善餐飲服務單位衛生狀況。按照《行政許可法》、《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一步嚴格餐飲許可制度,嚴把市場准入關,對申請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到現場進行指導幫扶,督促整改。嚴格按照食品安全許可標准,進行審查審核,對達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飲單位一律不予許可,確保群眾飲食安全。對已審批的餐飲單位的衛生條件、設施設備、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了復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整改。全年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75份。
二是規范與處罰並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採取「指導與處罰並舉,指導為主,處罰為輔」的人性化執法模式,對轄區內所有餐飲服務單位,逐街道、逐店進行拉網式摸底造冊和指導檢查,確定重點地段、重點單位,幫助餐飲單位查找薄弱環節,指導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對餐飲經營單位、學校食堂等單位進行了全面的指導檢查,按照要求建立了統一格式的進貨台帳和索證制度,食品原輔材料進貨檢查制度普及達到了100%;對所有餐飲單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製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加工進行了監督檢查,監督覆蓋率達100%。共出動車輛206台次、人員689人次,監督戶數705戶次。

㈣ 關於安全,食品安全、 交通安全······都行,要短一點的,急!急!急!

為進一步貫徹《食品安全法》,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我區已於2010年初成立了**區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食安委)。區食安委成立以來,在新區管委會的正確領導下,在市食安委辦公室的指導下,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范圍齊抓共管,共同努力,扎扎實實的開展了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轄區內至今未出現食品安全責任事故。但由於近期國內發生多起食品安全事件(「瘦肉精」、「染色饅頭」「地溝油」等),這給我們的工作敲響了警鍾,目前我區食品安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隱患仍較突出,為進一步做好我區食品安全工作,現將區食安委成員單位具體工作職責再次明確如下:
(一)區宣傳部門。負責引導食品安全方面的社會輿論;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報道;組織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普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引導和發動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客觀曝光食品安全典型違法案件;指導查處食品安全虛假新聞。
(二)區發改、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食品工業發展的宏觀指導,配合有關部門綜合協調食品原料、食品加工、食品流通環節制約產業發展的食品安全問題;加強食品安全檢測能力建設,推動食品安全專項項目的組織、申報和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指導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推動食品安全信息資源共享;推進食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規范企業行為;指導食品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三)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堂及學校內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健康教育,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內及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管工作。
(四)區民政部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區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草案;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准,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准備案工作;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統一發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負責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區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偽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動;維護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現場秩序,配合調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處阻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區監察部門。負責對構成食品安全違法違紀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員進行查處;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監督,並對事故責任追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區財政部門。負責區級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的審核、劃撥並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區商務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監督管理生豬屠宰活動,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承擔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相關工作;按規定負責重要消費品(含肉類、食糖、小包裝食品等)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的相關工作;承擔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十)區環保部門。負責影響食品安全的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管;負責指導加強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業基地周邊污染源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區工商部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准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監督管理不提供餐飲服務、非佔道經營的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現場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飲服務的「前店後坊(廠)」。
(十二)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檢查、風險監測及生產許可工作;組織實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擬訂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制度;監督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含現做現賣),監督管理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生產加工點。
(十三)區旅遊部門。做好景區內食品安全規范管理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做好旅遊景區(點)、旅遊星級飯店的食品安全監督和指導工作;配合做好旅遊景區(點)、旅遊星級飯店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有關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
(十四)區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農業環境監測;擬訂農業地方標准依法實施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農業檢驗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
(十五)區水產部門。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水產品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負責無公害水產品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水產品品牌培育和質檢體系建設;負責水產種質資源管理,指導水產原良種場建設,組織實施養殖證和漁業苗種生產許可證制度;組織開展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和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六)區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動物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獸葯、獸葯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國家標准;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草原(場)和草種監督管理,承擔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工作;負責獸葯監管和獸葯廣告審批;指導畜牧業標准化生產;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負責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銷售和運輸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區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規范;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監督管理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學生「小飯桌」和現場制售食品並提供餐飲服務的「前店後坊(廠)」。
(十八)區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對建築工地食堂衛生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巡查,協助調查處理建築工地食堂發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負責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及監管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居民住宅用於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行為進行管理;承擔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轄區內佔道經營食品攤販的管理;負責區域內無證照流動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密切配合區食安委各成員單位開展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等活動;承擔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區法制部門。負責審查或者組織起草有關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實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執法監督;組織或者參與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承擔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一)其他職責。關於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監管。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進行簡易加工後,提供餐飲服務的企業,按照「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管。
關於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運輸、物流行為監管。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含食用農、林、水產品)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冷庫)、運輸、物流(含租用的倉儲和運輸工具等)的行為進行監管。
關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管理。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在其有效期內因違法應予依法吊銷的,由負責監管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關於案件移送管理。各有關職能部門發現行政相對人有不屬於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凡職能部門履職不到位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以及對行政相對人違法違規案件應移送而未及時移送,或對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㈤ 求一篇關於旅遊景區食品安全問題方面的論文。如通過,高分追加!

