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制度
A. 路況信息報告制度
14日,記者從全省公安機關奧運交通安全整治攻堅戰新聞通報會上獲悉,江西省公安交管部門決定從本月起至10月31日,在全省開展為期7個月的「奧運道路交通安全攻堅戰」集中整治活動。 記者了解到,此次「攻堅戰」由五方面內容組成,從4月1日至6月30日,江西省公安交管部門將開展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以不按規定速度行駛、故障車輛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不系安全帶、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貨車不按規定粘貼反游標識和涉牌涉證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為整治工作重點。另外,建立路況信息員制度,在車流量大、路況復雜以及事故多發的縣鄉道路和村村通公路等沿線,從駕駛隊伍中選定若干名路況信息員,及時報告突發交通事件和惡劣天氣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從4月10日到8月31日,分兩個階段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交管部門將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和車輛進行排查摸底,詳細登記運輸企業、車輛和從業人員等信息,建立基礎台帳,另外,公安交管部門還將對經常途經轄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運輸線路、通行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並進行適時監管。同時,交管部門還將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線路、禁行區域、臨水路段的巡邏力度,依託省際公路卡口、公路收費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檢查,對無證運輸、超速、超載、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不配備押運人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最後,江西省交管部門從4月10日到10月31日,分兩個階段開展集中接送中小學生、幼兒園兒童車輛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將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完成校車統一標識的噴塗工作,並做好集中接送學生車輛的統一標識標牌工作,嚴禁未噴塗統一標識校車及未設置統一標識標牌的集中接送學生車輛接送學生。
B.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及時獲取並有效處置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水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公路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運輸行業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和險情信息(以下簡稱信息)的報告及處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及以上交通運輸突發事件和險情主要包括:
(一)交通運輸或交通運輸建設施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含)以上死亡或失蹤,或5000萬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滾裝客船、涉外旅遊船、高速客船和載客30人以上的普通客船發生危及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的事故或險情;3000總噸以上中國籍船舶沉沒,或外國籍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沉沒的事故;
(三)交通運輸船舶與軍用船舶發生碰撞的事件;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或油類的車、船發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運輸物質泄漏、擴散,導致重大生態環境危害、交通阻塞或威脅人民生命安全;
(五)主要港口和重要以上港口遭受嚴重損失,一般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的事件;
(六)重要以上港口或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所屬油品碼頭、危險品倉儲堆場發生火災、爆炸等事件;
(七)長江干線、珠江、京杭運河、黑龍江界河等國家重要干線航道發生嚴重堵塞或斷航,難以在24小時以內恢復通航的事件;
(八)國家干線公路交通毀壞、中斷、阻塞或者大量車輛積壓、人員滯留,搶修、處置時間預計在12小時以上的事件;
(九)國家干線公路橋梁、隧道以及國、省重點水運設施發生垮塌的事件;
(十)重要客運樞紐運行中斷,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恢復運行及人員疏散預計在24小時以上的事件;
(十一)地鐵、城市軌道交通發生事故,或遭受恐怖襲擊、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等,導致一條(含)以上線路停運;
(十二)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特別是公共交通、出租客運、線路客運、水路運輸等敏感行業集體罷工或罷運,影響社會出行,在24小時內不能平息的事件;
(十三)30名(含)以上交通運輸行業從業人員集體到省級及以上國家機關上訪的事件;
(十四)在交通運輸行業以及交通運輸工具上發現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疫情或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事件;
(十五)中國籍船舶或中資方便旗船舶遭遇海盜襲擊的事件;
(十六)車站、港口、船舶、經營性客貨運車輛遭受恐怖襲擊或極端暴力襲擊的事件;
(十七)部屬院校發生未經許可的學生集會、遊行、罷課等群體事件或發生10人(含)以上集體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
(十八)其它任何對省級及以上行政區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經濟影響或發生在敏感區域、敏感時段的交通運輸突發事件。
第四條 信息的報告和處理應遵循及時快速、准確高效、分級報告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和處理由交通運輸部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管理;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承擔信息的接收與報告工作。
第六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交通運輸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負責事件信息的核實、報告、跟蹤,按職責許可權承擔或參與相關事件的處理工作。
第七條 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以及本單位發生第三條所列突發事件,交通運輸單位應立即將信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報部和當地政府,最遲不能晚於2小時。信息報出後必須進行電話確認。
