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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裝車輛事故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5-17 14:48:50

1. 私自更改車輛標志上路交警會不會處罰怎麼處罰

會處罰,會處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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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招遠交警查獲一輛改變車輛識別代碼嫌疑車輛

5月17日上午,招遠市金興車管便民服務站民警在查驗一輛辦理過戶的異地紅色馬自達轎車時,發現該車重新打刻了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進一步檢查後,民警發現有人工損壞嫌疑。

檢查中,民警發現雖然該車發動機號和車窗玻璃識別碼並沒有什麼問題,但一輛06年的馬自達轎車,沒有明顯的事故痕跡,卻重新打刻了車架號,這是否存在問題。

帶著這個疑問,查驗民警對原車架號周圍的銹跡進行了仔細清理,結果發現有人工損壞做舊的嫌疑,隨後查驗民警將車開至4S專賣店,通過電腦系統讀出了車輛的真實車架號。目前,該車已被移交相關部門進行進一步調查處理。

2. 私自改裝車輛怎麼處罰

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3. 貨車非法改裝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改裝車輛包括:客車改貨車、貨車改客車、貨車擅自加高或者減少貨箱欄板、擅自更換發動機等車輛主要部件、擅自更換車輛外觀顏色、擅自更改車輛荷載值增加或者減少鋼板、客車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座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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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貨車非法改裝加長三米多 合並處罰600元。

12月31日,銅仁一貨車駕駛員因為非法改裝車輛登記結構(加長貨車車廂3.6米)裝載一車傢具材料,從杭瑞高速公路思南東收費站出站,被正在執勤的高速思南大隊民警查獲,駕駛員被處以記1分罰款600元的處罰,並責令其限期整改。

經查該車涉嫌非法改裝,在貨箱下面加裝了幾根槽鋼,裝貨時可伸長,不裝貨可收回。民警當即對駕駛員張某這一行為作了嚴厲的批評教育,你這樣嚴重超長行駛在高速公路上連車輛號牌都看不到,在車輛後方也未設置反游標志,特別是在隧道內極易發生追尾事故,若有大風極易側翻。

一開始駕駛員對交警執法表現得不太配合,經民警教育後,駕駛員有了明顯的認識並表示回去立即整改恢復原樣。

據駕駛員張某講,他所駕駛的貨車是銅仁市某傢具材料廠的,平時都這么裝載,今天從廠里運了一車傢具材料,從銅仁出發,准備運到思南某傢具廠,因車輛故障從思南東收費站出站修車,不料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

隨後,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第十六條第一項「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之規定,給予駕駛員記1分罰款600的處罰。

4. 私自改裝車輛運輸會給怎樣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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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處罰申訴典型案例——私自改裝車輛的判定與處罰

2015年2月24日晚,一輛北京牌照的迷你小車,在南京麒麟門地區一個十字路口,與一輛南京牌照的雪鐵龍轎車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天,事故雙方前往南京市江寧區麒麟門交警中隊處理,交警最終判定雪鐵龍轎車追尾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是,交警在處理事故時,發現迷你小車車前加裝了兩個拉力燈。交警遂以「當事人非法改裝」為理由,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處罰代碼:1012)。

最終,當事人在交通法公號的兩位編輯人員(網名辣椒槍、張師爺)指導幫助下,向南京市江寧區交巡警大隊投訴。

3月4日,江寧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答復:接到網友申訴後,麒麟中隊領導非常重視及時予以調查核實,經核實,中隊處罰法律條款確有不妥,現將市民處罰向上級部門申請撤銷,建議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8條第1款第(五)項、第2款進行處罰,即從罰款2000元改為罰款200元。

5. 非法改裝座位車輛處罰標准

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等行為。

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收繳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200元罰款。

對非法改裝的助動車,公安交管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超過規定時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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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這三種情況是允許的。除此以外的改變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改變已登記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都屬於非法改裝。

