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制度
①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哪一年提出的
各省不一樣,有的很早就提出。如上海
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小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在評估分級的基礎上對小企業的安全生產實施分級監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監管長效機制,特組織制訂了《上海市小企業安全生產分級監管辦法(試行)》。
現將該辦法下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②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什麼為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鄉鎮政府。
詳情請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③ 如何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建立措施(以河北省為例)
一、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全面辨識
1、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2、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3、建築物、構築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4、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5、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7、對重大險源、極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應當確定為重大風險。
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9、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1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公示
1、生產經營單位的班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並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
2、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於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工作。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風險部位、崗位或者車間進行公示。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5、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以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梁、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1、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並編制隱患治理信息台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
3、隱患治理信息台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隱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排查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並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四、監督管理
1、省人民政府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並發布各自監管、主管行業領域的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手冊或者指引,每兩年修訂一次。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的自辨自控、隱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3、對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台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4、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其中,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隱患督辦制度,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整治、案件查辦、違法企業處罰和追責問責等清單工作機制。
6、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7、對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行政決定進行整改消除隱患的,降低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安全生產誠信等級或者列入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告。
(3)旅遊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制度擴展閱讀:
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風險管控的職責內容
1、建立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的風險管控信息台賬(清單);
2、根據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並發布風險分布圖;
3、根據生產工藝、設備、設計等環節變化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
4、建立危險作業、動能隔離上鎖掛牌、風險崗位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5、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中安排專門課時對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培訓;
6、定期評估分析和改進有關管理制度,並告知從業人員;
7、其他風險管控職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
④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是為了全面准確地辨識風險點和危險源,科學地評價其安全風險,為策劃風險的控制措施提供方法依據,全面排查、辨識、評估風險點、危險源,落實風險管控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風險,對風險實施標准化管控。
安全風險管理就是指通過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並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確定其風險嚴重程度,進而確定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目標而採取的措施和規定。
安全風險管理的風險控制如下:
1、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並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2、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
3、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並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⑤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達標
在寶安區開展安全生產分類分級達標咨詢的機構有許多,具體名單你可以查詢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深圳市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業協會。做的好的機構應該有許多,例如深圳市世和安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等在深圳市注冊的安全評價機構。關鍵看你怎麼比較和判斷,可能您對安全技術服務業不大了解,現提供如下意見供參考:
1、機構必須是正規機構,取得省、市頒發的機構資質,例如安全評價機構、安全檢測機構資質。如果沒有以上資質,也可以根據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區安全生產協會文件要求具備基本的准入條件並列為推薦機構名單之中;
2、要有符合條件的專職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技術人員並在公司注冊辦理有社會保險手續,否則因人員不專職容易發生只收錢不服務或收錢多服務少和差的情況。
3、要經過實踐證明服務質量有保證,服務口碑比較好的機構,安全技術服務業發展時間不長,幾個人有一點錢就可以注冊咨詢服務公司。廣東省經過整頓規范將安全評價機構從50多家減少到了20多家。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也是如此,前幾年推廣安全託管的時候,深圳市一下子有3-40家安全託管機構,託管風一過,好多機構就不存在了。分類分級達標咨詢服務過程中也可能出現類似情形,因此選擇時要不僅限於以上3條,還應對注冊地址、資金、注冊時間等多方面考察,最好是有自有產權或固定資產的服務機構,跑了和尚跑不了廟。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⑥ 如何做酒店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清單和台賬