特殊情況不能在2小時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報告的,應先以電話等形式報告,並說明理由,待條件許可時再補充。
第八條 信息的內容要簡明准確、要素完整、重點突出,應包括以下要素:
(一)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信息來源;
(二)事件起因、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的後果以及影響范圍和事件發展趨勢;
(三)已採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四)信息報送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第九條 對於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齊全的信息,要及時核實補充內容,並將後續情況及時上報。
對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特別重大事件的處置情況信息應每日一報。
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要進行終報。
第十條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收到信息後,應立即按規定的程序報分管副部長和部安全總監,並抄報部長(部長外出時,抄報在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長),同時抄送部應急辦和部內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根據有關規定或相關領導指示,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應經部應急辦審核於事件發生4小時內將交通運輸突發事件信息報國務院總值班室。並抄送部應急辦和相關業務司局涉及國務院其他部委的突發事件,應抄送相關部委。
未能在事件發生4小時內報送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部內相關業務司局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應將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和突發事件的最新進展情況報部領導和部安全總監,抄送部應急辦和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初始信息已上報國務院的應按規定,同時按規定續報國務院總值班室。
第十三條 部領導對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指示或批示,相關業務司局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傳達。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單位以「交通運輸值班信息」(簡稱值班信息,見附件)的形式將事件信息報部;中國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運輸部值班信息」或「海上搜救值班信息」的形式將事件信息報送國務院總值班室。
第十五條 報部「值班信息」應通過傳真和電子郵件報送;報國務院總值班室「交通運輸部值班信息」通過國務院政府信息網報送。如「值班信息」涉密應按機要渠道報送。
第十六條 對於突發事件情況的統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部應急辦不定期對交通運輸單位信息報告情況進行考核,對能夠及時准確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單位予以批評。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遲報、謊報、瞞報、漏報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員,有關部門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海上搜救信息的報送工作按現行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的信息報告和處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交通運輸值班信息(略)
C. 請問遊客在旅遊中自己摔倒受傷,所報名的旅行社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在跟團的途中,旅行社對可能有危險的東西沒用盡到提醒義務,需要擔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旅遊安全事故信息報送制度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D. 剛開了家小旅館現在要上交(驗證登記,貴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
你就做好電腦上傳,入住登記,來訪登記就行了,其他貴重物品寄存,值班巡查都是唬人的。
E. 求各旅行社的規章制度 越多越好 謝謝 PS:最好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一般是:財務制度 報帳制度 導游管理制度
概述財務制度的形成
財務制度介紹財務制度隨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組織財務活動和處理財務關系的行為規范,以及企業根據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制度制定的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前者稱為國家統一財務制度。後者稱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企業內部財務制度的依據是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同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特點以及管理要求。企業內部財務制度一般應當包括資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潤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資金指標的分解、歸口分級管理辦法、資金使用的審批許可權、信用制度、收賬制度、進貨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費用審批許可權、成本降低指標以及分解等;利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利潤分配程序、利潤分配原則、股利政策等。
編輯本段公司企業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編輯本段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基本信息