關於機動車非法改裝的有關規定

一、《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車身顏色、車身或車架等,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允許,擅自改裝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掛、變速系統、方向系統、車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噴塗和外觀結構,以及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數據不符的都屬於改裝行為。

(公告數據包括:車輛轉向形式、車身規格尺寸、燃料種類、鋼板彈簧片數、軸距、輪胎數、輪胎規格、總質量、核定載質量、環保達標情況、排量/功率、軸數以及車輛外觀照片)

相關規定

更換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後,車主可在更換後10日內到車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改裝輪胎輪轂、加裝了尾翼、燈光、排氣管等,都屬於非法改裝,需要及時恢復原狀,才能通過檢審,同時還將給予罰款、扣證等處罰。

6. 汽車自燃是因為違規改裝造成的,改裝廠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一、汽車自燃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汽車的燃油管路損壞、接頭松動、燃油泄漏,在遇電火花、高溫物體後起火;
2、電源線路老化或者超負荷引起的短路自燃;
3、車內電器線路被隨意更改(如改裝音響)也是汽車自燃的重要原因,一些車主為了貪圖方便或者節省費用,找不具資質的路邊修車店進行改裝,改裝人員不熟悉車輛線路情況亂改裝造成車輛線路短路,或者使用的保險絲功率過大,為自燃埋下隱患;
4、違章攜帶化學危險品上車、車上吸煙、亂扔煙蒂也會引起火災;
5、此外,車輛本身設計不當及故障導致自燃,這些屬於經銷商或者汽車生產商的責任,理應得到賠償。
二、汽車自燃鑒定:
汽車自燃的鑒定難度很大,往往都是車主和經銷商以及廠家之間協商解決。業內人士表示,車主很難找到權威機構對自燃進行檢測評估,即使有檢測報告,雙方也很難就報告中認定的內容達成一致,進而造成責任認定的困難。有的車主反映,汽車自燃後,進行車輛的鑒定費用也開銷較大,維權困難重重。
那我們該怎麼辦呢?
首先,汽車燃燒後,及時報警並請求消防部門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實踐中,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在起火原因認定方面一般有利於車主,它也往往成為車主主張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初步證據。
其次,車主需同廠家協商,雙方可委託質量檢測局進行鑒定,就算質檢局不能鑒定,它也可以委託其他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至於鑒定所產生的費用,採取誰申請誰出費的原則,不過消費者可以同經銷商協商各出一半的費用。如果確實是質量問題,消費者有權要求鑒定費用由廠家承擔。
三、汽車自燃理賠和維權:
針對汽車自燃問題,保險公司推出了「汽車自燃險」。作為主險外的一個附加險,自燃險需要單獨投保,而且不少車主在購買此種車險上的積極性不高。一方面,汽車自燃的概率較低,投保這一險種可能並不劃算;另一方面,汽車自燃後理賠,保險公司也不是全賠,該附加險種的絕對免賠率為20%,事故鑒定難也是一個問題。(在這里順便插播下保險公司自燃險的內容:首先自燃險必須在購買車損險的基礎上附加,用於賠償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發生故障導致以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導致的車輛自燃機動車損失。另外還包含搶救自燃車輛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但對於擅自改裝、加裝電器導致的自燃以及僅造成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損失的保險公司免於賠償。)
如果已投保自燃保險,汽車自燃發生後,應及時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車輛投保了自燃險種,遭遇汽車自燃時,車主無疑獲得一份保障,但是,保險合同一般都規定,保險事故發生48個小時內,如果投保人不及時報案,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除選擇投保自燃險之外,還要建立健全事故處理機制,做好生產廠家、消防部門和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檢測報告評估工作,避免產生矛盾糾紛;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廣西柳州蘇女士購買一輛韓國進口越野車,兩年後發動機艙突然起火,導致車輛大部分燒毀。消防部門認定,火災系汽車發動機艙內部故障引發。事發後,蘇女士與車輛經銷商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蘇女士將經銷商訴至法院。柳州市中級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經銷商賠償蘇女士24萬多元。
車輛自燃與汽車生產商的關系,我們就參照上面「柳州勝達自燃」案例。事故的核心點為:意外自燃並造成損失、發動機艙內部故障引發,事情的結果是法院判決經銷商賠償24萬余元。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自燃由汽車產品故障引發而導致最終經濟損失,用戶可以直接要求或者訴訟經銷商或者汽車生產商賠償,當然這裡面有一個重要的點就是證據,案例中是有權威機構消防部門認定,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對於意外自燃如果確實因為產品本身設計故障引發,理論上可以通過經銷商或者汽車生產商獲取賠償,而不是很多用戶的第一直觀認知是保險公司。
汽車自燃發生後,應及時通知汽車經銷商。經銷商是汽車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汽車自燃,也即說明經銷商提供的汽車可能存在質量問題,從合同法角度出發,買受人有義務在合理時間內將汽車自燃存在質量問題告知供應商。實踐中,車主及時告知經銷商汽車自燃情況,有利於減少經銷商疑慮,這無疑增加以後協商解決的可能性。
所以自燃這事兒還得以預防為主,一般來說預防不了的(車輛本身故障等)這些就直接收集證據找經銷商或汽車生產商來賠償,如果自己嫌麻煩那就老老實實去買自燃險吧,但還是請記住自燃險也不是萬能的!