制度可以參考這份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風險管理和崗位風險控制,預防事故發生,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准化和規范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 職責
2.1 公司成立兩個體系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總經理擔任組長,保障體系工作展開所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
2.2 安全管理部是風險分級管控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風險分級管控相關工作。
2.3 其他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
2.4 公司全員均應掌握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相關標准、程序、方法,做到全員參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工作。
3 風險分級管控程序
3.1步驟
風險分析與管控的工作步驟是:制定風險判定原則→風險點確定→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措施→風險分級管控→風險公告→實施效果驗證→持續改進→規範文件管理等關鍵控制環節。
3.2 風險判定原則
根據人的作業活動、機械設備和工藝技術的安全可靠性、物料的危險性、環境和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凡是有可能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皆判定為風險。
風險等級判定應遵循從嚴從高的原則,應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政府令第303號、《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建立民爆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安全[2017]18號等);
——行業設計規范、標准管理、技術標準的強制性條款(《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檢查表方法檢查表法》WJ9075-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等);
——公司自身的安全管理、技術標准及對風險的承受能力(《濰坊龍海民爆有限公司生產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濰坊龍海民爆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匯編》等);
3.3風險點確定
風險點劃分應遵循「大小適中、便於分類、功能獨立、易於管理、范圍清晰」的原則。風險點劃分,涵蓋公司所有生產線及其設備設施、儲存場所和作業活動,包括:銨油類炸葯(乳化炸葯、改性銨油炸葯)生產線區域、原輔材料和成品庫區域、生產輔助設施區域(理化室、機修間、鍋爐房、變電所)、試驗場以及在以上區域所從事的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
a) 常規活動是按公司策劃的安排在正常狀態下實施的活動,例如公司按既定要求和計劃實施的生產運行活動、檢修作業活動、產品檢測實驗活動等。
b) 非常規活動是在異常和緊急狀態下實施的活動,非常規活動和緊急狀態的事例包括:過程臨時更改、設施或設備的清潔、非預定的維修、廠房或設備的啟用或關閉、現場外的訪問、翻新整修、極端氣候條件、公用設施的毀壞等,例如:現場外的實地考察、作為客戶走訪供應商、勘查活動等;生產設備故障緊急搶修;動火作業;供電設施、供水設施、供氣設施的毀壞等。
風險點排查由安全管理部組織,生產部、技術質量部、工會等力量參加,發動全員參與、全方位、全過程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排查,確定風險點,並建立風險點統計表(附錄A)。
3.4 危險源辨識
3.4.1 危險源辨識方法
3.4.1.1 對設備設施、區域採用安全檢查表法進行危險源分析,列出設備設施清單(附錄B1),利用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法)對危險點內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填寫設備設施風險分析與評價記錄(附錄B2)。檢查表採用《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WJ/T 9075)。
3.4.1.2 對作業活動採用工作危害分析(JHA)進行危險源辨識,列出作業活動清單(參見附錄C1),填寫作業活動工作危害分析與評價記錄(參見附錄C2)。
3.4.2辨識范圍
危險源的辨識范圍覆蓋公司所有危險點內的危險源。
3.4.3 辨識要求
3.4.3.1 危險源辨識過程應充分考慮五種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因素、機(含工藝技術)、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主要有:
已識別的源於工作場所外,能夠對工作場所內公司控制下的人員的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危險源;
在工作場所附近,由公司控制下的工作相關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
由本公司或外界所提供的工作場所的基礎設施、設備和材料;
組織及其活動、材料的變更,工藝技術的變更,設備變更,或生產計劃的變更;
作業方式存在的危害:在接觸同類有害環境(物質)因素條件下,作業方式對危害的風險度有很大影響,應盡量考慮使用危害因素較少的作業方式,並給作業人員配備專用勞動保護用品,以減少對人員的危害;
工藝存在的危害:通過分析工藝構成,了解產生有害因素的作業源點及其散發有害因素的性質、特徵等情況。工藝的特點不同,所產生的危害也有很大差別;
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在同一種作業方式下,由於採用的物質、環境條件的不同,對人體的危害差別頗大。一方面要識別危害因素的類型,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另一方面要識別各危害因素的存在形態、分布特性、擴散特點、成份、濃度或強度等。此外,還應分析危害因素產生及變化的原因,以便制定防護對策;
採用新裝備、新技術、新材料、開發新產品前,應組織危險源辨識,制定相對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進入工作場所的所有人員以及因他們的活動而產生的危險源和風險;
其他。
3.4.3.2 危險源辨識應同時考慮三種時態、三種狀態
a)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和將來;
b)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和緊急情況。
3.5 風險評價
3.5.1 風險評價方法
對識別出的每項危險源,採用檢查表法、固有風險分析法、LEC法進行評價。
3.5.2 風險評價准則
在對風險點和各類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時,應結合自身可接受風險實際,制定事故(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嚴重性、暴露頻次、風險值的取值標准(按照附錄e)和評價級別,進行風險評價。風險判定準則的制定應充分考慮以下要求:
a)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政府令第303號、《關於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建立民爆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工信部安全[2017]18號等);
b)設計規范、技術標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201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檢查表方法檢查表法》WJ9075-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DB37/T等);
c)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技術標准(《濰坊龍海民爆有限公司生產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濰坊龍海民爆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匯編》);
d)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e)相關方的投訴。
3.5.3 風險評價與分級
3.5.3.1 依據風險點內所有危險源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法)、《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固有風險分級三種評價方法確定的最高風險等級,綜合判定該風險點的風險級別。
3.5.3.2 利用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法)對危險點內的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劃分各危險源風險等級,取最高危險源風險等級作為危險點風險等級。
3.5.3.3 固有風險分級,依據風險點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強制性條款的符合性,生產過程的危險程度,功能的性質和可能發生事故的後果,進行風險點分級。
風險點內存在可能發生小規模燃燒或設備損壞,但不會發生爆炸或無人員死亡發生的危險源時,其固有風險劃分為四級;
風險點內存在有Ⅲ類設備(安裝在抗爆間室的設備視同Ⅲ類設備)存在的獨立爆炸單元,或有可能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儲存場所的危險源時,其固有風險劃分為三級;