第五條 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准確,賬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准確無誤。 (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編輯本段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 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第十八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 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 第二十一條 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三條 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簽。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錢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准。 第三十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三十一條 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三十四條 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後,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 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一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
編輯本段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報帳管理制度
1、報帳單位財務收支實行報帳制度。各單位設置報帳員,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帳事務。報帳員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規,遵守財經紀律。2、報帳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各單位維持日常公務支出所需經費實行備用金制度,由核算中心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和金融部門規定的限額確定。在各單位預算和結余資金允許的情況下,按先急後緩、保證重點、保障必須的程序安排資金。備用金的支付使用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3、報帳單位按核算中心規定的時間領取備用金,報帳員要填制《備用金申請表》,按規定辦理好單位備用金領用手續,1000元以上大額支出或專項支出須填寫《付款委託書》委託核算中心辦理銀行轉賬結算,不得現金支付。因特殊需要而預借款項的先填寫《借款單》,單位領導批示,報核算中心審核後支付,事畢借款人要及時報帳結清往來款項。4、報帳單位收取款項要及時繳到核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各單位根據財力作出計劃或預算使用經費,不得透支。 5、報帳單位發生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的發票或收據,自製的原始憑證要符合規定,不得白條報帳。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完整、清楚。填報《現金支出報批單》必須手續齊備,單位蓋章,單位法人簽字與預留印鑒卡相符。每張原始憑證須註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或實物驗收人、報帳員和單位法人必須簽字齊全。6、前一筆備用金報帳結算後方可領取第二筆備用金。十、核算中心報帳程序凡在核算中心報帳的單位,需預留一張蓋有單位公章及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印鑒片。核算中心發給報帳單位《資金核算手冊》,手冊填寫單位名稱、編號。報帳單位在手冊上加蓋單位印章、法人代表簽字,要與印鑒片一致。
1、報帳單位財務收支實行報帳制度。各單位設置報帳員,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帳事務。報帳員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規,遵守財經紀律。2、報帳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各單位維持日常公務支出所需經費實行備用金制度,由核算中心根據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和金融部門規定的限額確定。在各單位預算和結余資金允許的情況下,按先急後緩、保證重點、保障必須的程序安排資金。備用金的支付使用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3、報帳單位按核算中心規定的時間領取備用金,報帳員要填制《備用金申請表》,按規定辦理好單位備用金領用手續,1000元以上大額支出或專項支出須填寫《付款委託書》委託核算中心辦理銀行轉賬結算,不得現金支付。因特殊需要而預借款項的先填寫《借款單》,單位領導批示,報核算中心審核後支付,事畢借款人要及時報帳結清往來款項。4、報帳單位收取款項要及時繳到核算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各單位根據財力作出計劃或預算使用經費,不得透支。 5、報帳單位發生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的發票或收據,自製的原始憑證要符合規定,不得白條報帳。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完整、清楚。填報《現金支出報批單》必須手續齊備,單位蓋章,單位法人簽字與預留印鑒卡相符。每張原始憑證須註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或實物驗收人、報帳員和單位法人必須簽字齊全。6、前一筆備用金報帳結算後方可領取第二筆備用金。十、核算中心報帳程序凡在核算中心報帳的單位,需預留一張蓋有單位公章及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印鑒片。核算中心發給報帳單位《資金核算手冊》,手冊填寫單位名稱、編號。報帳單位在手冊上加蓋單位印章、法人代表簽字,要與印鑒片一致。
一、導游招聘條件及要求:
1、熱愛本職工作,愛崗敬業,有較高的職業素養
2、遵守各項旅遊法規和旅遊局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3、能履行各項規章制度,能夠遵守隆泰旅行社的各項規章制度。
學歷:1、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2、持有導遊人員資格證和導游IC卡。
其他:1、五官端正,吃苦耐勞,具有很強的溝通能力。
2、普通話標准,語言組織能力強,無地方口音和不良語言習慣。
3、熱愛導游工作,有較強的工作熱情。
4、遵守我社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具體目標
5、具有較強的應急處事能力,具有一定的知識儲備。
6、服從隆泰旅行社的各項工作安排。
二、員工細則
1、每天准時8:30上班12:00下班、13:30上班18:00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上班時間堅守崗位,不得串崗、脫崗、提前離崗。
2、上班時間衣著整潔得體,使用文明禮貌用語、講普通話,不得大聲喧嘩影響其他部門的工作。
3、下班之前由當天的值班導游做好辦公室的清潔衛生
4、服從公司的安排,按質按量的完成公司分配的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5、按照公司安排的出團順序出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團,換團;客人指定的導游優先出團。特殊情況影響到接待質量的,需報告負責人。
6、嚴禁私自在外接團,帶團,特殊情況需報告公司批准。
7、帶團遵循「遊客無過錯」原則,尊重客人,樹立遊客至上的觀念。在帶團過程中不得跟客人、全陪發生任何沖突。如果發生了沖突,導游應自行解決,不得讓客人、全陪把問題帶回組團社。
8、導游帶團應跟司機全陪處理好關系,導游跟司機全陪的利益問題不得帶回公司。
9、時刻以公司利益著想,不得向其他公司透露我社內部秘密、文件(尤其是出團單)。
10、帶團結束後,必須在24小時內回公司報賬,嚴禁導游報假帳!
