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裝運輸型四輪拖拉機圖片
① 四輪車拖拉機能改裝液壓傳動拖車嗎
可以。 汽車改裝廠的罐車 貨車 基本都是採用二保焊焊接的。 焊接 拖拉機拖車(拖斗)沒問題的。
② 拖拉機改裝
進油管那裡接上就可以了
③ 求拖拉機改裝挖掘機圖紙,重謝。。。
你們的射擊還真新穎呢
我怎麼感覺就一個發動機能用上。
挖掘機現在都是液壓的
你說的是改以前老式的機械挖掘機吧
挖掘機分類
按行走方式分:
履帶式挖掘機、輪式挖掘機
按傳動方式分:
液壓挖掘機、機械挖掘機
按鏟斗來分:
正鏟挖掘機、反鏟挖掘
在這里建議你改一個輪式挖掘機
傳動方式採用機械傳動
由於傳動原因要增加工作效率建議採用多斗挖掘機的設計方案
http://wenku..com/view/8e183f3683c4bb4cf7ecd1b9.html
這個是地址
看一下
只要參照這個把動力跟機械傳動的細節解決就可以了。
④ 小四輪拖拉機改裝後驅拖拉機
小四輪拖拉機本來就是後驅的好不?四輪拖拉機要麼後驅,要麼四驅,除了手扶式拖拉機為前驅動外,還真沒見過前驅的四輪拖拉機!
⑤ 四輪拖拉機 加裝後輸出問題。(圖)
這個後動力輸出器你在哪裡買的,我也想裝一個?
⑥ 四輪的變形拖拉機與四輪農用運輸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有什麼區別
1、B2不能開拖拉機,交警說法有依據。
需要農機駕駛證G或者H。公安駕照B2不能開需要農機駕駛證的各種類型拖拉機。
2、B2准駕車型:B2、C1、C2、C3、C4、M。
機動車分類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國家標准
(1)大型貨車(B2)
(2)小型汽車(C1):9座含以下的小型客車,設計最大總質量小於等於4500kg
(3)小型自動檔汽車(C2):9座含以下的自動檔小型客車,設計最大總質量小於等於4500kg。
(4)低速載貨汽車(C3):原「四輪農用運輸車」,最高設計車速小於等於70km/h,設計最大總質量小於等於4500kg。長≤6.0m 寬≤2.0m 高≤2.5m
(5)三輪汽車(C4):原「三輪農用運輸車」,最高設計車速小於等於50km/h,設計最大總質量小於等於2000kg。長≤4.6m 寬≤1.6m 高≤2.0m
(6) 輪式自行機械車(M):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由行駛,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的輪式工程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鏟車、推土機等,但不包括叉車。
註:設計最大總質量=車輛的自重+最大載客重量+最大核載。
3、拖拉機駕駛人准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定義:根據《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16151.1-2008,拖拉機是用於牽引、推動、攜帶/驅動配套機具進行作業的自走式動力機械。有履帶拖拉機、手扶、方向盤式等。
(1)大中型拖拉機:駕駛證准駕機型代號為「G」,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
(2)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准駕機型代號為「H」,發動機功率不足14.7千瓦;
(3)手扶式拖拉機:駕駛證准駕機型代號為「K」;
5、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行使本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職權。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行使職權,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並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本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在本法施行後繼續有效。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 第91號令
《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農業-部 第42號令
⑦ 農用四輪拖拉機後橋能改裝到三馬車後橋馬
四輪拖拉機後橋能改裝到三馬車後橋這個是不可以的。
⑧ 小四輪拖拉機可以改液壓方向嗎
不可以改,私自改裝車輛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8)改裝運輸型四輪拖拉機圖片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九條申請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對於准予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交驗機動車。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屬於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的拓印膜,收存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第十條更換發動機的,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機動車。
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備案申請表》,可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車輛管理所備案。