風險點內存在屬於重大危險源,或有 0 類、Ⅰ類、Ⅱ類生產設備的獨立爆炸單元,或有可能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儲存場所,或危險實驗試驗場所,或危險品銷毀場所的危險源時,其固有風險劃分為二級;
風險點內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強制性條款,或違法建設、違法生產、違法銷售等活動,或安全評估為不合格,或獨立設置的 1.1 級建築物最大允許定員超過 9 人(不包括本數)情形的危險源時,其固有風險劃分為一級。
3.5.3.4 依據 《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對各危險點進行風險評價,判定危險點合格或不合格。
3.5.3.5 風險點等級的判定:
a) 四級風險點/藍顏色標示:應同時滿足《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判定為合格,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 法)評分在 69 分以下,固有風險等級為四級的;
b) 三級風險點/黃顏色標示:在《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判定為合格的前提下,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 法)最高評分為 70 分~159 分,或(和)固有風險等級最高為三級的;
c) 二級風險點/橙顏色標示:在《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判定為合格的前提下,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 法)最高評分為 160 分~320 分,或(和)固有風險等級最高為二級的;
d) 一級風險點/紅顏色標示:《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 檢查表法》判定為不合格、或(和)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 法)評分超過 320 分、或(和)固有風險等級最高為一級的;
e) 根據上述標准進行風險點級別判定,填寫附錄 D 表 D。
3.5.3.6 重大風險的確定:一級風險點為重大風險。
3.6 風險控制措施
3.6.1 風險控制的策略性方法
風險控制的策略性方法有減輕風險、預防風險、轉移風險、迴避風險、應急措施等。
3.6.2 風險控制的技術性方法
風險控制的技術性方法按如下順序選擇工程技術措施(排除、替換、隔離、程序控制等)、安全培訓措施、個體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管理措施等。
3.6.3 風險控制措施的選擇
3.6.3.1 在制定控制措施時,按如下順序選擇控制措施:
a) 工程技術措施(排除、替換、隔離、程序控制等);
b) 標志、警告和(或)其他管理控制措施;
c) 安全培訓措施;
d) 應急處置措施;
e) 個體防護措施。
3.6.3.2 風險點的控制措施:
a) 對於一級風險點,應採取停產、停業措施;
b) 對於二級及其以下風險點應從工程式控制制、管理措施、培訓教育、個體防護、應急處置等方面評估現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現有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項風險時,應提出建議或改進的控制措施;
c) 不同級別的風險點要結合實際採取一種或多種措施進行控制,直至風險可以接受。
3.6.4 風險控制措施評審
風險控制措施應在實施前針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a) 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b) 是否使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程度;
c) 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或危險有害因素;
d) 是否已選定最佳的解決方案。
3.7 風險分級管控
3.7.1 風險分級管控的要求
分級管控分為公司級、車間級、班組級及崗位級四個管控層級。公司及公司各級管理部門和人員均須落實管控責任,對風險點進行有效管控。要求如下:
a) 一級風險(紅色風險)點:重大風險,必須立即停產整頓,由公司級進行管控。
b) 二級風險(橙色風險)點:較大風險,必須重點管控。公司和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等管理部門應高度關注,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降低風險,由車間級進行管控。
c) 三級風險(黃色風險)點:一般風險,需要重點管控。公司和分管生產、安全、技術等管理部門應重點關注,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降低風險,由班組級進行管控。
d) 四級風險(藍色風險)點:低風險,需要管控。公司和主管安全部門要及時關注,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由崗位級進行管控。
3.7.2 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
各部門在每一輪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後,編制包括全部風險點各類風險信息的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參見附錄 B 表 B3 和附錄 C 表 C3),並按規定及時更新。
3.7.3 風險告知
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或安全管理要點標識牌,標明風險點名稱、風險等級、風險類別、管控措施、應急處置要求等內容。
4 文件管理
安全管理部結合實際編制並完整保存體現風險分級管控過程的記錄資料,應包括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表、風險點統計表、風險分級管控清單,並建檔管理。
5 分級管控的實施效果
通過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在以下方面應有所改進:
a) 每一輪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後,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進,或者通過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
b) 風險點的警示標識得到保持和改善;
c) 涉及重大風險部位的作業、屬於重大風險的作業建立了專人監護制度;
d) 員工對所從事崗位的風險有更充分的認識,安全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進一步提高;
e) 保證風險控制措施持續有效的制度得到改進和完善,風險管控能力得到加強;
f) 根據改進的風險控制措施,完善隱患排查項目清單,使隱患排查工作更有針對性。
6 持續改進
6.1 體系評審
總經理組織每年對風險分級管控體系建設進行一次系統性評審。特殊情況時應根據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等適時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或公布。
6.2 體系更新
6.2.1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的更新頻次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風險控制措施實施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根據非常規作業活動、新增功能性區域、裝置或設施等適時開展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
兩個體系領導小組組織各部門每年進行一次系統性更新。當危險點在產品結構、規模、人員數量、產能、設備、工藝(工序)技術變化時,應及時進行系統更新。
6.2.2 風險信息的更新
公司各部門根據以下情況變化對風險管控的影響,及時針對變化范圍開展風險分析,及時更新完善風險信息:
a) 法規、標准等增減、修訂變化所引起風險程度改變;
b) 發生事故後,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對相關危險源的再評價;
c) 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
d) 生產工藝技術或專用設備發生較大改變;
e) 進行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等四新活動;
f) 風險程度變化後,需要對風險控制措施調整。
6.3 溝通
6.3.1 各崗位人員發現風險信息有所變化時,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外來人員進入我公司時,保衛科或其他聯系部門應及時有效傳遞風險信息,以樹立內外部風險管控信心,提高風險管控效果和效率。
6.3.2 重大風險信息更新後應公示或公布並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⑦ 如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江西省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6-5-17 點擊:541
江西省旅遊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廳、建設廳、質量技術監督局、文化廳、氣象局