11、帶完團及時上交《導游服務質量反饋表》。反饋表上必須有客人(領隊跟全陪)親筆簽字,和准確的電話號碼。不得弄虛作假。並且向公司反映帶團情況。
12、導游應團結互助,嚴禁拉幫結派。
13、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現場導游詞考核。
三、導游出團前的准備工作:
1、導游應提前到計調處拿取計劃,並認真閱讀出團計劃,了解研究帶團計劃中
涉及的相關問題和注意事項,向負責操作團隊的計調、業務員了解詳細情況,並收集相關聯系人的電話(如相關業務員、計調、司機、領隊等人的電話)。
2、導游出團前應與客戶、司機、賓館飯店等資源單位提前電話聯系,核實相關 情況。
3、導游出團前應查閱團隊游覽涉及的相關資料,豐富講解服務所需的知識。導 游出團前對客戶相關情況進行了解,為後續服務做相關的准備。對不清楚的地方及時和業務員溝通。
4、新導游帶團前必須向熟悉此條線路的老員工請教,老員工有責任和義務幫助 新導游作好出團准備。
5、導游出團前應准備好相關的通訊設備,確保通訊暢通。
6、帶團過程中本著遇到事件自行處理,遇到實在解決不了的緊急的情況,跟給出團計劃的計調直接聯系。導游必須保證通訊暢通,留好司機、陪同、領隊的手機號碼,並提前與他們進行電話或者簡訊聯系。遇到通訊不暢通的情況下應立即與計調聯系,尋求其他的聯系方式
7、導游上團時必須著裝整齊(男導游不準留長發,赤腳穿短褲;女導游不準著 奇裝異服,嚴禁超低腰褲和露臍裝)舉社旗、喇叭,佩帶導游證,並提前30分鍾到達接站地點。在接站前提前了解團隊背景,對方陪同、領隊是否要送鮮花水果酒水特產等相關要求,酒店是否懸掛橫幅等特殊要求。
8、團隊接到後,導游應及時與領隊或全陪核對行程,返程票務等相關事宜,與 全陪核對結算方式並與全陪(領隊)核對景點、餐標、住宿等供應標准,並及時把自己的電話告訴客人,以方便客人不時之需。
9、用餐時應充分考慮遊客的口味及特殊的用餐要求,原則上不在一地用兩餐以 上,(客人要求的除外),席間三次(上餐時、用餐中、用餐即將結束時)巡視用餐情況並對所出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在品嘗風味餐時事先告之是否是計劃內用餐,如不是計劃內用餐明確告之所需費用,在品嘗風味餐時要自始至終陪同並做好相應的介紹,處理品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0、游覽景點的注意事項:(1)游覽景點除了做好該景點的沿途以及景點講解以外,應明確告之遊客停車場的位子及車型車號,參觀景點所需要的時間及參觀線路,購買紀念品的注意事項,避免旅遊者上當或與攤販發生摩擦
(2)游覽景點時必須明確告之注意事項。反復強調安全。(3)如有換乘景區交通觀光游覽時,導游必須全程陪同。游覽長江三峽,武當山等行程,除了常規服務外,導游每天必須對遊客進行兩次探訪和交流。(4)游覽景點時要再次告訴客人本人的電話號碼,以免客人走失。
11、客人入住酒店時應明確告之酒店名稱,所處位置及附近的交通狀況。酒店的注意事項。客人如需外出自由活動,應明確告訴安全等注意事項(如注意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證件的安全,當地的治安狀況等。)
12、遊客要求代辦機票,變更交通票據,更改行程應及時通知業務經理和計調並向客人講明所產生的費用,並讓客人簽字確認。
13、沿途旅遊過程中要求主持游戲節目和互動活動,唱2-3首歌,以山歌為主,沿途應充分弘揚宜昌文化,宣傳宜昌文化,宣傳三峽。以正面講解為主。
四、導游員借款及報銷:
1、導遊人員持計劃單在財務最終確認借款後,詳細填寫借支憑證,(團號,詳細借款事由,)領取所需現金。
2、導游下團後必須及時報帳,(當日至第二日為止,如有特殊原因,經計調批准後方可延長。)否則一次扣20元。帶完團未及時回公司報帳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者導游報假帳的,按照假帳金額的雙倍罰款!。
3、導游憑質檢簽章,遊客意見反饋表經計調審查簽字後方可報帳。
4、導游按財務要求填好報銷單,拿正式發票及合理證明交財務審查報銷。
5、導游返單必須填寫規范後上繳計調相關人員,返單遺失導游按相關政策賠償。
6、導游退款後應留好相關憑據,如導游退款後不留好相關憑證,導致客人二次要求退款的一切費用由導游自負。
7、門票、住宿、餐、交通等結算時必須符合計調單計劃,所有費用支出後必須有正式發票和相關收據。
8、導游報銷單必須填寫清楚,不得隨意塗改,導游必須詳細填寫門票、交通、餐、住宿等簽單及現金支付明細。
