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豪車視頻
㈠ 請問2009年6月11日CCTV12今日說法:以案說法的視頻哪能找到
http://search.cctv.com/prosearch.php?q=%E4%BB%8A%E6%97%A5%E8%AF%B4%E6%B3%95
㈡ 以案說法|未成年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遺產
案情:
閔女士與龔先生是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已三年多。閔女士與前夫育有一子,因撫養權歸閔女士,故此子(以下簡稱「閔子」)在雙方再婚後一直與龔先生共同生活,繼父子之間感情培養得很不錯。另龔先生與前妻育有一女,離婚時其女(以下簡稱「龔女」)撫養權歸屬前妻,未與龔先生共同生活。
2015年7月,龔先生因意外過世,身後留有房產、車輛、證券等財產,並有巨額保險賠付和社保余額退還、一次性工亡補助、喪葬費等亟需繼承分配。在各繼承人協商過程中,原本與閔女士關系尚可的龔先生之母(以下簡稱「龔母」)及龔先生的前妻(代理其未成年女兒)提出,龔先生與閔子共同生活時間短,未實際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故沒有權利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龔先生的遺產,並且各方對於龔先生遺產總額和相關份額的觀點也不同,致協商不成。龔母及龔女遂向法院起訴閔女士,要求繼承析產,經法院釋明後追加閔子為第二被告。
筆者家事團隊代理二被告應訴。
爭議焦點:
未成年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原告認為,《婚姻法》解釋三草案的第十條曾擬規定,「婚姻法第27條所稱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的繼子女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繼父(或繼母)和享有直接撫養權的生母(或生父)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擔了全部或部分撫育費,付出了必要的勞務,並且履行了教育義務;
2、繼父或繼母因工作等非主觀原因,無法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擔了全部或部分撫育費五年以上……」
該條提出的目的是對婚姻法條款中未明處作進一步解釋,根據繼父母子女之間生活時間不同,來確認是否構成撫養關系。
原告進一步提出,龔先生因工作關系,長期往來江浙等地,未與閔子形成共同生活,應適用該草案第十條的立法原意,閔子不是龔先生的法定繼承人,不享有遺產繼承權。
被告認為,首先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形成擬制血親的法律關系,有權利相互繼承遺產。
其次,龔先生雖經常出差,但也有非常多的時間是與閔女士及閔子共同生活的,而且與閔子感情融洽,視如己出。龔先生曾數次通過多種行動明確表示願意將閔子當作親生孩子撫養成人,包括有意為閔子改龔姓(因閔子生父反對作罷)、承擔閔子的生活和教育費用,並有大量照片視頻證據能證明繼父子之間感情深厚。
最後,原告提出的《婚姻法》解釋三的草案條款未審議通過,故而未作為生效法律條款出現在《婚姻法》解釋三中,說明此條款在立法層面仍有爭議,不成熟,並非生效的司法解釋,不能作為法院的裁判依據。
判決結果:
本院根據現有證據認定**與***形成具有扶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是**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法院有適當調整)。
難點評析:
繼父母子女之間的繼承,實踐中較為多見的是對於年老亡故的繼父母的遺產,曾盡了贍養義務的繼子女依法進行繼承的案例。而對於未成年的繼子女,既然未對壯年過世的繼父母盡過贍養義務,那麼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似乎是也沒有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權利。
但是我們不要忘記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如果繼子女方能充分舉證,被繼承人(繼父母)在生前對其有撫養意願,並實際承擔其生活教育費用,就足以證明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撫養繼子女成人,相應的遺產份額自然應分配給該繼子女。
另一方面,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繼承法》第十條「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的表述中「扶養」二字是曾經作出過司法解釋的。
195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請示繼承權三個問題的答復的意見的復函》第一項,「於血統(稱血親較妥)關系之外指出與被繼承人有收養、扶養(稱扶養較贍養與撫養為概括)等關系者亦應由繼承權」。
該復函現行有效!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扶養關系包括撫養和贍養兩種人身關系,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既包括成年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贍養扶助的情況,也包括尚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母)一方與繼母(父)共同生活時,繼母(父)承擔繼子女生活教育費、對其進行保護和教育的情況。
本文中所用人名皆為化名
㈢ 以案說法案例分析
答:1、應推斷馮長根先死,因為無法確定死亡先後順序應推定年長的先死的自然規律。
2、馮嘯分得的財產要比馮小麗多。因為馮嘯的繼承是代們繼承,其繼承的份額是其父親應繼承的份額;而馮小麗的繼承是轉繼承,其中繼承的份額是其父親應繼承份額的一半。
