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朋友借的豪車借給別人被發現
1. 200萬豪車被朋友借走當婚車玩漂移,車主為何會把車借給這樣的朋友
車主的回應是開車的人以及新郎新娘她都不認識,而且他這個車當時是借給自己的朋友的。現在他就是比較擔心他這個車的離合器和剎車。還有就是他這個車不是朋友還回來而是由交警通知他,他的車涉及到了違法違章。
俗話說:一個人是什麼樣的,他周圍的人就是什麼樣的。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努力向上,去追求跟加高尚的人群。因為只有在他們其中,和他們融為一體。才有可能成為一個高素質的人。一個人的素質代表著這個人的所有,素質也是最重要的東西。
2. 我把車借給朋友,朋友又借給別人出事故了,我有事嗎
如果造成事故的對方有死亡,並且你朋友的朋友是全部責任的話,你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的,你的車輛報廢,也可以通過起訴你朋友來獲得補償。
3. 我把車借給朋友,朋友又把車借給他人怎麼辦
這種情況下必須說明情況,你的車是借給他了,他只有使用權而沒有轉借權,如果這車交到別人手裡違章、出事了怎麼辦?車輛颳了蹭了怎麼辦?很麻煩的事情。抹不開面子的話就稍微委婉點講,比如說:「這車我記得不久前才洗過,怎麼一下子就這么臟了,XXX,你是不是24小時都在開我車啊?這油錢可得你出!(開玩笑口吻)」
4. 朋友借來的車又借給我我又借給別人了,別人開出被扣了
不全是你的責任吧,不過多少也有些責任的,誰叫你借給別人,
5. 有錢人捨得把豪車借給別人嗎
看什麼樣的人
6. 未經允許把朋友的車借給別人
首先你把朋友的車借給別人,如果朋友只是讓讓你代為保管,並沒有讓你去開,並且指出不讓外界的話,那麼你要承擔一部分責任的,對於你那個朋友沒有駕證去開車,這個肯定是違法的,並且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如果對方沒有經濟賠償能力,那麼受害者可能會要求車主去進行承擔。
7. 車借給別人開出事,車主應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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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車的情況下,屬於車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種情形。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後在兩個司法解釋和一個函復中作出了說明。
1、《最高人民法院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認為: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即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
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從以上內容看,對於車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問題,基本上採納了「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標准來判斷。
即:誰支配管理車輛和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利益(包括駕駛車輛帶來的便利甚至享受),誰就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8. 我是車主,我的車借給別人,他犯罪被抓,我的車怎麼辦
能夠證明自己與駕駛人犯罪無關,則車輛會退還給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若借車時知道駕駛人在無證、醉酒和不適宜駕車情況下把車借出,根據相關法律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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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把車借給他人出了事故車主要擔責
親戚朋友來借車,自己不好意思拒絕,卻又擔心車借出後出現「意外」情況。實際上,由借車引發的事故並不鮮見。而借車引發的事故到底應該如何擔責?近日,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布了一起案例。
出借摩托車出事故
鍾某將自己的無牌二輪摩托車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董某。董某與唐某一起喝酒後,因醉酒不能駕駛,董某將摩托車交由同樣沒有駕駛資格且醉酒的唐某駕駛,董某乘坐在摩托車上。唐某駕駛摩托車行駛過程中與段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唐某、董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董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調解無果,董某父母將段某、保險公司、唐某、鍾某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車主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鍾某雖出借摩托車,但其借車時董某並未飲酒,而事故是因董某將車輛轉交唐某後唐某醉酒駕駛造成的。所以,鍾某出借摩托車的行為,與事故發生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董某借到摩托車後,摩托車即處於董某控制。
其在明知唐某醉酒、無證的情況下,仍放任唐某駕駛摩托車,且乘坐摩托車,其應對其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綜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酌情認定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董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
二審判決各方當事人都擔責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鍾某明知涉案摩托車未按規定辦理車輛牌照,屬於依法不得上路行駛的車輛,而仍將車輛出借給沒有駕駛資格證的董某,具有明顯的過錯,且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鍾某作為涉案摩托車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董某作為乘客,雖經交警部門認定對交通事故無責任,但其明知唐某醉酒且無駕駛資格證,仍將自己借用的摩托車交由唐某駕駛且乘坐該摩托車,其應對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段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鍾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剩餘15%的損失由董某自己負擔。
法官提醒:不要輕易將機動車出借給他人
二輪摩托車依法屬於應當辦理登記、懸掛機動車號牌、投保交強險後方可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如果摩托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發生事故造成損害,車主或車輛管理人須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再劃分事故責任比例,車主或車輛管理人可能因此承擔巨額賠償。
不要輕易將機動車出借給他人,尤其是無法確定車輛本身是否存在故障和缺陷,借車人是否具備駕駛資格,是否飲酒,是否服用精神類、麻醉類葯品,是否吸毒,是否患有不宜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應駕駛機動車的情形的情況下。
如有親友借用車輛,應建議其到有資質的公司租用車輛;如果決定出借車輛,一定要審慎核實上述情況,避免在事故發生後承擔賠償責任。
9. 假如你借別人的豪車去給你朋友結婚
借車的人自覺就可以了
不過借車實在不行
你說違章算誰的
現在查得那麼嚴格
10. 借朋友豪車拿去炫耀這種行為你贊成嗎
不贊成。特別是自己沒有的,還拿別人的東西去炫耀,這樣的行為,即使把金貼滿全身,也是假的。假的永遠真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