五、導游獎懲制度 1、公司導游出團一切行為必須是公司行為,不通過公司操作的團隊導游私自操作一切後果自負,導游私自操作團隊造成不良後果的導游退回所有收入並承擔一切損失,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除名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旅遊局和司法部門。
2、導游帶團時必須著裝整齊,符合導游職業特點,十人以上必須佩帶導游旗,喇叭,如果發現導游未按規范上團,第一次罰款20元,兩次罰款50元,三次罰款100元,慣犯停團或除名。
3、導游帶團時必須保證通訊暢通,如電話接不通或不接電話,第一次警告,通知財務扣款20元;兩次扣款50元;三次扣款100元;慣犯張榜公布,做除名處理。
4、因為導游自身原因造成漏接、誤接、錯接引起客人投訴,承擔所有的經濟損失,一次罰款100元,兩次罰款200元,三次罰款300元並停團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後上崗,不合格的除名處理。
5、因為導游原因造成誤機和誤飛機,所造成的損失導游自負,並罰款200元。
6、導游上車不講解或者講解知識匱乏,業務水平低導致客人投訴的,所有損失導游賠償並停團進行培訓,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7、對突發事件未做處理也未及時匯報,給社裡造成一定損失的,損失導游自負,對於情況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8、社旗、計劃單及意見反饋表破損和丟失每次扣款20元,不簽意見反饋單每次扣款100元,慣犯停團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9、未經社裡同意,私自帶人隨團瀏覽,給予嚴重警告,並罰款100元。
10、無特殊原因不按社裡的要求處理延伸服務或進非定點的單位購物導致投訴的賠償所有損失,並罰款100元,團隊視為不合格的團隊,導服按不合格團隊支付。
11、導游帶團過程中自己不講解,私自交團每次扣款100元,達到三次者則解除勞動合同。
12、不服從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帶團,一次扣50元,兩次停團坐班處理,三次解除勞動合同。
13、因為導游講解或服務方面的原因導致遊客要求換導游,該團認定為不合格團隊,按不合格團隊支付導服(無導服費)。
14、導游帶團過程中私自甩團,脫團,解除勞動合同並向旅遊局通報,並按導游管理條例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15、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或與旅遊經營者串通欺騙,或脅迫旅遊者消費的將處於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向旅遊局通報,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處罰。
16、因導游自身原因造成團隊重大損失,導致公司客源喪失的,由當事人賠償一切經濟損失並解除勞動合同。
17、導游帶團過程中跟客人、全陪導游、司機發生沖突的,導游自行解決問題,涉及到經濟方面的問題,按經濟的多少扣取導游的工資.
18;向外社透露我社內部秘密、文件及出團單的,一經發現核實,給於罰款50元的處理。性質惡劣的給於除名的處罰!
19、帶團過程中被客人投訴經查證屬實的,扣除此次的帶團補助;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一次給予100元的罰款。
20、《服務質量反饋表》不合格的,弄虛作假的扣除此次的帶團補助!
21、導游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派團時臨時請假做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工資50元。,遲到早退扣20元。請假3天以內的在部門經理處請假,超過3天的在總經理處請假,婚喪嫁娶的請假期限為7天,超出部分按事假處理,事假扣除當天的工資,全年事假不能超過20天。
六、導游獎勵制度
1、連續三個月無投訴,無任何帶團問題,獎勵100元!連續半年無投訴獎勵200元!全年無投訴獎勵500元!(年終獎勵)
2、公司收到客人、組團社的感謝信,經查證屬實的獎勵100元
3、出團補助按市內,武漢(30元,35元)神武線(40元,50元)發放,如果客人點名的指定導游帶團則按高出團補助發放(35,50)。
全年累計被客人點名帶團達5次,獎勵200元!