3、高玉芳分得1.5萬元,王利分得0元,馮儀分得3萬元。
㈣ 以案說法/借條過了訴訟時效怎麼辦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借條達成的還款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該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如果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㈤ 濟南經濟廣播以案說法什麼頻道
濟南經濟廣播成立於1993年,在AM846和FM90.9(濟南)95.6(平陰)實現同步播出,形成「全天二十四小時陪您談話的電台」風格。大半個山東省及毗鄰省市可以清晰的收聽濟南經濟廣播節目,有效覆蓋人口一千萬人以上,在濟南及周邊地區具有不可替代的影響力。經濟、生活-服務是該頻率節目特色。工商、金融等經濟界人士、社會各界白領和大中專學生及關注經濟領域動態的人群是主流聽眾。值得一提的是,濟南經濟廣播在組織社會活動方面經驗豐富,策劃能力強。著名節目有:《健康早班車》《經廣新聞網.846傳真》《四點有話說》《閑話閑說》《大力幻想秀》《非想非非想》《夜色闌珊》《流行小說城》《以案說法》《方言客棧》等等。
㈥ 今日說法:以案說法 (看見)這個視頻在哪能看到啊 2010/12/13日的 就是今天中午那個 知道的說下 謝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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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戀愛期間贈送的物品分手時能夠討回來嗎
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事實上,對於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可以分成以下幾種:一、禮尚往來贈送小禮物男女相愛,為討女方歡心,男朋友會不時贈送一些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對於這類小禮物,價值較小,紀念意義較大,即屬於戀愛期間的禮尚往來,是無條件的贈與,一經交付即轉移了所有權。而且鮮花、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的價值較小,又具有時效性,比如鮮花很快凋謝,禮物和衣服等小禮物使用不久就會折舊,將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所以並無返還的必要性。二、戀愛期間消費支出比如情侶之間一起吃飯和到娛樂場所遊玩,男方或女方因為買單產生的一些費用。諸如此類即屬於消耗性消費,已經沒有返還的標的物。再者,買單一旦本身也一起參與了消費,所以誰消費多誰消費少是無法確定的。該費用在買單時付錢一方已經表示自己願意全部承擔,就不能在承擔之後要求他人再分擔。
㈧ 以案說法
法院應判決李某和朱某向李女士支付酬金15000元人民幣.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失主並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但如果失主願意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法律亦不予干涉。本案中,被告丟失皮包後於4月12日登 報明確表示「一周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15000元」,這一行為屬於典型的懸賞廣告行為。所謂懸 賞廣告,是指廣告人通過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付一定的報酬。懸賞廣告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涉及到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問題。法學界和實務界大多認為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實際 上是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而某人一旦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則構成對懸賞廣 告的有效承諾(行為人應知曉懸賞廣告的內容),雙方當事人就形成了「懸賞廣告合同」,這 顯然是一種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所謂廣告人在懸賞廣告中承諾所付的酬金不是其真實 意思表示的問題。本案中,被告在〈今晚報〉上刊登啟事明確表示「一周內有知情送還者酬謝 誒15000元」,而原告於次日完成了該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那麼被告就應如數支付報酬給原告 ,不應拒付酬金。我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 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對懸賞廣告性質的認定被稱為契約說,另有學者認為懸賞廣告是單方行為 。採納單方行為說的學者認為,將懸賞廣告視為單方行為,對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 為有利。如果採取單方行為說,只要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不需要他人的意思表示即能發生法 律效力,廣告人即受到約束;而且可以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完成廣告指 定行為後亦有權得到懸賞廣告中的酬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