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座商務車用不用給車身噴限載人數
『壹』 國家有法律法規規定七座的汽車側面是不是一定要噴字
國家並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七座的汽車側面一定要噴字,但在《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規定了不同種類的車應噴塗的質量和種類。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規定:
4.7.6 所有貨車(多用途貨車除外)和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外)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塗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其中,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塗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外)還應在罐體兩側噴塗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
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塗欄板高度。冷藏車還應在外部兩側易見部位上噴塗或粘貼明顯的「冷藏車」字樣和冷藏車類別的英文字母。噴塗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於等於80mm。
註:多用途貨車是指具有長頭車身和駕駛室結構、核定乘坐人數小於等於5人(含駕駛人)、駕駛室高度小於等於2100mm、貨箱欄板上端離地高度小於等於1500mm、最大設計總質量小於等於3500kg的貨車。
4.7.8 所有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外)及發動機中置且寬高比小於等於0.9的乘用車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大於等於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具有車底行李艙的客車,應在行李艙打開後前部易見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標有所有行李艙可運載的最大行李總質量的標識。
4.7.12 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後部噴塗高度大於等於100mm的「教練車」等字樣。
4.7.13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以外的機動車,不應噴塗和安裝與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圖案和燈具。
(1)七座商務車用不用給車身噴限載人數擴展閱讀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規定:
4.7.7 總質量大於等於4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消防車除 外)、總質量大於3500kg的掛車,以及車長大於等於6m的客車均應在車廂後部噴塗或粘貼/放置放大的號牌號碼,總質量大於等於12000kg的自卸車還應在車廂左右兩側噴塗放大的號牌號碼。
受結構限制車廂後部無法粘貼/放置放大的號牌號碼時,車廂左右兩側噴塗有放大的號牌號碼的,視為滿足要求。放大的號牌號碼字樣應清晰。
4.7.9 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應符合GB24315規定。校車運送學生時,應在前風窗玻璃右下角和後風窗玻璃適當位置各放置一塊可以從車外清楚識別的校車標牌;但專門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非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還應符合專用校車相關規定。
註:非專用校車是指除專用校車外的其他校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