4、全年工作積極、主動,表現優秀的,無任何工作質量問題,年終另獎勵500元。
七、導游休假制度
1、導游每個月26天的上班時間,如果帶團未達到26天,採取坐班的方式補齊。
2、每個月4天的休假,遇到旺季試情況而定!當月因帶團未休假,轉到下個月
3、導游一次休假連續休假不得超過三天!
4、其他情況未休假,假期過期作廢!
八、管理對象
導游部所有員工(實習、試用、正式員工)。
F. 安全監管總局機關生產安全較大以上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處置辦法的事故信息處置
(一)事故信息報送。
1.統計司調度室(以下簡稱調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後,要立即報告本司負責人,將事故報告和事故信息傳送辦公廳值班室(以下簡稱值班室),其中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信息和重要情況要電話確認,同時將事故信息分別傳送有關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
2.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後,要及時報告帶班負責人閱批,立即報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閱示(較大事故先送分管領導閱示後,再分送相關領導),並按照領導批示分送相關司局。重特大事故信息先電話報告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後再書面向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並按規定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
(二)事故信息處置。
1.統計司負責事故信息的接報、事故的跟蹤和編制《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日報》。調度室接到事故信息後,除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外,要及時審核事故信息要素,跟蹤調度事故搶救進展情況。
接到重特大事故信息,迅速起草《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事故信息一並傳送值班室並電話確認。統計司負責人根據事故等級,立即指揮啟動應急工作預案:特別重大事故,立即通知辦公廳、政法司、相關業務司局(煤礦事故要通知煤礦安監局相關司室,下同)主要負責人,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到調度室研究事故搶救和處置工作。
接到重大事故或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嚴重的較大事故,按照總局領導的要求,通知有關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人到調度室,研究事故搶救和處置工作。將事故信息分別傳送有關司局和應急指揮中心,特別重大事故要起草《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指導意見》,經總局領導簽批後,傳送值班室和相關省局。
接到較大事故,起草《較大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報告》並傳送值班室,由值班室報送總局領導。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總局領導。其中:
煤礦事故信息傳送煤礦安監局事故調查司(以下簡稱調查司);
金屬與非金屬礦、石油、地質等行業事故信息傳送監管一司(海油安辦);
軍工(民用)、民爆、建築、水利、電力、教育、郵政、電信、林業、旅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消防、農機、漁業船舶等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監管二司;
危險化學品、化工(含石油化工,下同)、醫葯、煙花爆竹等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監管三司;
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事故信息傳送監管四司;
社會影響較大的職業危害事故信息傳送職業健康司;
所有事故信息同時傳送應急指揮中心。
2.辦公廳負責向總局領導報送事故信息。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後,除按規定報送事故信息外,對重特大事故信息先電話報告國務院總值班室,隨後再起草《安全監管總局值班信息》,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總局領導的批示和意見傳送統計司和有關業務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將《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指導意見》傳送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收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按程序報總局領導閱批;社會影響嚴重的事故信息,按總局領導要求上報。
3.政法司負責有關事故信息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與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及主要新聞媒體的聯系,進行有關宣傳報道工作;協助地方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後,做好有關事故信息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4.監管一司(海油安辦)、監管二司、監管三司、監管四司、職業健康司按照業務分工和工作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事故信息的跟蹤工作。接到事故信息後,要按照本專業事故跟蹤內容及時跟蹤事故情況,有重大問題、重要情節的要及時報送總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協調、督促事故發生地區的地方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事故搶救和現場督導工作。情況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有關地方安全監管部門趕赴事故現場,查明情況後及時報告。
5.煤礦安監局辦公室接到總局領導批示、意見後,及時報送煤礦安監局領導,並傳送有關司。調查司接到領導批示和事故信息後,要及時跟蹤了解事故情況,指導、協助事故搶救工作,督促駐地煤礦安監機構開展現場督導工作,報告事故搶救情況;情況不清楚的,要派人或督促駐地煤礦安監機構趕赴事故現場,查明情況後及時報告。
6.應急指揮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後,要了解並及時跟蹤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對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其他工商貿事故要提出救援指導意見,協同有關司局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應急救援督導。根據需要,協調組織救援隊伍、設備開展救援,或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7.機關服務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後,負責事故信息處置過程中票務、交通等後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後,負責較大以上事故和互聯網事故信息的搜集;按要求做好事故信息外網發布工作。
(三)事故舉報信息處置。
1.事故舉報信息的處置。
辦公廳(信訪處)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統計司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核對事故報告情況,同時將事故舉報信息和事故報告情況一並轉送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相關業務司局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後,要及時下發核查通知,要求相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煤礦安監機構組織調查核實,並在60天內反饋調查核實情況。重特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分管領導;特別重大及情節嚴重的事故舉報信息,同時抄報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主要領導。必要時,總局、煤礦安監局(煤礦事故)相關業務司局應組織相關人員趕赴地方,對舉報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對事故發生日期、地點、單位名稱不清的事故舉報,建議舉報人詳細了解情況後再報,否則,可不予處置。
2.事故舉報信息結果的處理。
舉報的事故一經核查屬實的,主辦司局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第一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事宜。瞞報事故要按照《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從重、從嚴進行查處。
G. 安全生產32條新規定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全國生產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趨於好轉,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事故總量仍然很大,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重特大事故多發頻發,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暴露出一些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地方和部門安全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把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有可靠保障的基礎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准,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堅持依法依規生產經營,切實加強安全監管,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促進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實現根本好轉。