7. 私自改裝車輛交警怎麼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違反以上規定處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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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月19日9時35分,城區大隊四中隊執勤民警在友誼北路巡邏時,發現一輛車牌號為甘J·Q17**灰色「東風牌」小型汽車違法停放在斑馬線上,執勤民警上前對其進行例行檢查。經檢查,該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座位數和車輛實有座位數不相符,車輛涉嫌違法改裝。

為了更進一步調查事情真相,執勤民警依法扣留該車輛並口頭將該駕駛員傳喚到交警大隊作進一步詢問。

通過對駕駛人張某某詢問,其對擅自改變機動車裝載使用性質,私自拆卸座位的交通違法行供認不諱,用改裝後的客車運送貨物,致使造成車輛違法上路運輸貨物,車輛安全性能下降,留下安全隱患,極易發生翻車等事故。

隨後,執勤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決定給予張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8. 私自改車大架號 法律後果是什麼

駕駛該車上路將被暫扣車輛,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並處拘留15天的處罰。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處罰就很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機動車無論是否落戶,都是在更換車架的情況下改車大架號,不更換車架不能擅自改動車架號。(更換車架的情形包括車輛質量問題、事故造成車架損壞等)

私自更改車輛車架號碼以後,該車車架號碼就與行駛證、登記證書上面的車架號碼對應不上了,這樣該車一切手續就都失效了。該車就成為了所謂的黑車,駕駛這種車輛上路就屬於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來說沒有加重情節的話判刑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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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案例:

1999年4月2日,劉某以其自有的桑塔納轎車與某出租汽車公司簽訂了《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承包合同書》,將車轉到了出租公司名下,以出租汽車公司名義出租經營,承包期限自1999年4月至2004年4月。

劉某在經營期間將該車以10.2萬元的價格私自賣給王某。王某在繼續經營期間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又買了一輛桑塔納轎車,將車的架號、發動機號改為原車號,又將原來的行車執照從1994年7月改為1996年7月。

之後,該車被幾經倒手轉賣,以8.4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2001年,案涉車輛因偽造行車執照被公安機關扣押。因無法經營,張某將該出租汽車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令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張某車款、承包費、過戶費等費用合計112058元。

2005年,出租汽車公司將王某告上法庭,認為正是因為王某偽造車輛證件,造成了該公司損失,要求王某賠償損失112058元及車輛經營損失801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私自將更改車架號、發動機號、行車執照而被公安機關扣押,致使原告出租汽車公司向張某賠償112058元。故原告要求王某賠償112058元及自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的管理費及相關稅費80136元的請求,合法合理,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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