(2005年10月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明確江西省旅遊安全監管職責,防止和減少旅遊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的精神,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全省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治安、交警)、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建設(園林、規劃)、質量技術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遵循「職責法定,依法行政」及「誰主管、誰審批、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各相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旅遊安全生產的主體,應認真履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及省政府關於旅遊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安全生產責任的劃定,依照《國家旅遊局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和實施對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四)負責監督旅行社制定旅遊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監督旅行社對社內陪同人員(導游)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
(五)配合協助交通(運管、海事、船檢、公路)、公安(交警)、安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交通(含旅行社運車輛和船隻)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質監、食品葯品監督、氣象(防雷)、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門加強對星級飯店和旅遊購物、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
負責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配合建設、文化(文物)、宗教等部門所轄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配合協助公安(治安、消防)、安監、質監、氣象(防雷)等主管部門加強旅遊景區(點)的安全管理。
(六)受理旅遊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關會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七)依照相關制度的規定,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查處安全隱患;定期召開安全例會,通報情況,研究問題,分析旅遊安全形勢,採取改進措施。
(八)建立定期旅遊安全工作報告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每季度(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及年終四個時間段)將旅遊安全生產狀況、重要工作、重大事項等安全問題,向同級政府安委會書面報告。
(九)協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組織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旅遊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依法監督檢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
(二)協調解決旅遊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依法組織、指導旅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旅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五)依法組織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組織安全專項驗收。
(六)根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旅遊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及各級政府安委會的部署,依監督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旅遊景區(點)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組織專家對旅遊景區(點)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場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旅遊賓館(飯店)等公眾聚集場所旅遊設施的消防安全設計進行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及省政府對消防安全「三個一律」的要求,對旅遊景區(森林除外)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嚴肅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對旅遊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依法對旅遊場所(不含森林)火災事故實施撲救並進行查處。
第七條 公安治安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的治安狀況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強拉強買、敲詐勒索、毆打辱罵遊客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依法加強對旅遊景區娛樂服務場所的管理,嚴厲打擊影響景區形象的「黃、賭」等社會丑惡現象,凈化社會環境。
(三)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旅遊景區舉辦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旅遊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規定,以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個一律」的要求,嚴格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二)負責依法簽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監督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按照國家有關檢測標准對旅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測工作。
(三)負責涉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依法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進行處罰,將違法行為和重特大事故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所屬單位。
第九條 交通(運管、海事、船可、公路)部門,分別依法對水上旅遊交通安全、道路旅遊運輸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依法對道路、水路旅遊運輸業戶經營資格的審查,核定經營范圍和運行區域,禁止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嚴把旅遊運輸市場的准入關。
(二)負責旅遊般舶安全質量的法定檢驗;督促企業加強對旅遊客運車輛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嚴把船舶(車輛)技術狀況關。
(三)組織、指導對船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督促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把從業人員資格關。
(四)依法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嚴格對景區(點)客運站(港)的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違法違章經營行為。
(五)負責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水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管養的旅遊公路養護,設置或完善危險路段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公路巡查,及時消除路障,消除塌方和飛石等公路安全隱患,保障公路的安全通暢。
第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對景區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的規劃、設計能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旅遊景區(點)新建、改建、擴建的游樂設施等各類建設項目及新開辟景區(點)的規劃、設計審批時,必須綜合考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符合相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景區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旅遊景區在建房屋建築工程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並督促整改房屋建築施工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氣象(防雷)部門,依法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旅遊景區(點)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防雷安全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督對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和文物古跡等旅遊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國家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督促整改。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設施的防雷裝置,加強技術指導和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質量審查驗收,確保安裝符合標准。