2.主要任務。以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業(領域)為重點,全面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要通過更加嚴格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採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違法生產行為,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要盡快建成完善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在高危行業強制推行一批安全適用的技術裝備和防護設施,最大程度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術標准體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全面達到國家和行業標准,實現我國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要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積極推進重點行業的企業重組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徹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產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導,形成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二、嚴格企業安全管理
3.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加強對生產現場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對以整合、技改名義違規組織生產,以及規定期限內未實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礦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要加強對境外中資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境內投資主體和派出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4.及時排查治理安全隱患。企業要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並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對隱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和企業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停產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復產。
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強化職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企業用工要嚴格依照勞動合同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依法停產整頓。沒有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或存在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7.全面開展安全達標。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關閉。
三、建設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
8.加強企業生產技術管理。強化企業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切實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制,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因安全生產技術問題不解決產生重大隱患的,要對企業主要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9.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煤礦、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准,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鼓勵有條件的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在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大型起重機械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努力提高企業安全防護水平。
10.加快安全生產技術研發。企業在年度財務預算中必須確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國家鼓勵企業開展安全科技研發,加快安全生產關鍵技術裝備的換代升級。進一步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等,加大對高危行業安全技術、裝備、工藝和產品研發的支持力度,引導高危行業提高機械化、自動化生產水平,合理確定生產一線用工。「十二五」期間要繼續組織研發一批提升我國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關鍵技術和裝備項目。
四、實施更加有力的監督管理
11.進一步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管,全面落實公安、交通、國土資源、建設、工商、質檢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工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指導職責,形成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取締非法企業。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進一步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12.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屬地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准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13.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強化項目安全設施核准審批,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安全監管,嚴格落實審批、監管的責任。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要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排水、防火、防爆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做到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做到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視情節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嚴格落實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監管等各方安全責任。對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等行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產整頓,並追究項目業主、承包方等各方責任。
14.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要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對輿論反映的客觀問題要深查原因,切實整改。
五、建設更加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
15.加快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基地建設。按行業類型和區域分布,依託大型企業,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支持下,先期抓緊建設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配備性能可靠、機動性強的裝備和設備,保障必要的運行維護費用。推進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氣田、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國家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依託大型企業和專業救援力量,加強服務周邊的區域性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16.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發現事故徵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17.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並定期進行演練。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因撤離不及時導致人身傷亡事故的,要從重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嚴格行業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准。各行業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准,制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准。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制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19.嚴格安全生產准入前置條件。把符合安全生產標准作為高危行業企業准入的前置條件,實行嚴格的安全標准核准制度。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嚴把安全生產准入關。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違規建設的,要立即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實施關閉取締。降低標准造成隱患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20.發揮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依託科研院所,結合事業單位改制,推動安全生產評價、技術支持、安全培訓、技術改造等服務性機構的規范發展。制定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專業服務機構從業行為的專業性、獨立性和客觀性。專業服務機構對相關評價、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和機構的法律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