淺談季節性旅遊市場食品監管的方式方法
目前正值旅遊旺季,確保旅客食品安全,是旅遊景點監管的重點,也是工商部門監管的主要對象。針對旅遊市場周期短、遊客相對集中,食品經營者結構復雜、客流量大、監管難度大等特點,如何加大對旅遊市場食品、餐飲的監管,是擺在我們工商部門的首要問題,探索對其監管方式和方法,對於今後監管工作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一、 目前季節性旅遊市場餐飲經營存在的問題:
1、因經營的條件所制,難以辦理《衛生許可證》。這些旅遊勝地由於受自然、生活等環境的制約,再加上經營設備簡陋,經營周期短,經營地址不固定等因素,按照衛生部門要求,不具備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條件,因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衛生許可證》。
2、因有關前置手續的制約,為辦理營業執照造成難度。季節性強的旅遊勝地經營的大部分是商業、餐飲業。在對餐飲業的監管上,由於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經營者提供衛生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經營人員《健康證》,而絕大多數經營者全年只能經營3至5個月時間,再加上經營的從業人員不穩定,正因為如此,從衛生部門要求獲取不到辦證的資格,工商部門就無法辦理辦注冊登記手續,經營者就領不到《營業執照》。
3、對工商部門日常監管工作造成困難。工商機關對旅遊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嚴把市場准入關。因大部分經營者的前置許可不夠條件,因而就造成了無序進入或違法經營(無照經營)長期存在,給工商部門日常監管造成了許多不便。同時也制約著旅遊市場的發展和遊客對本地區旅遊景區食品安全的信譽度。
4、經營的飲食質量無法保證。在「三證」尚不健全、監管難以深入、各職能部門職權不及時到位的情況下,經營者經營的飲食質量就難以保證,萬一發生飲食方面不安全問題時就無法查處,形成部門之間相互扯皮,當地政府以經營的商戶屬於衛生、工商、公安為理由推辭,衛生部門以沒辦《衛生許可證》為由不參與處理,工商部門沒辦營業執照處罰難以介入等問題,到最後處理的結果將導致遊客不滿意,經營者意見大的問題。
二、監管的方法:
1、配合衛生部門辦理臨時《衛生合格證》。面對以上問題,我們應本著確保遊客食品安全,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對景區餐飲業的管理,應由景區管委會協調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聯手,形成監管合力。對不符合辦理《衛生許可證》條件可以協調衛生部門嘗試核發臨時《衛生合格證》的辦法,以解決前置許可的問題。
2、辦理確不具備條件的,實行實名登記制。對辦不下《衛生許可證》的,採取實名登記制的辦法:一是經營者出攤經營前出示本人身份證有效證件並予以復印,詳細登記經營者出攤位置、名牌號;二是登記經營者詳細地址,起碼知道經營者是什麼地方人,萬一出了問題,就能及時聯系;三是由工商部門對採集到的經營者相關信息進行建檔保存、備查。
3、簽訂食品安全合同,責任到人。在經營前,由衛生、工商部門對經營者簽訂有關食品安全責任合同書,合同上必須載明有關各負責任承諾等事項,應負的責任范圍。
4、建立市場查巡制。實行實名管理以後,對經營者在日常監管中具有以下4個作用:
(1)實行實名管理制以後,明確了雙方間的連帶責任。經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簽訂食品安全生產經營合同書以後,明確了經營者在經營中各種事項,達到的標准,如發生不安全事故時所負的責任,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經營者不得規范各自的經營行為,也不得不考慮自己的發展前景和經濟效益。
(2)實行實名管理制以後,彌補了原先經營者地址不詳、聯系方式不通的局面。徹底改變以往傳統地做法,對經營者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及住所要與公安核實,經審驗准確無誤後備案,同時所備案的聯系方式是否能打通,並每月聯系一次。這樣萬一發生什麼問題,就能果斷做出應急措施,消除不安全隱患。
(3)實行實名管理制以後,方便了日常監管。一般旅遊勝地離工商所比較偏遠,為日常巡查工作帶來很多不利因素,特別是對外地來本地經營的,人員流動性大、經營周期短、經營人員又不穩定,加之我們日常監管因人員少、交通工具等因素的局限,一度曾出現過監管不到位、巡查缺失、記載不詳等問題,導致有些旅遊市場曾發生過食物中毒事件。實行這一管理後,就會降低事故發生的極率,提高日常監管力度。
(4)實行實名管理制以後,取得了遊客的信任。實行實名制管理後,對每個經營者製作一個《文明經商監督牌》,正面標明經營者姓名、年齡、地址、營業執照號、監督電話等事項,反面印有《文明經商公約》,讓遊客一看,一目瞭然,如發生什麼問題遊客就撥打監督電話,也能說清經營者的姓名。這樣以來,讓遊客吃的放心、住的舒暢、喝的滿意、玩的快樂,領略大自然的美,逐步提高旅遊景點對遊客的滿意程度。

㈥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流程

第一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同時准備相關材料;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點陣圖;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委託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時提交);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且經營場所未作變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和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6)旅遊食品安全申報環節擴展閱讀: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2014年10月23日之前,國務院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後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通過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改為後置審批,規定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先照後證。

己廢止,各地工商管理部門應不再辦理發放新證。2015年1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廢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9號),決定廢止《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

㈦ 旅遊過程中直接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有哪些

注意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持期,不要食用無QS認證食品,不要食用三無食品。其他的個人一般都無能為力。只能祈禱少一些無良商家。。。。。

㈧ 旅遊食品安全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加強完善的生產衛生條件監督管理, 良好的標准包裝.

㈨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由哪個部門負責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折疊編輯本段內容

折疊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折疊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

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

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採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

鼓勵食品經營者採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折疊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後歸檔,並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託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並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採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並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准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製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並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並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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