(四)負責對新建旅遊設施的雷擊風險評估的督促和認定。
(五)加強對防禦氣象災害的指導,負責對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和導遊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的培訓。
(六)負責及時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報警報。
第十三條 文化(文物)、宗教等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照職責切實加強所轄景區景點的文物古跡、革命遺址的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安全放在首位的前提下,處理好保護與利用、開發與保護的關系。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的職責是:
(一)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要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為其保密,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有權進入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或旅遊區(點)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三)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發現旅遊設備、設施存在威脅遊客生命安全的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及時通知企業恢復旅遊經營。
(四)對不符合保障旅遊安全的國家標准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或扣押,並應該在十五天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檢查中發現影響旅遊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設立並按核準的范圍經營,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旅遊客運車輛掛靠經營,並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二)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旅遊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生產安全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四)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管理部門對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並給予積極支持與配合。
(五)重視安全教育,培育安全文化,培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對職工培訓應做到制度化、經常化;對新聘、轉崗或使用新技術、新設備崗位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
(六)新開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在開業前必須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提請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及游樂設施、設備,防雷設施,消防設施等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進行審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經營。
對已經營業的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完善各類安全設施,並保護良好運行狀態。安全設施應每年經法定檢測機構至少檢測一次,合格後方可運行。
(七)堅持日常安全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八)對用於接待遊客的汽車、遊船、纜車、游樂設備和其他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在運行前例行全面的檢查,保證其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開展登山、駕車、漂流、探險、蹦極等特殊旅遊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措施和應急預案;開展特殊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批,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並經常進行演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搞好維護和保養,使其保持良好適用狀態。
(十一)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六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旅遊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經營使用,項目竣工時,應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專項安全驗收,合格後方可經營開業;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必經的安全評價。
第十七條 旅遊管理部門與政府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通報情況,反饋信息,分析形勢,研究問題,制定對策;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在監督檢查中,應互相配合,確需進行分別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抄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旅遊安全形勢和特點,確定督查重點,依法查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未遂事故,提出整改措施;各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應向同級安全監管部門抄報備案。
第十九條 旅遊事故發生後,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一)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旅遊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並同時報警,單位負責人應立即上報主管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3小時內報至省級有關部門。
(二)單位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啟動應急,通緝現場搶救,全力救護傷員,防止事故擴大,盡是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嚴格保護現場,不得故意破壞和毀滅有關證據。
(四)積極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國有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應急救援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並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一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未按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所需要資金投入,致使本單位不具有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提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關閉,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二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尚未構成追究刑事責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旅遊安全生產事項審批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批或驗收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市、縣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旅遊管理局;有關部門是指省、市、縣三級負有旅遊安全生產相關監管責任的部門(如公安、消防、建設、交通、質監、氣象、文化等部門)。
第二十五條 旅遊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單獨注冊的景區(點)、旅行社、旅遊賓館(飯店)、旅遊交通運輸公司(車隊)、旅遊購物商店、旅遊娛樂場所及旅遊設備、設施項目經營者等從事經營旅遊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 本意見由江西省旅遊局和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旅行。
⑧ 如何實施安全生產分級監管,明確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職責
c銷受害了,怎麼能屬地管理呢?c銷受害到傾家盪產,妻離子散,無家可歸,是公安楊警官鼓勵的口氣,最後跟著政策投資,求助偏以反抗,施壓,嘲弄到崩潰,c銷,怎麼面對屬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