七、加強政策引導
21.制定促進安全技術裝備發展的產業政策。要鼓勵和引導企業研發、採用先進適用的安全技術和產品,鼓勵安全生產適用技術和新裝備、新工藝、新標準的推廣應用。把安全檢測監控、安全避險、安全保護、個人防護、災害監控、特種安全設施及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研發製造,作為安全產業加以培育,納入國家振興裝備製造業的政策支持范疇。大力發展安全裝備融資租賃業務,促進高危行業企業加快提升安全裝備水平。
22.加大安全專項投入。切實做好尾礦庫治理、扶持煤礦安全技改建設、瓦斯防治和小煤礦整頓關閉等各類中央資金的安排使用,落實地方和企業配套資金。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准,適當擴大適用范圍。依法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獎勵與補償機制。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實工傷保險制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23.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准。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24.鼓勵擴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進一步落實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對口單招、訂單式培養等政策,鼓勵高等院校、職業學校逐年擴大采礦、機電、地質、通風、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高危行業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註重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25.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布局,在制定國家、地區發展規劃時,要同步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和專項規劃。企業要把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實在企業發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中要突出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投入和各項安全措施到位。
26.強制淘汰落後技術產品。不符合有關安全標准、安全性能低下、職業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要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予以強制性淘汰。各省級人民政府也要制訂本地區相應的目錄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技術改造和搬遷項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項目建設和延續。對存在落後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7.加快產業重組步伐。要充分發揮產業政策導向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加大對相關高危行業企業重組力度,進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費資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後產能,提高安全基礎保障能力。
九、實行更加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
28.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29.加大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30.加大對事故企業的處罰力度。對於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准、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並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31.對打擊非法生產不力的地方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在所轄區域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沒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2.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後,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做好對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貫徹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具體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協調解決貫徹實施中出現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督查,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和本行業(領域)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規定、措施執行落實到位。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將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國務院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H. 活禽市場信息報送制度是什麼
活禽市場信息報送什麼自動一定要安全。
I. 新《旅行社條例》與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的差別
《條例》新舊對比分析
(一)類別劃分調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劃分為國際旅行社、國內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條例》取消旅行社類別劃分,今後旅行社只有業務劃分而沒有類別劃分。
(二)審批許可權調整
1996年,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由省級旅遊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家旅遊局審核批准。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級旅遊部門申請批准。
2009年,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向所在地省級或其委託設區的市級旅遊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向國家旅遊局或其委託的省級旅遊部門提出申請。
(三)市場准入條件
注冊資本金的變化
1985年,一類、二類、三類旅行社分別為:50萬元人民幣、25萬元人民幣、3萬元人民幣;
1996年,國際旅行社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2009年,旅行社不少於30萬元人民幣。
不少於≠等於
(四)分支機構設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
國際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增繳質量保證金30萬元;國內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增繳質量保證金5萬元;
同城只能設門市部,分社跨地域。
由審批改為備案!
2009年,取消接待旅遊者人次的限制;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
旅行社設立分社,在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向設立地旅遊部門備案。
(五)質量保證金數額
1995年,一類旅行社60萬元,二類旅行社30萬元萬元,三類旅行社10萬元;
1996年,國際旅行社60萬元,國內旅行社10萬元;
2002年,經營出境游業務的旅行社160萬元;
2009年,旅行社20萬元,經營出境游業務的旅行社140萬元,可憑銀行擔保,3年無過錯退50%。
(六)旅行社的經營
1996年,10條內容對經營、合同、投訴等作出了一般性規定;
2009年,內容進行了全面調整,共有17條,對「零負團費」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細化了合同、權利和義務,這也是本次修訂的重點;
核心內容將在下一部分中介紹。
(七)旅行社的年檢
1996年,旅遊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對旅行社的年檢,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遊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八)監督管理
1996年,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2009年,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對旅行社誠信記錄、旅遊者申訴信息進行公告。
(九)法律責任
1996年,責令停業期限為15至30天,對旅行社的罰款最高額度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2009年,責令停業期限為1至3個月,對旅行社的罰款最高額度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增加了對導游和領隊的處罰,額度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對旅行社承包、掛靠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J. 旅遊突發事件報告的主要內容
旅遊突發事件報告內容應當簡明、准確,包括以下要素: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已造成的後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和擬採取的措施等。對旅遊突發事件處置的新進展,以及有可能衍生的新情況要隨時續報;旅遊突發事件處置及善後工作結束後,要進行終報。
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再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按照內容報送,涉密信息的報告應當遵守國家和當地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