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車招標政府采購文件
① 政府公務用車采購標准
我們這里有規定,但是如同廢紙一張,但見標准越來越細,只見好車越來越多。
② 國有企業添置汽車,是否需要政府采購政策、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企業不屬於《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所以國有企業添置汽車不需要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准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③ 政府采購有哪幾種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主要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與其他采購方式不是並行的關系。
公開招標的具體數額標准,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
二、政府采購
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三、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一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於三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的供應商。
條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四、競爭談判
競爭性談判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於三家)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
條件: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單一來源
單一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達到了限額標准和公開招標數額標准,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一,或屬專利、首次製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後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該采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爭性。
條件: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六、詢價
詢價是指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在報價基礎上進行比較並確定最優供應商一種采購方式 。
條件:當采購的貨物規格、標准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採用詢價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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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實踐證明,政府采購制度是一種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公開透明的采購制度。從國際經驗來看,實行政府采購一般資金節約率為10%以上。
(二)強化宏觀調控。發揮政府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宏觀調控作用,推進保護國內產業、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中小企業等政策的實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購法。
(三)活躍市場經濟。政府采購活躍市場經濟主要表現在:
1、政府采購使政府正常運轉需要的貨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務,由政府自產、自建、自管轉為全方位面向市場開放,極大的活躍市場經濟;
2、政府采購的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促使企業按市場經濟的規律運行,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提高服務質量,提高產品競爭力等,也促使市場經濟的活躍。
3、政府宏觀調控,加大投資,促進內需,大多通過政府采購渠道來進行。大量的政府采購行為使市場經濟更加活躍。
(四)推進反腐倡廉。行政腐敗是制約我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治理行政腐敗不僅需要運用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而且需要從經濟源頭加以杜絕。
大量的案例表明,政府購買過程中的錢權交易是滋生行政腐敗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實現政府采購市場體制化與公開化的基礎上,通過政府采購政策,可以杜絕政府采購主體的行為規范,有效地、及時地鏟除行政腐敗的幼苗。
(五)保護民族產業。在政府采購市場中適度保護民族產業是發展中國家在對外開放過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據WTO的規定,我國的進口關稅水平,已降到極限,因此政府采購已成為重要的非關稅壁壘之一。
按照國際慣例,我們完全可以憑借國家安全、經濟欠發達等理由為依據,制定一些具有保護民族產業的政府采購政策及相關的國內配套政策,在國際貿易中,這是保護本國政府采購市場,保護民族產業的一個合理、合法手段。
④ 政府采購服務類項目
服務類采購范圍很廣,主要包括印刷、出版、政府采購項目的設計(如工程設計)、交通工具的維護保養(車輛保險、車輛維修等)、會議、培訓、接待、軟體開發、機關事業人員醫療健康體檢、社會中介機構的選擇等等。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僱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